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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细则

2022-09-12 09:37:51扶贫行动2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享受低保待遇的权利。第三条 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低保审议机构履行本细则规定的城市低保工作有关具体职责。第四条 低保标准的制定按照《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本市城区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各县(市)低保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在行政区域内执行同一标准。低保标准确需提高的,经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第五条 家庭人口的计算按照《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户口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干部、职工等,具有《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确定的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应当计入家庭人口中。第六条 城市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家庭前6个月(含申请当月)家庭实际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其公式为:

  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前6个月实际收入总和÷家庭人口÷6个月。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属城市低保对象。第七条 家庭收入按照《省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或者判决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家庭月人均收入未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不计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月收入计算公式为: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保标准×1.5)÷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数。第八条 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奖励金;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等;

  (三)因公(工)负伤、死亡的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护理费、抚恤金、生活补助费、丧葬费;

  (四)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离)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六)在校学生的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

  (七)女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卫生补贴费;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按照《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当年低保标准的;

  (二)家庭存款达到全部家庭成员全额享受保障金3倍的;

  (三)家庭中有高值收藏品或者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四)家庭成员中拥有汽车、摩托车、电脑、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

  (五)家中安装电话且月话费总额超过40元(不含月租费)的;

  (六)私有住房(含拥有产权的商品房、房改房)面积超过当地上一年人均住房标准2倍以及2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七)家中饲养名犬等宠物的;

  (八)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者在高于公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私立学校就读的;

  (九)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偿金,且不能证明已合法使用的;

  (十)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行为,制造无生活来源假象的;

  (十一)在法定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下同)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政府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提供就业机会和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的;

  (十二)不愿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不愿接受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十三)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

  (十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我国的社会福利最低保障有哪些?具体是怎样的机制和如何实施的?

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是指通过政府、国家或社会向人民提供各种物质的和技术的服务,以保障他们的生活安全和幸福,促进他们的发展,并维护社会的平等与正义的基本制度。包括规定对不同的社会成员在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方面获得的经济帮助,即建立老年福利、托幼福利、残疾人福利、社区服务、城镇居民福利津贴等项制度和设立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社会公益设施。它是伴随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形成建立起来的,是当今现代化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本文利用历史和文献分析方法,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进行研究,分析现存制度改革的原因及不足之处,提出今后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发展思路与对策。当国家从资源分配者转为政策制定者和法律监督者后,在强调“效率优先”的同时,需要“兼顾公平”,对社会中那部分最没有经济能力自我照顾的公民,政府需要通过针对性的福利保障制度来减少和防止绝对贫困的出现,满足他们的最低生活需求,以维系基本的社会公平。和谐社会应当是在坚守社会正义、公平和允许适度差别的条件下,追求公益,实现共享;建立在社会公平基础之上并以追求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特别制度安排,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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