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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管理工作职责小学(小学资助管理办法)

2023-05-12 04:20:08扶贫行动1

1. 小学资助管理办法

按照规定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是每月发放到学生。但是有的学校为了方便,都是一年发两次,一次发一半。

大部分学校对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一般是在6月中旬发的,而且助学金是分两次发的,每次发一半,还有一次是在一月份发,大都是在每学期快要结束发的。

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相关的原则是:国家助学金应该帮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学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而不是单纯按照学习成绩“排出一二三等”的做法。再有一点就是应该实事求是,而不仅仅靠一张“贫困证明”来界定,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的发了一笔又一笔,真正贫困的学生却面临着失学、饿肚子的现实,所以助学金的名单一般是要求公示的。

助学金一般都是国家拨款或者是学校内部筹集的资金帮助那些学习优秀但家庭困难的孩子的补助资金。国家规定是每人每年3500元、但学校资金足的话会多发点,具体按学校规定。

国家助学金相关事项:

1、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中央高校的具体标准由财政、商务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高校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基本应用程序需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学校的宪法、法律和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良好的道德品质。

努力学习,积极进取。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

3、申请、审核及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估一次。每年,学生在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每所大学将在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估。国家助学金每年发放10个月,高等院校每月向资助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2. 小学资助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是每月发放到学生。但是有的学校为了方便,都是一年发两次,一次发一半。

大部分学校对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一般是在6月中旬发的,而且助学金是分两次发的,每次发一半,还有一次是在一月份发,大都是在每学期快要结束发的。

与国家助学金发放时间相关的原则是:国家助学金应该帮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上不起学的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而不是单纯按照学习成绩“排出一二三等”的做法。再有一点就是应该实事求是,而不仅仅靠一张“贫困证明”来界定,避免出现弄虚作假的发了一笔又一笔,真正贫困的学生却面临着失学、饿肚子的现实,所以助学金的名单一般是要求公示的。

助学金一般都是国家拨款或者是学校内部筹集的资金帮助那些学习优秀但家庭困难的孩子的补助资金。国家规定是每人每年3500元、但学校资金足的话会多发点,具体按学校规定。

国家助学金相关事项:

1、资助标准: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中央高校的具体标准由财政、商务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高校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基本应用程序需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学校的宪法、法律和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良好的道德品质。

努力学习,积极进取。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

3、申请、审核及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估一次。每年,学生在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每所大学将在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估。国家助学金每年发放10个月,高等院校每月向资助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3. 小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指导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  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应加强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规范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

第四条  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一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未经总会或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地方红十字会不得到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

第十四条  总会根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向国际和国内发出募捐呼吁。地方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未经总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外或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二十条  通过总会接受的国(境)外捐赠物资,其到达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一般由受援地区的红十字会负担;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等手续,由总会或相关省级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第二十四条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由红十字会系统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捐赠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捐赠表彰

第三十四条  总会按照以下标准,对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进行表彰:

(一)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奉献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二)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

(三)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勋章”,颁发由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第三十五条  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现金捐赠及非货币捐赠,总会不统一进行表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表彰办法。

第三十六条  总会对捐赠人的表彰每年进行一次。各省级红十字会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以及受捐红十字会等信息汇总报送总会筹资与财务部,申领相应的奖章、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通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地方红十字基金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中国红十字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施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红办字〔2009〕124号)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红办字〔2007〕67号)同时废止。

4. 小学学校资助政策

第一、贫困户产业扶持补助

补助标准为4000元/户,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验收合格后兑现该项资金。所以这项补贴需要贫困户自己努力,主要是用于产业扶持方面。

第二、贫困户教育补助

这方面是国家对于义务教育阶段以及高中和大学阶段的补贴,很多贫困户家庭由于没有收入,家里的子女也可能因为贫困无法上学,所以专门出台这方面的补贴,保障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贫困户医疗补助金

1.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医疗扶贫“十免四补助”;

2.在区内住院治疗目前实行的是个人医疗费用“零支付”;

3.2017年贫困户免收新农合费用。

第四、贫困户民政低保补助

1.重点低保保障标准为220元/人/月;

2.一般兜底保障标准为120元/人/月。

第五、贫困户建房补助

这个主要包含危房改造补助和易地扶贫搬迁补助等方面。补助金额也有所差异。

1.危旧房改造补助:C级补助1.5万元/户,D级补助2.5万元/户;

2.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自愿到朝天中心城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的,人均补助5万元;自愿在农村按统一规划自建的,人均补助2万元;

第六、贫困户社保补助

老有所依一直是大家的愿望,国家一直在推进医保工作,但是对于农村很多地区的贫困户来说,由于没有收入来源,养老也就成了问题,国家也是对这些贫困户在社保方面给出了补助。

看了这么多关于贫困户方面的各种各样的补助,相信大家也都比较清楚了,国家对于贫困户方面的补贴比较多,主要还是为了让所有人都能够老过上幸福的生活。

当然由于不同地区可能规定有所不同,更具体的消息还需要大家根据各地的标准去进行具体的判断和申请。

5. 小学资助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通知》(浙政发〔2016〕16号)及目前国家、省里有关学生资助精神,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为确保2019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资助内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

补助对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特困供养学生、残疾学生(简称“五类生”)及建档立卡的“五类生”家庭学生。

补助标准:

非寄宿生(本学期开始实施):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即小学生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即秋季313元,春季312元。

二、资助对象申请、认定及公示

(一)资助对象申请

学生自愿如实填写《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并由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资助对象认定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实施按学年申请认定,每学期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资助对象查阅全国资助管理系统的系统数据。

具体步骤:

1. 请大家核查学校学籍信息是否已完整,如有问题,尽快告知领导,通知学籍老师务必尽快完成;

2. 困难生认定:

(1)各校在系统中“学生信息管理”--“学生资助对象数据查阅-详情”,将困难学生名单(必须是正常在校学生)导出并截图留存。(系统比对结果名单有已毕业及不在校学生,也可能是学校学籍信息没有处理好)

(2)各校将困难学生申请表跟系统中的有效困难信息进行比对。

(3)省内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如系统数据有,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直接认定;如系统数据没有,需要提供低保证明材料,予以认定;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4)省外的建档立卡学生未脱贫低保的,如系统数据有,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直接认定;如系统数据没有,需要提供低保证明材料(证件有标低保特别困难或低保金发放依据),予以认定;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其他未脱贫的、已脱贫的,认定不符合资助政策,不予以资助。

(5)以上省内、省外两大类系统有的困难学生没有提出申请的,通知学生申请,补填申请表,不申请的,要签字确认不申请(格式由学校确定)。

资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由学校负责,相关材料由学校审核、盖章并存档。

(三)资助名单公示

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三、完成上报工作,确保资助工作顺利

(一)各校于11月10日前上报2019年秋季学期《鹿城区义务教育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受助学生名册》,并经学校负责人签字、学校盖章;学校盖章的《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电子稿请通过QQ邮箱393301084@qq.com上报)

(二)、各校在11月15日前完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zz.zjedu.gov.cn)的操作。

系统操作具体做法(用火狐浏览器):

1.学校操作人员

(1)进入【学生信息管理→在校学生信息查看】模块 ,认真查看学生信息是否与学籍系统及学校实际情况相符,如有问题,通知学籍人员修改相关信息或上报上级部门,资助系统无法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新增和处理。

(2) 进入【学生信息管理—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块,录入学生家庭经济信息。可通过“下载模版”或逐个“经济信息录入”,其中姓名、学籍号、身份证证件类型、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年级、是否低保、是否孤儿、本人是否残疾为必填项。

(3)进入【学生信息管理—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模块,进行学生困难等级认定。注意:五类生等级认定均为特别困难 ,认定原因可填家庭经济困难。

(4)进入【资助项目管理—国家资助—困难生生活补助——资助名单录入】模块,录入生活费补助资助名单;

2.学校审核人员

进入【资助项目管理—国家资助—困难生生活补助——资助名单审核】模块,审核生活费补助资助名单。

四、资助资金发放

资助专项资金到校后,学校将补助资金以银行卡形式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卡,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确保生活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各校要及时将发放情况录入系统。

五、各校要及时整理学生资助工作的档案材料,按学期归档,以备检查。

各校要高度重视此项资助工作,明确资助工作的负责人、经办人,做好政策的宣传及困难生审核、认定,各部门积极协调,认真落实,按时完成学生资助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6. 小学资助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是国家对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一项重要教育工作。义务教育资助方案一般包括,一是义务教育资助的目的意义;

二是义务教育资助的指导思想;

三是义务教育资助的内容;

四是义务教育资助的时间;

五是义务教育资助的方式方法;

六是义务教育资助的步骤或流程;

七是义务教育资助的保障措施;

八是义务教育资助达到的效果。

7. 小学资助管理办法解读

尊敬的学校领导您好!我是xx系xx班的学生,我出生在一个贫穷的山村,那里交通堵塞,经济落后,因为家庭困难,我需要领导,学校和国家的帮助,帮助我和我的家人度过难关,让我有幸与其他学生一起顺利的完成学业,母亲患有糖尿病,并患有一系列并发症,我哥哥现在上大学,学费很高,为了养家糊口,父亲也想让家里的人吃的舒服些,穿的舒服些,但父亲没有文化,只能靠种田来换取微薄的资金勉强养家,现在,我和弟弟的学费成了一个问题,为了继续学习,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特向学校申请助学金,望学校领导批准为谢!此致,敬礼!申请人xxx日期xx年xx月xx日

8. 小学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制度

在教人发【2011】8号精神指引下,江苏省也有了原民办教师的养老补助制度。至今仍执行《2016一2017年江苏省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含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农民。(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因刑事犯罪或违犯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夜班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不列入此补助对象);

【二】认证依据:(1)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未能纳入计划内退养者,认证依据是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

(2)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的民办教师职称评定者,认证依据是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

(3)其他计划外原民办教师认证依据,由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4)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认证依据是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下放证;

【三】补助标准:原民办教师每月养老金是每一年教龄补助10元;下发的公办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养老金150元。下放后又担任民办教师的,符合条件者再享受原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

9. 小学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初中寄宿单亲贫困学生国家补助领到的钱是有限制的,最高只有625元。这个是由于国家对初中寄宿单亲贫困学生国家补助的规定,该补助每月最高为625元,因此学生领到的钱只有这么多,不能领取高于这个额度的补助。可能学生和家长不清楚具体的规定,以为可以领取1250元的补助,但是实际上是不可能的。除了初中寄宿单亲贫困学生国家补助,还有很多其他的教育救助政策,也需要学生和家长了解规定。如果想要获取更多的救助,可以向学校或者当地的有关机构咨询,并对自己符合的政策提出申请。同时,政府也需要加强对教育救助政策的宣传和规定的贯彻,确保学生和家长可以得到应得的救助。

10. 小学资助管理办法细则

初中生每人每期625元。

学前教育免收保教费。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教科书、作业本,享受寄宿生补助,小学生每生每期500元、初中生每人每期625元,享受营养改善计划,5元/生/天。

高中教育发放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的学生可领取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大学教育每人每年可获得4000元补助(其中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直到学业结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资助。

初中生贫困生补助注意事项:

补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农村特困家庭子女、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困难的残疾学生、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其他确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本地学生(持当地村镇/街道证明)都可申请。

补助方式:开学时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初审合格后,由学校直接免收午餐费,原则上不允许先收后退,复核后发现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可补收午餐费。

11. 小学资助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步:学校操作人员登录系统,进入【学生信息管理->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块,录入学生家庭经济信息,有“经济信息录入”和“模板批量导入”两种方法。

其中,【“模板批量导入”】方法有五步,

一是在【在校学生信息查看】中,选中被资助学生,导出相关学生数据;

二是在【家庭经济信息录入】中下载模板;

三是从【在校学生信息查看】导出的数据中复制被资助学生的基本信息,粘贴到【家庭经济信息录入】下载的模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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