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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政策结果(农村扶贫政策结果公示)

2022-11-17 01:40:46扶贫行动1

1. 农村扶贫政策结果公示

一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二是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二)住房鉴定(评定)

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的工作程序。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振兴、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住房安全性评定(鉴定),对经评定(鉴定)住房确属C级、D级的农户或无房户列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无房户指无自有房屋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由农户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镇审核、镇村两级公示等措施认定。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的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或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补助对象应是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唯一住宅的农户。

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经技术鉴定为C级(局部危房)、D级(整栋危房)的农房。住房安全性鉴定(评定)应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确定的项目进行。

 

2. 村级产业扶贫资金公示

每个城市的保障标准是不一样的,以武汉市为例: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社会救济、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5元提高至7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至635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至1200元;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城市散居孤儿以及农村散居孤儿供养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1430元、1430元、1100元统一提高至1560元;集中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300元提高至2500元。

(三)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不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至635元。

二、资金来源

(一)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部关于盘活存量资金等相关文件要求,2019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提标新增支出,由区财政统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支付,其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存量的区,按照盘活存量资金的要求,首先使用存量资金。

(二)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提标新增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由市、区财政分担。

(三)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救济所需新增资金,按照原有资金渠道保持不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3. 农村扶贫政策结果公示模板

《扶贫手册》能补办;去户口所在地的扶贫办补办申领。

1、《扶贫手册》由国务院扶贫办统一监制,各县负责制发,贫困户、村委会各执一册。

2、《扶贫手册》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致贫原因、帮扶责任人、帮扶计划、帮扶措施和帮扶成效等六个方面内容。

3、采取规模控制的原则,各省将贫困人口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行政村。贫困户识别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扩展资料:扶贫办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县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和全县扶贫开发发展纲要,拟定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实施西部开发有关重大事项。贯彻执行扶贫开发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区扶贫开发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分配和管理扶贫资金和物资、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管理扶贫开发项目的责任;负责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及扶贫小额贷款的监管;负责牵头组织扶贫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农村扶贫政策结果公示怎么写

脱贫标准是连续三年纯收入高于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且吃不愁,穿不愁,就医,就学,住房,安全饮水有保障。经当地村组评议,公示,无异议,报县乡政府复核后,公示脱贫。

5. 对村民扶贫项目的公示

为了推进2021年度低收入农户产业扶贫直补项目,直接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省级巩固拓展扶贫成果(暂定)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0]59 号)文件精神,结合各乡镇(街道)上报及调整的补助低收入农户数和资金总量(浙财农[2020]15号421.6万元),现对拟计划下达2021年第一批低收入农户产业扶贫直补项目预算指标进行公示。

6. 农村奖励扶助公示

2022家庭农场补贴标准一览表

1.阜城县

2022年6月20日,阜城县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申报2022年中央支持家庭农场项目公告》,对发展节水农业、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设施进行支持,申报农场须是进入家庭农场项目库的农场。

2022年中央支持家庭农场资金共计100万元,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补助额度掌握在5万元左右,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补助额度掌握在4万元左右,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补助额度掌握在2万元左右。

2.东丰县

2022年7月29日,东丰县农业农村局、东丰县财政局发布《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家庭农场)项目实施方案》(东农财联〔2022〕22号),扶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三年内已获得过同类扶持的单位不纳入补助范围。

项目的实施建设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根据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和申报内容,审核确认符合要求的家庭农场,补贴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家庭农场补贴最高限额为10万元,采取一次性补助。

7. 乡镇扶贫资金公示

乡镇有扶贫办,不属于民政部门管辖,一般属于当地政府和上级扶贫办双层领导,大部分是行政公务员编制也有些乡镇扶贫办是事业单位编制。

扶贫办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做好全镇扶贫工作的综合管理,对全镇扶贫工作进行预测、核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依法拟定全镇扶贫相关规定,上报县扶贫办,提出全镇扶贫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全镇扶贫工作统计,做好贫困人口调查摸底、统计、建档立卡、扶贫信息系统、动态监测、跟踪服务等工作。确定扶持范围,明确扶贫对象,落实扶贫措施,做好扶贫宣传、信息交流等工作。做好全镇专项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负责年度脱贫农户产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根据“一户一策”,落实好项目资金,扶持到户到人。

8. 扶贫公示公告

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区盟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我县扶贫资金和项目信息公开,进一步强化资金项目监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网站、报刊、广播、公告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开扶贫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各乡镇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各级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开展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公告公示内容

第五条 中央、自治区安排的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贫困残疾人康复贷款贴息资金),盟、县两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以及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应实行公告公示。

第六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二)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及规模、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三)资金项目扶持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覆盖率。

第七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一)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及资金拨付情况,对公告公示内容予以审核确认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单位门户网、政府门户网、政务信息网等公告公示资金安排和项目使用等情况。

(二)各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重点做好到村到户项目,特别是资金项目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持情况的公告公示。

(三)对建设周期较长(两年及以上)、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可按年度进行阶段性公告公示。

第三章 公告公示方式

第八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党群心连心微信群、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县级应重点通过单位门户网、政府门户网、政务信息网等及时公开;应通过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行政村要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社区)“三务”(党务、政务、财务)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九条 实施公告公示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告公示牌。

第十条 实施公告公示相关资料的保留时间应为10天以上,并注明公告公示内容的质询和举报渠道。

第十一条 对公告公示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质询,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0天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0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0天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对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第十二条 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作为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要将公告公示落实情况作为项目验收、资金绩效考核和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并随同项目验收报告和考核报告上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各部门、乡镇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乡(镇)、行政村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执行公告公示工作不力的,调减次年扶贫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实施公告公示工作的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公告公示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照《突泉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条款予以处理、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扶贫信息公开

     贫困户名单是否公开,要开在哪个范围之内。据我所知,在网上目前还没有公开。但在一定范围之内是公开的。例如,某村的贫苦户,在评选的过程中,首先自己申请,村党员会,群众代表会进行评议后经两委会确定后,要求必须在村委公示栏进行公示七天后,无异议再上报乡政府,又乡政府再次审核后,在全乡范围内再次公示七天。所以,贫困户名单至少在乡村两级进行公开的。

10. 农村扶贫政策结果公示时间

一、认定对象

具有法人资格、带贫减贫机制健全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提供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食用性初级农产品、食用性精深加工农产品、农村手工工艺品、乡村旅游产品或服务。

二、认定标准

1.申请扶贫产品认定的单位承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带贫减贫成效真实可信,产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2.申请认定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农畜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市场主体聘用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总用工量的10%(含)或30人(含)以上。

B.贫困户股东成员数量占市场主体全体股东成员的20%(含)以上。

C.产品生产原料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行生产的产品达到10%(含)以上。

D.流转建档立卡贫困户土地达到经营用地的15%(含)或50亩(含)以上。

3.已被认定为全国扶贫产品的可自愿申请认定为广西扶贫产品。

三、认定程序

1.主体申报

市场主体登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http://www.cpad.gov.cn/),进入社会扶贫台账和案例申报系统—消费扶贫工作系统—全国扶贫产品目录—填报入口,按步骤进行填报。具体填报说明请参照填报入口右侧的《填报指南》。

2.县级审核

县级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市场主体涉及扶贫产品的相关证明,并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扶贫部门进行复核。

3.市级复核

市级扶贫部门对县级上报的扶贫产品材料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报自治区进行复核。

4.自治区复核

自治区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级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自治区扶贫办汇总,并在广西扶贫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名称、所属品类、生产单位、带贫成效等。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广西扶贫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认定时效

1.广西扶贫产品认定有效期为二年。

2.申报单位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再次提出申请认定。

3.有效期内,若认定产品状况、带贫情况等发生变化,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原认定单位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出现问题被核实的产品,按程序清理出《广西扶贫产品目录》,并在广西扶贫网予以公布。

五、支持政策

1.对广西扶贫产品生产加工、检测检疫、仓储物流等予以支持。

2.对市场主体销售广西扶贫产品予以支持。

3.对广西扶贫产品销售平台在本地区落地推广予以支持。

11. 扶贫 公示

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二、贫困户有什么优惠政策

1、贫困户产业扶持补助

补助标准为4000元/户,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验收合格后兑现该项资金。

2、贫困户教育补助

①学前教育免收保教费;

②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教科书、作业本,享受寄宿生补助,小学生每生每期500元、初中生每人每期625元,享受营养改善计划,4元/生/天;

③高中教育:发放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的学生可领取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④大学教育:每人每年可获得4000元补助(其中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直到学业结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资助。

3、贫困户医疗补助金

①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医疗扶贫“十免四补助”;

②在区内住院治疗目前实行的是个人医疗费用“零支付”;

③2017年贫困户免收新农合费用。

4、贫困户民政低保补助

①重点低保保障标准为220元/人/月;②一般兜底保障标准为120元/人/月。

5、贫困户建房补助

①危旧房改造补助:C级补助1.5万元/户,D级补助2.5万元/户;

②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自愿到朝天中心城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的,人均补助5万元;自愿在农村按统一规划自建的,人均补助2万元;6、贫困户社保补助

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一般贫困人员每人每年补助60元;农村低保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2.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每人每年由7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3.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一般城乡居民的报销比例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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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