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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企业扶贫基金(企业扶贫资金相关规定)

2022-11-13 01:00:18扶贫行动2

1. 企业扶贫资金相关规定

扶贫资金属于不可挪用专项款项,无论谁都不得挪用,如果挪用了,根据问责机制,是谁批示的挪用扶贫资金,是要被问责的,同时得追回拔出的扶贫租金,企业无权取走扶贫资金,如果是相关领导操作的,可以到纪检部门举报,也可以拔打市长热线电话12345投诉,或者到信访局投诉,以便维护扶贫资金的安全

2. 要加强扶贫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有序推进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意见》要求,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意见》指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对于扶贫资产的后续管护运营和收益分配使用,《意见》提出,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意见》强调,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3. 企业扶贫资金相关规定文件

应当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以上每一类指标还要细分若干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分别设定具体的指标值,以便于量化考核。

产出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目标,相关预算资金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和成本指标。

效益指标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产出所带来的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如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和可持续影响指标。

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对相关产出及其影响的认可程度。

4. 扶贫资金可以用于企业投资

这要看你合同怎么签了! 电站是自发自用还是全额上网,两者收益不同! 如果是企业投资到各户的屋顶: 电力是供户主使用按电价8-9折结算,还是直接全额上网; 产权问题,是归户主还是归投资方; 屋顶的租金;户主平白无故将屋顶给你建设光伏电站,户主得到什么? 收益的分配;稳定收益是20年,如何分配?国家扶贫项目是投资方拿收益期限不超过5年。

维护,太阳能电池板面的常规清洁及污圬、积雪清理,由哪方负责,户主没收益平白无故给你做事? ........ 这方面针对农村屋顶真不好搞!可以找找那些耗电量大的一般工商企业,耗电量大电价高的企业,成本回收周期约在3-5年内。

5. 扶贫资金可以给企业吗

归入股者本人。无论是贫困户入股,还是其他人入股,在入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除正常的会计核实年度参与股金分红外,其如果股权归入股本人所有。同时,入股股东也要在其入股资金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企业破产清算,其入股资金则用于债权清偿。

6. 申请扶贫企业补助资金

答。还可以申请助学金,脱贫后政策不脱

7. 企业扶贫资金相关规定最新

帮扶驻村工作队的经费可以用于开支有:购买办公用品,比如办公用电脑,复印机,打印纸张,笔,文具等。

也可用于各种相关乡村振兴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各种宣传资料的开支费用,也可以用于帮助建档立卡脱贫户的走访慰问,切实解决他们生活的困难。

8. 企业如何申请扶贫资金

村级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扶贫资金、村集体投入及各种社会捐助帮扶等用于改变贫困村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的资金。因目前村级扶贫资金大多由乡镇经管站进行代管和代为转账支付,还有一些村级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农民合作社承接后进行经营使用。因此,在对村级扶贫资金进行账务处理时,做好村集体账务的同时,还要做好乡镇经管站和农民合作社的账务。下面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为例,介绍一下三方的账务处理程序。

  一、乡镇经管站账务处理程序

  (一)收到乡镇财政所拨来的用于x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同时通知x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款

  —代管财政专项扶贫款

  —×村

  (二)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x收款单位(包括:工程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同时通知x村时:

  借:应付款

  —代管财政专项扶贫款

  —×收款单位

  贷:银行存款

  注:预拨付、过程拨付、完工决算拨付、质保金拨付账务处理相同。

  (三)每个扶贫项目建设完工验收合格并拨付完项目款后,要同时进行单独的明细转账:

  借:应付款

  —代管财政专项扶贫款

  —×村

  贷:应付款

  —代管财政专项扶贫款

  —×收款单位

  (四)收到开户行结算的开户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款—代转利息—×村

  (五)年终将代管的利息款从开户行集中结算转出时:

  借:应付款—代转利息—×村

  贷:银行存款

  二、项目村账务处理程序

  (一)收到乡镇经管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账通知书》时:

  借:应收款—代管资金

  贷:专项应付款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扶贫项目实施中,预付部分资金时:

  1. 如果收到的是发票等正式票据时: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应收款—代管资金

  2. 如果收到的是一般收款收据等非正式票据时:

  借:应收款—×施工方

  贷:应收款—代管资金

  (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1. 支付剩余款项时:

  (1)如果收到的是发票等正式票据时: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应收款—代管资金

  (2)如果收到的是一般收款收据等非正式票据时:

  借:应收款—×施工方

  贷:应收款—代管资金

  同时,款项支付完毕后,施工方出具正式票据时: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应收款—×施工方

  2. 形成固定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项目

  贷:在建工程—×项目

  同时,将相应的财政专项扶贫款转入公积公益金:

  借:专项应付款

  —财政专项扶贫款

  贷:公积公益金

  3. 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先将相应的专项应付款余额冲减“在建工程”科目,不足部分结转到“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借:专项应付款

  —财政专项扶贫款

  贷:在建工程—×项目

  (四)村集体收到承包租赁单位(人)交来的承包租赁费,交乡镇经管站代管时:

  借:应收款—代管资金

  贷:应付款

  —扶贫资产承包租赁费

  (五)经民主审批程序决定,扶贫资产承包租赁费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余作为集体收入:

  借:应付款

  —扶贫资产承包租赁费

  贷:内部往来

  —各建档立卡贫困户

  经营收入—租赁费

  发包及上交收入—承包金

  (六)将扶贫资产承包租赁费直接通过乡镇经管站转账支付给建档立卡贫困户时:

  借:内部往来

  —各建档立卡贫困户

  贷:应收款—代管资金

  (七)村集体收到乡镇经管站《结算转入扶贫资金利息通知单》时:

  借:应收款—代管资金

  贷:应付款—扶贫资金利息

  (八)经民主审批程序决定,将全年实收镇经管站结算转入的扶贫资金利息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余作为集体收入:

  借:应付款—扶贫资金利息

  贷:内部往来

  —各建档立卡贫困户

  其他收入

  (九)村集体以扶贫资产折股投资于农民合作社,收到农民合作社(保底)分红,并直接交乡镇经管站代管时:

  借:应收款—代管资金

  贷:应付款

  —扶贫资产投资收益

  (十)经民主审批程序决定,将收到农民合作社(保底)分红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余作为集体收益:

  借:应付款

  —扶贫资产投资收益

  贷:内部往来

  —各建档立卡贫困户

  投资收益

  三、农民合作社账务处理程序

  (一)合作社承接×村集体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经营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村扶贫资产-××

  贷:长期借款—×村

  (二)合作社通过开户行转账支付建档立卡贫困户持股分红金,同时书面通知扶贫资产所属村时:

  借:其他支出

  —×村扶贫资产分红

  贷:银行存款

  (作者单位:山东省沂水县农业局)

9. 企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产业扶贫资金(不含民政政策扶贫资金以及各帮扶单位发放的救助资金和物资)由区财政预算安排预拨至镇财政统筹管理,专款专用、专款专户、专人管理、专帐核算。

10. 企业扶贫资金相关规定有哪些

我们知道现如今产业类项目收益标准过高,影响乡镇和贫困村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积极性。因为上级文件明确提出,产业类扶贫项目年收益率要按照项目投入资金的6%在第一年上缴、第二年,第三年在这个标准上还要有所递增。通过了解,乡镇和贫困村普遍反映这个收益率定得过高,影响了谋划申报项目的积极性,项目后续经营压力较大,容易造成一些建成项目闲置无人接管,只能采取将项目资金注入企业、农业合作社或农村产业大户经营的方式,但这又容易造成贫困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参与度不高,只坐等分红,容易滋生不劳得利的惰性思想,不利于对贫困户生产技能和自主脱贫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因此扶贫项目收益资金如何分配才能发挥正面激励效应,切实提高贫困群众和一般农户的满意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对此,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降低产业项目收益标准。积极向上级政策制定和扶贫部门反映,建议降低产业项目收益分配标准,提振乡镇和村屯实施产业项目的积极性。

二是政策引导农业龙头企业等经济组织参与产业扶贫。立足本地实际和产业优势,有目标地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经销等农业龙头企业、小微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根据其各自特点,分别以“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组织结构形式,与贫困农户建立产业发展利益连接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村集体经济、企业和农户共同发展。

11. 扶贫资金使用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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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