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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农村扶贫政策(青海农村扶贫政策最新)

2022-11-01 07:40:30扶贫行动2

1. 青海农村扶贫政策最新

年间,青海省农村低保标准从每年2970元提高到4800元,增幅为61.6%,低保标准连续4年超过省定扶贫线;城市低保标准从每月400元提高到640元,增幅为60%;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由每月600元提高到960元,增幅为60%;轻度、中度、重度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达到每月340元、510元和850元。临时救助上限提高至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社会救助水平明显提高。條萊垍頭

2. 青海海南扶贫网

2020年海南省5个贫困县,临高县,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已全都摘帽。海南已赢来了脱贫攻坚的胜利。頭條萊垍

3. 青海农村扶贫政策最新消息

生态扶贫包括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区,退耕还林,退耕还草萊垍頭條

4. 青海农村搬迁政策

一般的城市拆迁补偿分为住房和货款补偿两种,住房补偿为原有住房低于43平米安43平米补偿住房,高于43平米安原有住房实际面积补偿;货款补偿安周边临近地段房地产价格补偿垍頭條萊

5. 青海省农村厅

简介: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青海水电集团)是由原青海省水利厅下属的七家县处级企事业单位联合组建,1999年12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74.46%、中国水利投资集团公司参股25.54%的省属国有企业。

集团本部位于青海省西宁市,现辖青海引大济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格尔木水电有限公司、雪龙滩水力发电厂等,公司共七家全资子公司,控股青海聚能钛业有限公司,参股青海多巴藏羊地毯有限公司,是省内主要从事水利水电资源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技术咨询及对外投资的企业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海青成立时间:1999-11-12注册资本:22571.12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630000100012456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57号

6. 青海省扶贫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驻村干部轮换一般三年一次。为了选拔更好的干部,也是为了提高干部为群众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发展的持续性,规定国家,省市县选派第一书记到村。青海省2021年驻村干部轮换时间大约在七月初 青海省2021年驻村干部轮换时间大约在七月初

7. 青海省2020年精准扶贫

第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頭條萊垍

已经享受独生子女优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萊垍頭條

第十八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独生子女入托(园)费每月报销十五元至七周岁。垍頭條萊

第十九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享受以下优待:萊垍頭條

(一)给予三千元奖励;垍頭條萊

(二)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济、安排扶贫贷款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照顾。萊垍頭條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的优待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第二十二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他优待开支,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男方上半年,女方下半年);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其他人员或者农牧民的,由工作人员、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支付,企业支付的费用列入成本;夫妻均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其他人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萊垍頭條

给予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的三千元奖励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夫妻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千元奖励所需经费,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萊垍頭條

8. 青海农村扶贫政策最新文件

雨露计划每年上半年五月份左右和下半年十月份左右在建档立卡户所在地扶贫办申请,六月份及11月份左右发放!萊垍頭條

9. 青海农村扶贫政策最新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萊垍頭條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萊垍頭條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萊垍頭條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萊垍頭條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頭條萊垍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萊垍頭條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萊垍頭條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萊垍頭條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條萊垍頭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條萊垍頭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萊垍頭條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萊垍頭條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垍頭條萊

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條萊垍頭

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垍頭條萊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萊垍頭條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萊垍頭條

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萊垍頭條

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條萊垍頭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萊垍頭條

第十一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垍頭條萊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萊垍頭條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萊垍頭條

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萊垍頭條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頭條萊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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