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扶贫行动 > 正文内容

农村扶贫义诊图片(贫困户义诊)

2022-10-26 04:20:29扶贫行动2

1. 贫困户义诊

第一,签订对口帮扶责任书。市(行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卫生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对口帮扶关系,协调、指导相关三级医院与贫困县政府和县级医院签订一对一的对口帮扶责任书,明确对口帮扶总体目标、年度任务和量化考核指标,充分做好支援医院派驻人员的生活、工作和安全保障;

第二,提升临床专科服务能力。支援医院要根据受援医院功能定位和建设发展实际,结合当地卫生发展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采取“组团式”支援方式,向县级医院派驻1名院长或者副院长,至少5名医务人员组成的团队(中医医院可派驻3名)驻点帮扶,帮助受援医院开展日常诊疗服务,建立针对当地疾病谱的临床诊疗科目,加强近三年外转率排名前5~ 10位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提升受援医院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常见病、多发病、部分危急重症的诊疗能力。受援中医医院还应提升针灸科、推拿科等中医特色科室的诊疗能力。同时,有条件的贫困县可以依托县级公立医院,建立医学影像、临床检验、消毒供应等中心,推动县域内医疗资源共享;

第三,大力培养合格专业人才。支援医院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要招收受援医院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结合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通过“派下去”“请上来”等方式,采取教学查房、手术带教、学术讲座等多种形式,每年为受援医院培训骨干医师或其他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地为贫困县县级医院培养一批业务水平较高的技术骨干,使其人才队伍更趋合理。通过对口支援,显著提升县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运用适宜技术的能力;

第四,显著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支援医院要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医院和科室内部管理,提高受援医院管理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支援医院为当地三级医院,可采取委托经营管理、医疗联合体等方式,由派驻人员担任贫困县县级医院院长或副院长、科室主任,建立紧密型上下联动机制;

第五,方便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结合“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万名医师下基层”等工作,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下沉,重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医疗帮扶。结合贫困县实际医疗需求,支援医院定期派出医疗队,集中解决贫困县疑难疾病和复杂手术。经常性开展医疗下乡,支援医院定期开展巡回义诊,为贫困县居民提供“家门口”的日常诊疗服务;

第六,积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充分发挥远程医疗服务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建立远程医疗服务关系,通过远程医疗服务提高贫困县医疗服务水平和可及性。支援医院要积极开展远程会诊、远程查房、远程病理及医学影像诊断、远程继续教育等活动,不断提升受援医院医疗技术水平。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充分利用社会扶贫网络平台,促进信息有效对接。

2. 脱贫攻坚义诊活动

“韩红爱心·暖秋重阳”公益活动在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举行,歌手韩红一行在甘南州夏河县开展义诊,并捐助修建了7所乡村急救室。此外,还培训当地医护人员急救技能,免费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30例。陪夏河县桑科、阿木去乎镇部分敬老院老年人一起包饺子、为老人表演节目,并向敬老院捐赠了冰柜、洗衣机、电视机等家电和粮油以及过冬衣物等生活用品。

李斌表示,甘肃省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脱贫攻坚任务非常艰巨,甘南州因病致贫、返贫等问题尤为突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存在基层薄弱、设施设备陈旧落后、卫生人才短缺等突出问题。此次公益活动对激发甘南藏区卫生事业发展活力,提升藏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意义重大。

甘肃省基层医疗体系在急救方面水平较低,设备短缺的问题长期存在。此次基金会组织的“韩红爱心·暖秋重阳”公益活动与甘肃省健康扶贫精准医疗工作高度契合,对全省基层医疗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表示,韩红爱心基金会用奉献爱心的实际行动,体现了社会爱心人士的责任担当和情怀,是一项“可以带走病人、留下技术、推动医改、造福百姓”的大善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3. 参加义诊群众

义务为患者诊察疾病,有时包括施以简单的治疗。

医院义诊是不收任何费用的,但一般检查后会建议买药等需要花钱的东西,大家参加义诊,一定要去正规医院或机构组织的义诊,您的健康问题才会真正科学的得到解答,确保各种义诊项目的安全,有效,因为他们的仪器设备和人员都具有相应的资质。

扩展资料

注意

以“专家”推荐、“治愈的患者”现身说法和免费体验的方式,向中老年人推销负离子饮水机、保健床、气血循环机等自称是国内外高科技专利产品的“医疗器械”。

通过精美包装和夸大宣传,骗取老人信任,加之多数商家又加入售后返租、返利等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进行集资诈骗,使得此类案件受害者众多,涉案金额惊人。

目前这种免费体检、体验、义诊活动广泛存在,侵害对象主要是年龄偏大的中老年人。警方提醒广大群众要理性投资,不要轻信那些以“专利”、“高科技”、“盈利分红”为噱头的“免费午餐”。

4. 扶贫义诊活动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六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六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三十八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七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五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五十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下乡扶贫义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頭條萊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志愿长期在西藏地区工作。萊垍頭條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校规定的体检要求。頭條萊垍

4、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一般应有学士学位;持党校学历的考生具有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学历的可以报考,其余党校学历的不能报考),毕业后连续2年以上(计算日期截至2018年9月1日)。萊垍頭條

5、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其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萊垍頭條

6、符合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及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其他条件。垍頭條萊

6. 贫困户门诊

如果是指定的医院就可以报销。

特困人员不是去哪个医院都可以报销,特困人员只有去指定的医院看病才可以报销,特困人员一般都有特困证,特困证上有指定的医院,到这些医院看病时须将特困证带上,这些医院才会给你报销,否则不带特困证指定的医院是不会给你报销的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nanba.com.cn/fpxd/110085.html

标签: 农村义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