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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成立慈善协会

2022-09-21 00:45:45慈善赈灾2

一、怎么成立慈善协会

你们要成立的组织是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列》规定,你们要做以下工作:

第一,在当地找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根据你们要开展的业务,建议找动物管理部门(如农业局),由他们出具同意设立这样一个组织的批复。

第二,到当地民政部门找民间组织管理局,申报审查你们要取的社团名称,送上筹备申请,如果没什么问题,他们会给你们同意筹备的批复。

第三,准备有关成立的资料(资料范本在各地民政网站和国家民政部网站可以下载,下载后根据你们的情况修改即可),筹资注册资金3万元。

第四,把准备好的资料送民政部门就可以了。

二、长城汇公益协会做了什么项目

长城汇协会创立于2016年,是一家全国性公募慈善组织。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不依靠社会捐赠独立运营的慈善公益私域组织。经过数年的发展,长城汇在慈善公益私域领域形成了专业的基金运营及社会公益模式,积极通过协会内部发展基金盈利为依托,解决协会慈善公益资金来源。围绕社会公益和自给自足两大议题,探索和实践专业系统的解决方案。先后获得“湖南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贵州省热心慈善事业先进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突出贡献集体”等荣誉称号。并连续多年获得中基透明指数满分。

致力于系统化解决脱贫致富、爱心助学、扶残助残等主要社会问题。累积与全国63个贫困地区达成帮扶计划。并通过建设协会独立物流链、供应链帮助贫困地区经济作物的销售。近年来协会累积资助800余名贫困山区儿童重返校园。截止2021年5月长城汇协会累积向社会各界捐款捐物达1.89亿元。

三、爱心公益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全称:爱心公益协会

第二条 爱心公益协会是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社团法人机构,在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下,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是不分民族、不分种族、不分男女、不分老少,不分宗教信仰的爱心社团.

第三条 爱心公益协会的宗旨:净化心灵,关爱生命

第四条 爱心公益协会主要活动地域为中国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爱心公益协会本着净化心灵,关爱生命的原则与理念!开展助老、助学、助残、助困、等各种形式的爱心公益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 组织、推广义工活动;

(二) 开展助老活动;

(三) 开展助学活动;

(四) 开展传统文化推广活动;

(五) 开展爱心公益相关的活动;

(六) 加强与其他公益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爱心公益协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愿从事义工服务,承认爱心公益协会章程,注册加入爱心公益协会.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协会;

(二) 参加本协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三) 参加义工服务所必需的培训;

(四) 请求本协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会员及家属可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三) 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四) 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五) 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六) 不得以义工或者本协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七) 宣传本协会的宗旨,维护本协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协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条 会员连续六个月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协会事务和发展方向。协会设立一个总部,下设各项目部以及各级义工服务站

第五章 财务

第十三条 协会的善款全部来自社会各界爱心单位和爱心人士的捐赠;坚持财务透明的制度,聘请有会计证书的专业财务作帐,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与民间人士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通过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爱心公益协会.

四、北京市慈善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定。

第二条 北京市慈善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BCA)是由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以及关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团结本会成员,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大力开展社会救助,为北京的困难群众服务,促进首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民政局,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募集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海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慰籍。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搞好扶贫开发项目,资助困难群众,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及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途径。

(七)开展交流与合作项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与各省市区及国外慈善机构的交往与合作,推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八)经市民政局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九)其他。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自愿申请入会,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办公会或授权的分支机构审核报会长批准。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报会长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工作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一般任期三年,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的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

(二) 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会费。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 兴办、资助社会公益事业。

(二) 开展社会救助。

(三) 国内外慈善活动费用。

(四) 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10%作为项目管理费用。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力、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2003年9月28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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