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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管理,企业如何成立自己的爱心基金?

2022-12-19 01:40:42慈善赈灾2

一、企业如何成立自己的爱心基金?

成立慈善基金慈善基金管理,这需要专业的金融策划公司和投资管理顾问公司做。

我先简单的给你说一下:

首先 你发起基金,作为出资人,铺底资金有要求的,然后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这支基金,既然是基金,当然应该有自己的基金投向,基金的组织形式无外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即公司制或者有限合伙,作为爱心事业基金,一方面做慈善,但同事为保证其正常运营,必要的运作费用也是应该事先计提的。

关于基金运作的策略、基金运用方式、投的方向,所投对象的审查,等等,那事情多了去了。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

二、爱心基金受限条件有哪些?

爱心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三、慈善基金会归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基金会属于第三部门,第三部门是指既不是政府的某个部门或下属组织,又不是追求组织拥有者的私人物质利益,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组织部门,第三部门也称为“非政府组织”、“非市场组织”、“非盈利组织”、“志愿组织”。

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四、慈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发布日期:

文 号:

关 键 词:

会议,文件,章程,规定,办法,决定,服务,上海,管理,项目,财政

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2、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3、政府资助;

4、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5、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

2、严格受赠和转增手续.受赠和转增工作,由本会执行机构、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颁发证书. 3、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捐.

4、对捐赠物资的募集与管理,授权上海慈善捐赠救助物资服务中心进行,其所得归本会所有.

三、税收优惠政策

单位慈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会举行的义卖、义演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其他优惠政策,依照捐赠法的规定以及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沪财企-(1994)61号文件执行.

四、基金使用原则

1、本会的母本由定向与不定向捐款组成,使用不定向母本应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定向捐款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2、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

3、本会每年用于资助等社会福利事业项目的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4、本会的日常开支,在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5、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2、资助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3、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慈善活动;

4、资助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5、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等费用.

六、基金使用审批程序

1、本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资助预算计划内的资助项目由本会理事会实施分级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另行制订).资助预算计划外的项目,应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2、本会可与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个人签订有关协议进行有偿资助,并有权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生未按协议使用资金或违反协议的情况,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有偿资助的资金.

七、基金管理

1、本会成立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由一名副会长担任该委员会主任,行使对基金的管理职能,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基金的基本情况.

2、本会参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按会计年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人民币和外汇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基金账务.

3、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审计、本会监事会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基金收支情况.

4、本会应接受捐赠人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监督. 5、本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本办法经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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