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审核(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1.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提交相关材料到当地中华慈善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办理
2.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组织应当30日内公开。
公开透明是慈善事业的基本要求。慈善组织是接受慈善捐赠、开展慈善活动的主体。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将慈善信息公开的主要义务集中于慈善组织。根据慈善法的授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细化。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原则
慈善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该条明确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三个基本原则。
一是真实。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是客观、确切的信息,特别是有关募捐、捐赠的收支等数据信息,不得伪造、编造、捏造,不得进行误导式描述,慈善组织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办法》还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二是完整。要求慈善组织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全面公开有关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公开。例如,不能只公开正面情况,对负面问题不予公开;不得有重大遗漏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慈善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不得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三是及时。慈善组织应当注重发挥信息时效性的价值。当然,“及时”不等同于“实时”,是指在合适的时间节点进行公开。
3.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意见
第八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捐献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签字盖章。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及同意执行的意见、遗体接受单位等事项。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登记单位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
第十条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捐献人未选择遗体接受单位的,由当地地方红十字会确定遗体接受单位。
地方红十字会委托的登记单位应当定期将遗体捐献登记情况报告所委托的红十字会,并由红十字会及时通报有关遗体接受单位。
登记机构、遗体接受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捐献人委托并登记的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或者是捐献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
第十二条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遗体捐献登记表、捐献卡和荣誉证书。
提倡捐献人随身携带捐献卡。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经向省红十字会登记,可以成为遗体接受单位:
(一)具有开展医学教学和医学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或者具有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器官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有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所。
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作为红十字会委托的遗体捐献登记单位。
第十五条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遗体接受单位,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接受遗体并办理接受手续。
捐献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可以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或者当地地方红十字会。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得知死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捐献执行人或者当地地方红十字会。
遗体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于十日内向当地地方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六条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妥善管理捐献的遗体,建立遗体利用档案;在利用遗体时,应当举行仪式表示对遗体的尊重和对捐献人的敬意,不得有侮辱遗体的行为;对利用完毕的遗体负责火化,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
地方红十字会和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为遗体捐献人设置纪念设施。
第三章器官捐献
第十七条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捐献人可以将捐献的活体器官指定移植给近亲属。
第十九条捐献人可以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
捐献人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须向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
第二十条捐献登记需要填写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的器官名称等事项。
捐献人登记后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登记机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省红十字会建立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省红十字会可以为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筹集资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从捐献人遗体摘取器官,应当由二名以上医师确认捐献人死亡后方可进行。
确认捐献人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遗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捐献人遗体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经鉴定认为需要继续查验的,不得摘取遗体的器官。
第二十三条医师从捐献人遗体摘取器官后,应当对摘取部位予以妥善处理。
医疗机构摘取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的器官后,应当按医疗技术的要求及时移送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并由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于十日内向省红十字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需要接受非近亲属捐献的器官移植的个人,应当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向省红十字会或者通过医疗机构向省红十字会申请。
省红十字会应当按申请人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将申请内容载入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未经申请人的书面要求,不得对登记内容进行删减、更改。
第二十五条捐献的器官用于不指定的接受人的,由省红十字会按照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中申请登记的时间顺序确定移植接受人。
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的,其本人及近亲属在接受其他人捐献的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二人以上享有优先权的,由省红十字会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确定顺序。
实施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根据医学技术和捐献器官的相关指标认为该接受人不适合移植的,由省红十字会确定后位次的接受人。在捐献器官可能丧失利用价值的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先行移植,并在十日内向省红十字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调阅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的有关资料,对移植排序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当事人对排序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于接到投诉后十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4.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募捐程序:登记→捐款人签字→审核统计→送区红十字总会。
5.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江西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三条中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向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志愿服务组织通过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依法开展公开募捐项目。
6.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效期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由1年延长至3年,并对资格的申报、确认、评估以及日常监管等进行细化。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指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公益捐赠后,捐赠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这些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公益性群众组织等。
7.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的受理条件
1、凡需要救助的对象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交慈善救助申请书,社区(村)调查核实后,报送街道(镇)慈善联络处审核,街道(镇)慈善联络处审核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再填写市慈善总会统一印制的《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并向群众公示后报市慈善总会,慈善总会根据可救助的预算资金和各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统一衡量后审批。
8.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9.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流程
一、受赠时:准入审查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接受医用物资社会捐赠时,需做好捐赠人资质审查和产品质量查验工作,规避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药品质量和院感风险。
1、捐赠人资质审查。捐赠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为自然人,则需审查身份信息,包括工作单位和岗位。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审查其营业执照、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与捐赠物品有关的生产经营资质,或与受赠单位是否存在采购交易关系、是否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同时,还需审查医疗机构的员工、医生、科室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是否与捐赠单位的雇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亲属或者朋友关系。
2、捐赠物品质量查验。第一,捐赠人需确保防护等医用物资来源合法,并提供物资来源的合法票据;第二,审查捐赠物品来源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包括依法注册或备案、物资合格证文件审查,不得接受未经注册或备案、检验不合格或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用防护物资;第三,捐赠人的医用物资应当符合或高于国家质量、环保标准或经注册或备案的防护技术要求(如医用防护口罩需符合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并备注医用防护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等信息;第四,建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离失效日期在6个月以上;第五,捐赠企业对捐赠的药品的质量安全负责,捐赠时须向受赠人提供产品清单和检验报告;第六,留存捐赠人及产品生产经营者资质(含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信息)及注册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
3、签订捐赠协议。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应签订捐赠协议,但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此处,医疗机构可结合实际,决定是否签订捐赠协议。如签订书面协议,则需留存捐赠人主体资质材料,载明如下信息:(1)捐赠人名称、住所,确保符合捐赠主体符合法定要求;(2)明确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3)捐赠自愿,明确医用物资用途,必要时,可附使用方案;(4)捐赠人对所捐医用物资的质量负责,且所供物资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5)明确捐赠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
二、受赠后:医用物资管理和使用
医用防护物资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是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重要环节,在此过程中,医疗机构多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建立物资入账、入库登记和使用记录,保证医用防护物资使用的安全性和可溯性。
1、多部门协作,参与准入审查。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单位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2、财务入账。由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在财务账册中准确如实入账,并纳入财务专项捐赠资助基金核算,并向捐赠人出具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单位财务专用章合法票据或证明,且不得将社会捐赠专项财产挪作他用或转售,也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如需转增其他第三方医疗机构,则需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捐赠协议明确;如有结余,可通过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的结余用途。
3、物资入库。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
三、使用后:信息公开和资料归档
1、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和捐赠人公开。一是院务公开。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和社会监督。二是如实答复捐赠人对捐赠项目物资使用情况的查询,并在捐赠物资使用完毕或应急处理事件结束后,及时反馈捐赠物资使用、管理和使用结果。
2、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使用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综上,医疗机构在积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接受社会捐赠时,仍需做好准入审查和流程管理工作,确保医用防护物资的质量,为全面抗击疫情提安全保障。
10.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表
淘宝网公益行业的卖家分为公募类慈善组织卖家和非公募类慈善组织卖家。
(一)符合以下准入条件的,属于公募类慈善组织卖家:
1、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其业务范围属于社会公益类。须提供有效的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及民政部门颁发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进行网店备案及准入申请。
(二)符合以下任一准入条件的,属于非公募类慈善组织卖家:
1、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或社会服务机构(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其业务范围属于社会公益类。须提供有效的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并进行网店备案及准入申请。
2、境外成立的慈善组织在国内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须提供具备中国大陆法律效力的相关身份认证文件,并进行网店备案及准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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