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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服务,公益服务清单

2022-11-22 14:53:53慈善赈灾2

公益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全体人民提供无偿服务,即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现代消费是一个比较偏重形象消费的时代,在商品消费过程中顾客越来越重视人格形象和公益形象。企业除了遵守法律政策慈善服务、按章缴纳税款外,还应积极参与市政公共事业的建设,协助政府共同解决市政建设问题。企业参与市政公益建设活动的途径有很多种,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独家捐资建设某项市政建设工程,如桥梁、道路、公共交通候车亭、公益性娱乐休闲活动场所、市政雕塑工程等;

第二、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出资兴建某项具有特殊意义的市政工程,如市政纪念碑、城市标志工程等;

第三、出资维护市政工程项目;

第四、设立专项基金,供政府有关部门奖励市政工程项目设计、规划、建设与维护方面的有功人员。

解决社会问题的活动的策划

关注和解决社会问题,稳定社会秩序,为人们创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企业的繁荣,为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企业可以参与解决的社会问题主要有:社会治安问题、社会发展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市容市貌的污染问题、野生动植物保护问题等。企业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由于职权的限制,不同于政府职能部门,在操作上可选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协助式解决,即企业派遣部分员工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解决某些突击性的社会问题;

第二、活动式解决,对一些大众性社会问题,如环境卫生问题,企业在休息时间组织员工到公共场所开展活动,直接解决社会问题;

第三、资助式解决,企业可以设置专项基金,以“×××杯”形式资助有关部门解决问题,或资助新闻媒介对各种社会问题的曝光或报道,以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推动问题的解决;

第四、服务式解决,对于那些因社会变迁引发的社会问题,企业应该为相关公众提供服务,如为下岗者提供职业培训服务,从而缓解社会问题。

此外,企业的公益性社会行为还有: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推广科学生活方式的活动、社会性的文化仪式活动等,它们都能以自己特殊的形式展示企业热爱社会、关心公众、乐于奉献的良好形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第六十二条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六十三条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第六十四条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六十五条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六十六条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第六十七条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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