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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未来前景怎么样(公益慈善行业现状)

2022-11-11 14:00:19慈善赈灾2

1. 公益慈善行业现状

。因为现在的慈善不具备透明性,很多都出现了贪污的现象,而且现在人的生活状况也好了很多都有生活工具,大部分都是亲自去支援了而且很难分得清这些慈善的相应对象,真假很难核实,再加上社会的一些现象变多,就很少有人愿意做慈善了

2.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现状

1、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成立于1989年3月,由共青团中央发起成立、主管的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5A级基金会。

2、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与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SCLF)是兼具群众团体和公益慈善机构双重属性的组织机构。

为纪念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继承和发扬她的未竟事业,在邓小平同志倡导下,宋庆龄基金会于1982年5月成立;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大会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4、中华慈善总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5、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CHINA CHILDREN AND TEENAGERS' FUND,简称中国儿基会)成立于1981 年7 月28 日,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家国家级公募基金会,隶属于全国妇联。

3. 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趋势

(一)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一定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二)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期限:3年(距退休5年到退休)。

(四)补贴次数:对补贴期满后通过开展职业指导、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期满退出政策: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

4. 公益慈善行业现状分析

在慈善总会工作的话属于一个公益性质的机构,我认为可能薪水不高,但是你会结识到社会上比较广泛的人群不同行业的人群,这样的话,你的交友圈会得到一定的扩大,那么你的一个社交能力和沟通能力也会得到提高,我认为也是一件比较有价值的事情。

5. 公益行业发展现状

公益事业单位即政府或社会力量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公益事业工作的单位。 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企业。

主要包括自来水生产供应系统、公共交通系统、电气热供应系统、卫生保健系统、文化教育系统、体育娱乐系统、邮电通讯系统、园林绿化和调查队系统等。

公益事业单位分类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单位和组织。

2、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单位和组织。

3、进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改善的单位。

4、发挥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职能作用的单位和组织。

扩展资料

公益属性内涵着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并非不能有经营活动。筹集从事公益服务所需资金,可以是政府拨款、社会捐赠,还可以是经营收益。将强化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的功能,简单理解为禁止经营活动,政府宏观管理就会落入缘木求鱼的境地。

误区一:误读“强化公益属性”。强化公益属性是一个社会视角,从宏观管理来看,应指结果,而非过程;是指功能,而非要素。

公益属性是事业单位存在的法理基础。事业单位存在的合理性就是基于公益服务的提供。公益属性区别于行政性、市场性,所以公益属性的功能需要与之匹配的组织来实现。

承担行政职能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追逐利润的单位,都应排除在公益事业单位体系外。不应只看其登记的单位性质,而应看其实质。

只有以提供公益服务为目标的单位,才属于公益类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文化机构等可以是事业,即社会化;也可以是产业,即市场化。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一概而论,一刀切,不能一律都要求强化公益属性。

误区二:坚持公益属性就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从国际惯例看,各国都对公益组织进行了一些限制,主要是禁止分配经营活动的盈利。

其含义是:第一,公益组织是非营利的,并不是说公益组织不能从事经营活动,而是其所得盈利必须用于公益。

第二,公益组织也可以盈利,但是它不能将利润在投资者及其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而是继续用于公益活动。

第三,对公益组织的营利活动进行限制,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等进行间接限定,以此确保其公益性。也就是说,只要将所得收益用于公益事业且不与营利企业竞争,公益组织就可以从事与其目标相关或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商业活动。

第四,国外公益组织的收入来源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资助、经营收入、捐赠收入等,而且经营收入是欧美国家的公益组织收入的最大来源,它包括服务收费、商业经营等多种形式。

6. 公益慈善行业现状调查

是公益性基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于2014年6月19日设立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大爱基金,该基金主要开展资助改善孤寡老人、困境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生活环境和生存状况方面的公益项目,所以说大爱基金在中国合法。

但是现该基金规定项目目标已经完成,根据合作协议,经与该基金合作方协商一致,项目终止合作。自2018年1月15日起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使用大爱基金的名义开展活动。如有违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7. 公益慈善行业现状调研

一、首先要先弄清“慈善基金”“慈善基金会”是什么意思。

一字之差,“慈善基金会”与“慈善基金”是不一样的,“慈善基金会”是独立法人,“慈善基金”是专项基金,是挂在基金会下面的一个基金。

1.基金会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慈善机构,是体现企业社会责任、公益慈善的载体,是最大化实现家族传承和社会财富价值的管理工具。

简单来说,基金会是慈善组织,主要是做公益项目的。例如中国扶贫基金会、腾讯公益基金会。

2.专项基金是指通过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设立在基金会下面的一个基金,专款专用,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基金会的盈利模式?

根据《中国慈善法》,基金会是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以下公益活动:

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可以通过资产投资增值和活动收费来盈利,但不可以“营利”,也就是不可以分红。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因此,可见,基金会是做公益慈善的,不可以营利的,不可以分红。

三、设立基金会能享受税收优惠?

基金会是慈善组织,可以享受免税服务。捐赠者和捐赠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如:税前工资10000元,社保公积金1750元,专项扣除2000元,则每月最多抵扣的捐赠额是(10000-1750-2000-5000)*0.3=375元。就是说在这个假设条件下,每月只要捐赠超过375元,就只能抵扣375元。

2)《中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 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企业的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如果当年的年度利润总额是10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的捐赠额最高则是120万元。如果当年捐赠额低于120万元,则捐赠多少,扣除多少。如果当年捐赠额高于120万元,则扣除120万元,多出的捐赠则结转到下一年再进行税前扣除。

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捐赠额)×25%(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

没捐赠前,需要缴纳1000×25%=250万;捐赠120万后,需要缴纳=(1000-120)×25%=220万元。也就是少缴纳30万。

所以,企业捐赠了120万,然后减税减了30万。对于企业来说,这样避税真的不划算咯。

8. 我国慈善业现状

简单说吧,正常情况下,给慈善机构的捐赠不能退。特殊情况下,可以退或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下面细说:

1、捐赠不是想退就能退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就是说,捐赠如果是用于救灾、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人是不能随意撤销赠与的。

另外,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捐赠人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公开承诺捐赠,或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救灾等慈善活动并签订了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必须履行捐赠义务;如果捐赠人拒不履行,慈善组织可依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第四十一条同时又规定了可以不履行捐赠义务的特殊情况:“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换句话说,就是捐赠人如果已完成了捐赠,则不符合终止履行捐赠义务的规定条件,慈善组织是不能退还捐赠的。

如果因为捐赠人因为非本人捐赠、经济困难等原因要求退还捐赠,慈善组织迫于压力或担心造成负面影响等顾虑被迫退还捐赠,慈善组织就会成为违法一方。在一些退还捐赠的案例中,有些机构直接退还给捐赠人(但涉嫌违法),有的机构则是由理事、员工等内部人员以捐赠的方式返还给捐赠人(权宜之计,不能常用)。

如果慈善机构的发起人或理事在机构成立时出资,作为机构的运营或项目经费,在机构注销时可否退回个人出的这笔钱呢?不行。首先是因为这笔钱的性质为捐赠,属于公共财产,而不是可以撤回本金的商业投资;其次,根据《慈善法》第十八条规定,慈善机构在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得私分,而应当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2、违法募集的财产,可以退还

但在一些情况下,捐赠人可以要求退还捐赠。即慈善组织或其他组织存在违法募捐行为,比如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却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未按规定完成公开募捐备案或未在指定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虚构事实欺骗捐赠人、变相摊派等。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违法募集的财产,民政部门可责令募捐方将收到的捐赠退还给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9. 从事慈善行业

如今的公益行业就是这样的现状,公益组织就是如此的境地,我们设立爱心达人基金会就是愿意沉下心来挑战一下,希望爱心达人基金会成为一家职业化做好人好事的机构,并且希望实现它的愿景:成为一家国内最受尊敬的公益慈善服务机构。也希望爱心达人基金会在一路挑战的前行过程中,推动起更多的人、带动更多的伙伴、携手更多的同业,一起创造出更多的价值。

当我们脚下的土地迸发出越来越多为爱而生的创造力时,我们或许可以更自信地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创造出让人为之喜爱、为之欣赏、为之尊重的组织与品牌,让这种为爱而生的价值创造模式发展、壮大、直至熠熠生辉。

初心如斯。让我们坚持心中的美好,用行动让世界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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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慈善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