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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机构是政府的吗

2022-10-24 17:30:01慈善赈灾2

一、慈善机构是政府的吗

法律分析:慈善机构不是政府的。慈善机构是一种合法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非党派性质的、非成员组织的、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主要活动是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公益组织是什么

你好,社会公益组织是一种合法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非党派性质的、非成员组织的、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主要活动是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西方一些学者把公益组织统归于非政府组织,我国一些学者则把它称作第三部门或非营利机构,以区别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等。 关于社会公益组织的概念,还没有一致的、普遍认可的定义。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社会公益组织是一种合法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非党派性质的、非成员组织的、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主要活动是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基本信息社会公益组织,一般是指那些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

三、慈善事业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单位?何任人都能创建吗?

慈善事业是指社会公众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无偿救助行为。它通过合法的组织形式, 根据特定的弱势群体需要, 聚集并配置资源。笔者认为,慈善事业以社会成员的慈爱之心为道德基础,以关爱主义为思想基础,其经济基础多以社会捐助为元素,组织基础多以非政府组织的民间公益团体为核心,以社会成员的自愿广泛参与为发展保障,它属于社会第三次分配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柔性元素之一。一、慈善事业发展的必要性分析1.缩小社会差距,缓和社会矛盾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慈善事业列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慈善事业是社会第三次分配的一种形式,是社会的保障补充体系。第一次的分配是生产部门的初次分配;二次分配是强制性的征收赋税;慈善事业是在自愿基础上的分配,有益于弥补前两次的分配不足和缺陷,从而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促进社会平等。第三次分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它所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市场和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层层深入,我国的经济水平也得到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显著拉大,环境污染加重,地区之间发展失衡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加剧,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单纯依靠政府调节或政策保障是远远不够的。2.改善社会文明度和提升道德指标慈善事业作为公民主动自愿发出的行为,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慈善活动,可以从另一个侧面表明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意识在不断得到提升,慈善事业的发展对公民振作精神,陶冶心灵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从目前社会和谐的大背景来讲,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关注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换个角度来讲,一个国家慈善事业发展的情况如何,能够直接反映这一国家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准的高低,甚至经济水平如何。二、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慈善事业是以人们的道德和思想认识为基础的,因而这些基础的某些变态特征也造成了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慈善事业的发展缺乏社会成员公认的整体氛围,且慈善事业的参与者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发展慈善事业,是一个价值观的升华和普及问题。另外,慈善作为一种事业,其聚集的人力资本能量级与其所受到社会重视和认可的程度成正比。我国的一些慈善组织及从事慈善工作的人员,只是将慈善事业看成是单纯的浅层意义上的道德事业,却忽略了它是社会分工产物并不断发展的社会事业的事实。从而在具体运作理念上,也与发达国家慈善事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某些负效行为,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其他成员对于慈善事业的接受和信任。三、我国政府对慈善机构行政管理的创新对策1.政府对慈善机构的政策性管理 政策性管理是政府对慈善机构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通过制定适合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灵活的政策,达到正面上的积极引导和支持,从而为慈善事业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和自我发展空间。因为只有政策化的管理,才能使慈善事业社会化、规范化,并为国家和慈善组织减少不必要的内耗和浪费。需要阐明的是,政策性管理并非是指让我们的政府来直接承担慈善事业,也不是让政府直接控制慈善机构,而是要求政府从慈善组织自身内在特点和外部社会大环境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和制度。2.政府对慈善机构的价值性管理在转型期的社会发展阶段,我们所提倡和建立的政府应该是“公共性、服务性”政府。就是希望政府在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方面,管好该管的事,放权不该管的事,并有效的管理该管的事。价值性管理就是从这样一个基点出发,政府引导慈善组织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服务,而不是插手慈善组织的各项事务,留给慈善组织足够的活动空间,自己管理自己,自己创造价值。在创造价值这样一个目标定位下,推进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在这里有一点值得强调的是:政府对慈善机构进行价值性管理的前提条件是,必须重视对慈善组织自身的能力方面的建设,如慈善组织自身的信誉度建设。另一方面,还必须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的行业自律。建立强有力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尤其是对慈善款项的来龙去脉有较好的监督办法。 3.政府对慈善机构的社会教育性管理慈善事业是以自愿捐献为原则的,是无偿的社会救助和社会援助的行为。那么如何使自愿原则推广到更深的社会阶层当中?如何让更多的人在有精力的同时能关心、顾及慈善事业的发展呢?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便是政府需要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社会教育性管理。就是在社会成员当中,通过专业人士、各类机构包括中小学、大学等的教育和宣讲,让社会成员们认识到慈善组织的重要性,认识到个人力量对慈善组织的重要性。一般来讲,树立典型与大众参与是慈善事业的两个重要方面。富人阶层中应当有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人士。政府应发挥这些榜样的力量,同时寻求与富人的合作,带动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慈善事业,对于改善慈善事业的财政状况,树立富人阶层的新形象,促进社会发展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四、对慈善机构行政管理创新对策的意义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在分担政府职能方面扮演了一个较为完美的中间人的角色,在分担政府职能、开展社会救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缓和社会矛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果社会成员之间因为社会分配的原因而存在很多的不和谐因素,和谐社会的顺利建设是无从谈起的,但分配上的不均是社会和政府所无法避免的。因此,通过慈善事业的调节和润滑,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慈善事业在我国的兴起,表明相当数量的社会成员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精神文明也在提高,而这一切的提高可以归结到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市场经济的竞争使一部分人富了起来,美好和善良的愿望和政府的政策及社会的良好风尚促动他们把自己的一部分财富捐献给慈善事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得到慈善帮扶的人们,又或多或少有了能力参与市场经济的游戏,减少了市场经济造成部分贫困人群的不平等感,推动慈善事业和市场经济朝着良性的循环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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