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爱心家园 > 正文内容

部队捐资助学规定条件(部队捐资助学活动)

2023-05-06 03:40:06爱心家园1

1. 部队捐资助学活动

不用你想,做锦旗的地方就能根据锦旗的大小和你的要求给你出具相关的内容,你自己选就行。

弘扬硬骨头精神,全面建设部队

军爱民,民拥军,军民鱼水情谊深

军旅之情

人民卫士,一心为民

科技扶贫

心血沃古寨、科技富山民

爱心助残

爱心助残恩重如山

教育

支持教育,无私援助

惟宏隆德,情系教育

支持教育,无私援助

桃李满天下

支持教育,无私援助

支持教育,功德无量

捐资助学、情深似海

雪中送炭、冬里暖阳

军训锦旗题词内容

1、校园里展军人风采

操场上结师生情谊

2、军爱民又谱歌一曲

生敬师再绘画百幅

3、战士为师传军旅宝典

少年做徒学人生真谛

4、飒爽英姿显军人风采

高尚美德彰武警本色

5、赞美德表师生山草意

展英姿显军民鱼水情

11、军民携手共建美好德阳

鱼水交融长存深情厚意

1、教官风采尽展校园盘锦

学生英姿描绘未来二中

2、少年心里初播擒虎术

军人身上始传好习惯

3、军姿育桃李

童心映日红

4、军民携手塑栋梁英才

同心协力创一流大学

5、紧握钢枪,保卫祖国

共育新人,振兴中华

7、支持高校教育发展,军民共建和谐校园

2. 部队捐资助学活动有哪些

“最美志愿者”、“最靓的仔”

“7·14”洪灾发生后,一个忙碌的身影频频出现,他用双后臂熟练搬运物资,一件红马甲格外耀眼,给人以感动和力量,被网友抓拍视频传到网络,好评不断,人称“最靓的仔”。

“折翼天使”——钟俊雄

他红都义工钟俊雄,19岁,系瑞金二中高三应届毕业生,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准大学生。洪灾发生后,钟俊雄第一时间响应,和众多红都义工一道募集搬运饮用水、面包等灾区紧缺物资,深入九堡、云石山、叶坪等灾区转运物资,分发物资,传递爱心和温暖,做好前线救援后勤工作,助力灾区重建家园。最让人感动的还是钟俊雄没有双前臂,还用双后臂为灾区搬运物资,辗转多个乡镇,奋战多日。

当了解到瑞金市人民医院CT室进水,需要志愿者前往协助并需要大量沙袋一起保护救命用的医疗器械,他跟随团队一同前往帮助转移医疗物资和筑沙袋挡水。

参与抗洪救灾活动并不是他第一次参加公益活动。他是典型的热心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孝老敬老、蓝天环保、服务社区等很多活动,累计志愿服务上百次,服务时长达数百个小时。

面对关注,钟俊雄向记者表示,“帮助他人,快乐自己”。他做的都是小事,还将一如既往、无怨无悔做下来。救援人员出入洪波,爱心人士捐资捐物才是“最可爱的人”“最靓的仔”!

抗洪第一线,青年团干勇当先

在防汛抗洪的前线,我市青年团干作为抗洪前线中一支“年轻的部队”,一直在抗洪一线帮助群众转移。他们在洪水来临的时候考虑的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关键时刻体现了青年团干在危急时刻的责任与担当,谱写了一曲青年团干为人民的颂歌。我们来了解一下云石山乡党委组织委员、团委书记刘铭辉以及黄柏乡合溪村村委委员、团支部书记刘志兵的事迹~

刘铭辉

云石山乡党委组织委员、团委书记

冲锋在前,协助救援

灾情就是命令,在得知云石山村、沿坝村、陂下村、回龙村灾情较为严重后,他马上前往受灾一线,协助乡党委、政府做好抗洪抢险、转移救援群众工作,在沿坝村竹须湖小组,因冲锋舟出现故障,情况紧急,为争取救援时间,他毫不犹豫和乡村干部、消防救援人员推着冲锋舟蹚水挨家挨户搜救群众,一直到深夜凌晨,在沿坝村他参与救援转移200余人。在此期间,为防止手机进水,他将手机交由其他人保管,家人、朋友联系不上他,直到救援结束后,他才一一向他们回信报平安。

带头表率,参与重建

洪水消退后,他并没有就此收住脚步。而是发挥青年干部的带头模范作用,响应党委政府的号召,以一名党员志愿者的身份积极参与灾后重建工作,连续几天深入灾区一线,帮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帮助群众开展灾后自救。用自己的一举一动传力爱的力量和正能量。

凝聚力量,合力援助

为更好的帮助受灾村开展灾后自救和重建,他积极利用之前乡党委建立党员志愿者工作群、青年团员微信群、巾帼志愿者工作群,发出倡议,号召全乡党员、青年干部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从受灾的第二天开始,共号召200余人次志愿者参加支援灾后重建工作,帮助120余户受灾群众清理废墟,清洁家庭。

3. 部队向学校捐赠防护物资

驻军分两层意思。

一是长期驻军,按部队指令,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具体国防实需派驻长期驻扎部队具有长期稳定住房、管护区域及防护国内外敌人侵犯和破坏能力。

同时在坚持玉常训练提高部队自身保护能力基础上随为当地百姓做好防火、防盗、防汛等自然灾害带来的各种保护任务,一切为了人民。?

二是临时驻军,部队拉练、路过等多项行动需临时驻扎短暂停留,统称监时驻军。临时驻村或驻老乡家中,都要严格部队纪律,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4. 部队捐赠仪式讲话

江西省委儿童局曾在1933年4月召开联席会议,号召全省儿童团行动起来,募集购买飞机的经费。此次会议之后,仅在4~5月间,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各地儿童团便募集到大洋994元,最终成功为红军部队捐献了一架“红色儿童号”飞机。

5. 部队捐资助学活动方案

2021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内蒙古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第五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增进共性、促进一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六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坚持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共同建设各项事业。

第八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念,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稳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第九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开放,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各民族迈进更高水平的文明,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书写内蒙古发展新篇章。

第十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弘扬法治精神,依法保障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十一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协同、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全面推进。

  

第二章 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

第十二条 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巩固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十三条 坚定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升文化保护传承水平,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十四条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中华民族是政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第十五条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常态化,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艺术体育教育、社会实践教育,贯穿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全过程。

第十六条 弘扬中华民族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伟大奋斗精神。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敬业奉献、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美德,推进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

第十七条 弘扬吃苦耐劳、一往无前、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蒙古马精神,凝聚和激励各族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共同守卫祖国北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第十八条 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坚持深入基层、艰苦奋斗、守望相助、甘于奉献的优良传统,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创造更多具有鲜明时代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第十九条 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积极推进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

第二十条 加强反映祖国统一、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革命历史的遗址和文物的保护。充分利用重大历史事件和中华历史名人纪念活动、国家公祭仪式、烈士纪念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历史遗迹等,培育爱国主义精神,传承红色基因。

第二十一条 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加强民族团结主题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研究,挖掘整理内蒙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推出具有中华文化底蕴、反映内蒙古特色、融合现代文明、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术,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保护,做好传统民居、历史建筑、农牧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自然遗产保护。

第二十三条 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各民族优秀传统习俗、传统节庆、传统艺术、传统手工艺等的保护和传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

第二十四条 挖掘整理内蒙古优秀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曲、传统剧目等,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弘扬蕴含其中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内涵,做好各民族经典文献互译出版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办好那达慕等传统体育盛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体育活动和赛事。

第二十六条 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内蒙古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独特的民族风情,讲好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

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共同

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坚持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入落实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强与京津冀交流合作,发挥联通俄蒙的区位优势,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统筹推进自治区东、中、西部形成优势互补的差异化协调发展新格局。

第二十九条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积极推动农村牧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加快发展乡村产业,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农牧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牧民富裕富足。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高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和道路通畅水平,健全农村牧区物流体系,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普及科学知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牧区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

第三十条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

发展县域经济,推动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活力,确保各族群众长期稳定增收,推动脱贫地区走向全面振兴、共同富裕。

第三十一条 加强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充分利用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等政策,支持地区和民族特色产业、生产加工贸易企业、旅游业发展壮大,培育打造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

实施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工程,加强边境城镇建设。实施守边固边工程,完善抵边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平台设施。

第三十二条 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措施,支持人口较少民族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发展人口较少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传承人口较少民族传统产业。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加快形成以公路、铁路、航空为主体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用性、可及性。推行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工程,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儿童福利设施。

加强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民族医药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医药(蒙医药)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条 大力培育提升吸纳就业能力,推动多渠道市场就业,通过技能培训提高各族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就业技能。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各族群众就业。鼓励各族群众联合创业。

创造条件提高各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率,促进各族群众平等就业、充分就业。

第三十五条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把草原、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作为首要任务,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内在的机理和规律,科学规划和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草原生态保护制度,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各族群众。

  

第四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三十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坚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的理念,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全面深入持久开展创建工作,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划,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提高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定政治立场,从大局上谋划和推进民族工作,制定政策或者开展工作时,充分考虑民族团结进步因素,确保党的民族政策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推动自治区与全国同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三)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各族群众开展类型多样的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发展与创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十九条 支持各类企业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融入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创建,履行下列社会责任:

(一)积极接纳各族群众就业,维护各族职工合法权益;

(二)配置产业、开展社会服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各族群众利益;

(三)开展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建桥修路等社会公益活动,帮助解决民生问题,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条 推动社区建立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开展下列工作:

(一)构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享的社区环境,积极引导各族群众守望相助,和谐共居;

(二)加强各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工作,推动各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

(三)协助解决社区各族群众在住房、就医、就学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加强法治宣传、就业指导、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引导各族群众相互尊重风俗习惯,积极培育邻里团结、家庭和美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一条 苏木乡镇应当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创建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入乡村振兴工作中,推动实现农村牧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二)加大对辖区内发展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聚居嘎查村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各族群众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社保等需求;

(四)加强辖区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推动各族群众共学共事、共同发展;

(五)积极开展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开展下列工作:

(一)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家庭教育为一体的民族团结教育平台,深入开展中国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中国梦教育;

(二)开展各民族学生共同参与的文体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日常学习生活;

(三)使用统一规范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材,规范课程设置,将民族理论政策纳入教职工教育培训范围;

(四)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

第四十三条 发扬拥军爱民光荣传统,做好军地军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联合边防哨所等驻地部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弘扬爱国守边精神,完善边民守边护边制度,加大护边员保障力度,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打牢守边固边的民族团结基础,共同守卫祖国北疆。

第四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二)坚持爱国爱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民族团结进步要求的阐释;

(四)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国情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第四十五条 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网络空间,建设好网上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发展壮大网上舆论阵地,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充分运用网络新媒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加快构建全媒体宣传、全业态传播、全平台覆盖的网络宣传工作格局;

(二)主流新媒体平台应当开设民族团结进步专栏、专题,构建高质量内容产出机制,发挥好阵地优势、传播优势,打造影响力大、覆盖面广的权威融媒体作品,更好凝聚群众、引导群众;

(三)鼓励互联网媒体、互联网企业、网民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营造舆论氛围;

(四)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应当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网上民族团结进步论坛,通过网络平台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事迹;

(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健全网络舆情引导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网络平台中出现的破坏民族团结、不利于边疆稳定及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综合测评指标,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综合测评指标,制定具体措施。

第四十七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培养树立工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每年五月为全区民族政策宣传月,五月最后一周为民族法治宣传周;每年九月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

  

第五章 加强社会协同

第四十九条 各族群众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建共享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氛围。

第五十条 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实践活动。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积极作为。

第五十一条 鼓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十二条 家庭应当在民族团结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把民族团结进步思想融入家教、家风,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影响、相互教育、相互促进。

第五十三条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应当做好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公园、广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应当展示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内容。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等影响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防范和打击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长效机制,统筹协调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重大事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

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第六十二条 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权限加强民族工作立法,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水平。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通过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带头拥护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带头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为促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第六十三条 加强各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选拔和任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

加大对各民族各类双语人才特别是双语教师、双语法官、双语检察官的培养、选拔力度。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

第六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

(二)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信息,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行为的;

(三)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纠纷,出现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6. 部队捐赠仪式感谢词

12月7日下午,四川南充举行“讲英雄故事,做红色传人”主题宣讲活动,宣讲人员走进南充高中, “特等功”、“二级战斗英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一级国旗勋章”荣誉获得者林炳远、邓彰德,向南充高中学子讲述其在抗美援朝上甘岭战役中奋勇杀敌、保家卫国的先进事迹。

“人心齐、泰山移,美帝老儿又算得了什么呢,照样败在我们的手下!”特等功臣、二级战斗英雄林炳远挥动一下自己有力的手臂,这位87岁高龄的抗美援朝战斗英雄,身体里至今还残留弹片,讲话仍然是那样铿锵有力。

林炳远来自四川南部,1951年4月入伍,跟随志愿军滚滚铁流,参加抗美援朝战争。1952年11月,林炳远参加上甘岭战役,一个人消灭敌人140多人,先后6次受到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接见。退休后,在地方休养中,林炳远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扶贫助困,积极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多次受部队、地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邀请前往作英模报告,并长期担任附近学校的校外辅导员,无偿为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为社会发挥着余热。

“上甘岭战役战斗之残酷;战场之悲壮,至今让我难以忘怀!”回首往昔峥嵘岁月,邓彰德老人情绪激昂地讲述了自己亲身经历的上甘岭战役。“战友们舍生忘死,抗美援朝,保家卫国。那里,还留下了许多我亲密的战友。”86岁高龄的抗美援朝战斗英雄邓彰德是四川蓬安人,1951年3月加入中国人民志愿军, 1952年10月,在上甘岭战役中,冒着枪林弹雨将身负重伤的副连长背下火线,及时完成重要文件的送达任务。反击战中,所在班坚守597.9高地,一天之内打退敌人24次进攻,邓彰德一个人歼敌120多名。

林炳远、邓彰德两位老英雄是千千万万志愿军战士的代表和缩影,他们从战争硝烟中走过来,历经战争岁月的洗礼,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入党誓言,继续为祖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发光发热。

背景资料:

2020年是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按照南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安排部署,举行系列纪念活动,组织宣讲人员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开展“五个一”活动。

一所中学——南充高级中学;一支部队——武警南充支队;一所机关——市级机关;一个企业——南充大酒店;一个基层——顺庆小西街社区。

7. 部队捐资助学仪式上的讲话

王秀珍,女,中共党员,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北城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

改革开放后,王秀珍从做豆腐、捂豆芽起步开始创业,先后创办9家企业,年产值达2亿多元,每年为国家上缴税收1100多万元,为650多人解决了就业问题。她每年用自己企业的收入慰问部队、慰问老人,支持学校办学,捐资400多万元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她连续5年在“八一”节和重阳节慰问部队官兵和全村老人,慰问金额达70多万元。2007年春节前夕,她请全村600多位老人吃年饭,祝福老人们健康长寿,给老人们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王秀珍先后捐款10万元,修通北城镇主干道腾霄路并浇筑成水泥路,出资80万元修复北城的历史文物高古楼,捐款近20万元为北城中心小学订制720套课桌、购买10台电脑、修建厕所。2000年被选举为北城镇居委会主任后,她拿出自己的全部工资先后把4名孤寡老人接到家中长期赡养,直到送终。而今,她家中仍有2名被赡养了10多年的残疾人员。

王秀珍用博大的母爱去感化迷途青年。10多年来,她接收了100多名失足青年、智障人员和离异家庭子女在自己的企业就业和在家中生活,有97名青年迷途知返,帮助27名吸毒人员成功戒毒。1999年11月,王秀珍被授予全国双学双比先进女能手荣誉称号,2001年5月被授予云南省玉溪市第二届五好文明家庭标兵户称号,2006年4月荣获玉溪市劳动模范称号,2006年9月被授予云南省三八红旗手及新农村建设致富带头人,2006年12月被评为中国十大杰出母亲。2007年当选党的十七大代表。

王秀珍现任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北城居委会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兼任玉溪市北城实业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红塔区女能人协会副会长。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她千方百计经营好企业,努力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作为一名村官,同时又是市、区、乡三级人大代表,她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当好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作为一名党员,她把无私的爱奉献给社会,践行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誓言。1984年,她开始创办企业,凭着吃苦耐劳和诚实守信,事业越做越大,发展至今有大小企业9个。她先后创办了3个加油站、2家干洗店、1个汽车运输公司、1个饲料公司、并拥有1个乳胶厂和1个钢铁公司,拥有固定资产2000万元,年产值2亿多元,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1000多人。她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中闯出了一条路子,为北城镇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成绩和贡献,赢得了群众的赞誉。

作为人大代表,她始终奉行“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作为市、区、镇三级人大代表,王秀珍坚持从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角度,认真执行代表职务,做到不忘身份,为民执言,依法用权,努力发挥人大代表应有的作用。王秀珍自当选人大代表以来,没有因为自身企业事务多的原因,缺席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在每次会议上都积极发表意见、建议。如在市、区、镇人代会上,王秀珍针对与红塔区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且严重制约北城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老百姓迫切要求解决的-----太极路(北城至春和段)多次提出了建议,受到了市、区政府的重视,在各级政府的努力下,太极路终于在2008年底竣工通车。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nanba.com.cn/axjy/1757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