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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各高校资助育人方案(湖南省教育助学补助标准)

2023-04-28 19:00:13爱心家园1

1. 湖南省教育助学补助标准

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以下同)、高职高专院校、技师学院已注册普通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湖南省脱贫家庭子女。

  上述扶持对象在校就读期间(包括顶岗实习),其家庭均可享受助学补助。

  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无论在何地就读,其家庭均由户籍所在地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发放助学补助,补助资金通过直补到户的发放方式直接拨付给学生家庭。

  注意:辍学、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不纳入扶持范围。

2. 湖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中心

第一步,查适合的项目到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网站上查询符合你申请的资助项目,红十字会是严格按照标准做资助。

第二步,填写表格及准备材料

下载填写资助申请表,按照自己要申报的项目准备相应材料,一般包括:户籍证明、工作证明、暂住证及农村合作医疗住院保偿证书,以及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资料,住院发票,一日清单等。

第三步,提交材料

按要求填写并准备相关材料,提交至户籍所在地县(市)级红十字会。

3. 湖南省教育助学补助标准文件

博士作为一个高学历的象征,他们面对的压力要远远的高于研究生,所以他们的补助自然也比研究生高。博士的补贴每个月是2000块钱,就算竞技水平稍微差一点的高校也不会低于1000块钱,这样算下来,博士研究生每年能够获得的补助在1万元以上。

学校为研究生所设的奖学金通常是1万元以上,国家的奖学金更是2万,而博士的国家奖学金是3万。

4. 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工作,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和人口信息管理,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实际居住人口,是指在本省一定行政区域连续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工作,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四条 公民应当依法申报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包括出生登记、迁移登记、户口登记内容变更或者更正、死亡登记、户口注销等事项。

  第五条 本省户籍人员离开户口管辖区到本省其他地方居住、非本省户籍人员来本省居住,拟居住30日以上但不迁移户口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前款所称户口管辖区是指: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为公安派出所管辖的区域;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为该乡、镇管辖的区域。

  第六条 居住登记的内容包括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和通讯方式。

  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组织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将就业信息、就学信息、生育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等纳入居住登记内容。

  第七条 居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租赁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登记;

  (二)建造或者购买房屋居住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登记;

  (三)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办理录(聘)用手续时登记;

  (四)就学并在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住宿的,由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在办理入学手续时登记;

  (五)入住福利院、养老院、救助机构的,由福利院、养老院、救助机构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登记;

  (六)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医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登记。

  前款所列负责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登记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

  在其他单位或者居民家庭借住、寄住的人员,由本人在入住之日起5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申报登记。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居住登记信息系统,为单位和个人网上传输或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提供方便。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负责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登记遗漏或者登记错误的,应当当场补登或者更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查阅、复制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负责登记的单位以及职业介绍机构、房屋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有关登记资料,采集实际居住人口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以人口基础信息库为基础,建立覆盖全省的实际居住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实际居住人口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管理的户口、出入境、就学、就业、社会保障、房屋租赁、房屋买卖、出生、死亡、收养、救助、婚姻、地名等信息,通过系统对接、网上传输或者拷贝等方式,以一个月为最大更新周期,汇入实际居住人口综合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负责登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工作中掌握的实际居住人口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违法提供查询、使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居住人口的规模、结构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和逐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求助服务平台、社区服务平台等设施建设,为实际居住人口办理有关事务和获取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措施,为实际居住人口户口登记、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身份证办理、出入境证件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驾驶证办理等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保障适龄实际居住人口平等享有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权利,并逐步建立面向全体适龄实际居住人口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和在居住地参加中考、高考的制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全体实际居住人口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在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母婴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优生优育知识培训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创业扶持制度,为实际居住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确保全体实际居住人口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为实际居住人口提供社会救助保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科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健全完善保障性住房供给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实际居住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公共服务的范围,为实际居住人口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对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侵犯实际居住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托12345社会求助服务平台,依法及时受理、处理实际居住人口的投诉。

  第二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不按照规定登记和报送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六)项所列单位不按照规定登记和报送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登记工作情况,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拒不配合公安机关采集实际居住人口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查询、使用实际居住人口信息的,处以1000元罚款;出售实际居住人口信息,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最高3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宾馆、酒店、饭店、旅店、招待所等场所(统称旅馆)住宿的人员,由旅馆依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送登记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本省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 湖南教育补贴政策

按照规定,新政策之下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首先必须是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包括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其次,奖励对象必须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或是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最后,奖励对象还需是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此外,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具体确认程序,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向当地卫生与计生委咨询。

新奖励标准约为原标准3倍

据原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曹跃斌介绍,目前,全国有23个省份建立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但奖励标准各不相同,有的是增发基本工资5%的退休金,有的是给予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有的是前两种方式并行。我省此次实施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按每人每月80元、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每人可领取奖励金约1.5万元,是之前奖励标准的约3倍,也是目前建立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省份中两个标准最高的省份之一。

此次奖励人群覆盖范围更广。我省在1979年制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之初,是以城镇职工作为奖励对象,不包括无工作单位的城镇纯居民。2009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将奖励对象范围由之前的城镇职工扩展至全体城镇居民。此次新完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沿袭了这一政策,同时将历史遗留问题中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的对象也纳入奖励范围,度直接受益人群约91万余人,实现了城镇居民的全覆盖。

另据了解,自2005年起,我省已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针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

此次奖励政策也更公平。为体现公平性,我省此次完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不论居民的职业差异和职务高低,都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独生子女父母都一视同仁地得到政府的同等奖励。

已享受政策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由于新政策实施之前我省已有部分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相应奖励,对于这部分人群,政策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自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特别提醒,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6. 湖南省教育助学补助标准最新

教育补贴

现在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个阶段的教育都是可以领取补贴的,学前教育到指定的幼儿园就读,可以获得1000元每人每年的补贴,小学、初中义务教育的寄宿生每人每年可以领取1000元、1250元,高中教育免除学杂费,并一次性补贴3000元的助学奖金。高等专科教育可以获得每人每年3000元的补贴,本科、研究生可以获得每人每年6000元补贴。

7. 湖南省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近日,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发布通知,要求做好 2020 年春季学期助学资金发放工作。

为了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各地各校要马上启动春季学期助学资金发放工作,于 3 月底前将高校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按规定途径精准发放到位。

因疫情影响,部分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能成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本人或直属亲属感染新冠肺炎的学生,经济上的困难可能更大。各地各校要按照《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湘教发〔2019〕30 号)《关于抗击新型肺炎疫情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教通〔2020〕24 号)要求,在全面摸底基础上,做好春季学期资助对象动态调整工作,对于因疫情影响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要优先纳入国家资助范围;分档资助的,应优先保障他们享受最高档次资助。一般困难家庭学生如国家资助政策无法解决的,要通过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途径妥善解决,确保应助尽助。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将有关免学费资金及时拨付给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国家奖学金等其他学生资助资金,也要尽快发放给学生。

各地各校春季学期助学资金发放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4 月初,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通报各地各高校春季学期助学资金发放进度。

8. 湖南省2021学生资助政策

根据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未满18周岁;

  2、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

  补贴标准:

  1、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当地当年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也就是不低于950元/月;

  2、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不低于当地当年孤儿基本生活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即不低于475元/月。

  《实施意见》还指出,全省将加强医疗康复保障,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完善教育资助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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