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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36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高处多少罚款?

2022-12-08 19:05:46爱心家园2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高处多少罚款?

493号令规定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36号令,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环保部约谈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由环保部会同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制订,该版本对国务院公布的考核办法进行了细化,如规定了年度考核的方式,重点任务详细的给分分配。

国务院公布的考核办法中规定了PM2.5或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的完成情况,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者均为百分制。

根据《实施细则》,考核PM2.5的城市,如果当年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计0分。

同样,考核PM10的城市,如PM10浓度也上升了,同样计0分。

这意味着,任何一个城市,如果PM2.5或PM10浓度比上一年高,则最终得分都将是0分。

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相关文件制度有哪些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相关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等。具体内容请上网查询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

四、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2012标准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5 监测

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7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 年。1996 年第一次修订,2000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

——增设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二氧化氮、铅和苯并[a]芘等的浓度限值;

——调整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1996)修改单》(环发〔2000〕1 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 废止。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详细标准内容请参阅参考资料。 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说,新标准颁布后,环境保护部立即印发了《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了新标准实施的“三步走”目标,明确了开展第一阶段监测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对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全面优化新标准监测网络,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对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进行了部署和要求。会同财政部安排专项资金5.19亿元已全部下拨到地方,重点支持开展第一阶段监测的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尽快形成对新增空气质量指标的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新标准监测技术体系,开展了新《空气质量评价办法》和新增指标监测方法、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规范等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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