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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2022-10-24 04:12:36爱心家园2

六安市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驻村扶贫工作队及驻村干部的管理,扎实推进扶贫攻坚工作,根据《安徽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皖扶组〔2014〕1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到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的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管理。

第二章 驻村扶贫工作队组成

第三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由包村帮扶单位派驻的驻村帮扶干部、联系贫困村的乡镇干部以及所在村的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有关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 贫困村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由驻村帮扶干部担任,一律是共产党员、一律是单位骨干、一律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一律兼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一律吃住在村、一律纳入第六批选派干部管理。

第三章 驻村工作职责

第五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的职责是:

1.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

2.根据所驻村的贫困原因和发展需求,帮助制定村级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3.配合村“两委”完成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干部包户结对帮扶工作。

4.引导村民发展符合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条件的主导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5.组织开展农户实用技术培训,组织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并实现转移就业。

6.动员和组织村民参与村道、农田水利、生活用水用电、村容村貌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

7.帮助贫困户解决危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

8.会同村“两委”组织实施各类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扶贫项目和资金。

第六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的职责是:

1.负责对工作队队员的管理,制定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建档立卡的数据更新。

3.牵头编制扶贫项目,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4.负责管理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经费。

5.负责落实单位包村的各项帮扶措施,协助做好本单位干部包户工作。

6.定期向包村单位汇报贫困村工作情况并争取支持;年底撰写工作总结,并向乡镇、县区委组织部、县区扶贫办以及派出单位报告。

第四章 驻村工作制度

第七条 工作例会制度。驻村扶贫工作队例会由驻村扶贫工作队长负责召集,全体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参加。例会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工作任务,经会议召集人同意,随时召开。

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为:

1.传达上级关于扶贫工作的有关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定期通报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对扶贫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3.对扶贫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脱贫效果等情况进行汇总评估,协商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4.研究需要向乡镇(街道)党委、帮扶单位及联席会议报告的事项;

5.有关扶贫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两委”全体成员参加,一般由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召集并主持。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凡涉及扶贫的重大事项都要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形成决议,作出部署,未经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工作,不得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联席会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讨论事项以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为:

1.收集、汇总、分析推进扶贫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2.以户脱贫、村出列为目标,按照户申请、村申报、乡镇审查、县批准的程序,研究精准扶贫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按程序公示、公告;

3.研究扶贫项目的启动、实施、验收及有关项目资金使用;

4.通报涉及“五个一批”脱贫措施和“十大扶贫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和验收情况;

5、每年对贫困户的脱贫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分析、评估,对照“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标准,确定脱贫、返贫评议对象,按照“两公示一公告”程序确定脱贫人口和是否新增返贫人口;

6.研究制定年度脱贫目标,通报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7.研究与扶贫有关的临时性重要工作和突发性重大事件。

第九条 走访和跟踪问效制度。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要与贫困户结对,有计划地开展帮扶。

1.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会同村“两委”、包户帮扶联系人每月要对所有贫困户至少走访一次。

2.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要详细了解掌握贫困户家庭情况、致贫原因,并对每户贫困户的脱贫措施落实情况,按照脱贫计划的时间节点进行跟踪问效。

3.走访要填写《民情日记》,并根据走访情况及时更新贫困户信息档案,走访情况和扶贫措施落实情况实时上传至六安市脱贫攻坚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具体负责,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督查和工作指导,包村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包村乡镇干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扶贫工作队员,要在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的直接领导和具体指导下,完成各项任务,做好扶贫工作。

第十一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长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调整更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村单位经书面申请同级组织、扶贫部门批准,可对驻村扶贫工作队长进行调整更换:

1.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的;

2.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在村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在村工作的;

4.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第十二条 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各级组织、扶贫部门要结合定点帮扶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开展驻村扶贫工作队业务培训。每年培训1—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天,其中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每年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第十三条 对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年度考核情况。对驻村期间工作特别优秀、帮扶成效特别明显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包村单位应优先提拔使用。对考核不称职的,应按照程序及时调整,由原包村单位重新选派干部接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每年安排每个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经费5000元。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按照选派干部标准,在驻村期间由包村单位发放生活补助。驻村期间发生的差旅等费用,由包村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乡镇(街道)、村要为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式。主要用于驻村扶贫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通信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工作经费由驻村扶贫工作队所在县级组织部门或扶贫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定期报账。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具体管理的职责,经常听取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的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包村单位要定期听取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的汇报,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

第十八条 各地要大力宣传干部驻村扶贫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措施,宣传驻村扶贫工作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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