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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招标(农村项目招标)

2022-10-12 04:15:34助学扶贫2

1. 农村项目招标

农业农村局按照要求必须进行招投标,不能直接发包项目

2. 农村项目招标流程

一般来说,招标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通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通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招标人或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可以对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资格预审,但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资格预审通告。

资格预审通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4)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7)资格预审的日程安排;

(8)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3. 农村项目招标平台

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农村集体资金、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系统是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网自主研发,适合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要求。 具体体现在:通过网络的形式,加强农民群众对财务等工作的监督,扩大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民主化管理;采用信息技术促进优化农村资源配置、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使之成为培育现代农民的有效途径。最终通过借由平台的力量,改善农村信息滞后、发展缓慢的现状,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提升农村村财政管理水平,实现农民增收,使我国的农村建设走向新的里程。

⑴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主要是依托“村账委托代理”,严格收入支出审核把关,随时掌握全镇或各村的代管资金数额。

⑵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主要建立了资产台帐,详细登记每一项资产的数量、价值和管理使用情况,对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规范资产、资源管理,做到账账相符,对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并将资产、资源使用情况定期向村民公开,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⑶资源管理

资源管理主要实现了对可利用资源登记造册,建档立案,逐项登记,对资源管理实施全程监督,便于随时查询。

(4)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主要是,建立“合同管理台帐”,进行电脑录入,动态管理,通过台帐掌握各村合同的基本内容和合同金额,已经合同履行情况等,及时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等,统一招投标管理,对招投标过程进行记录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资源使用合理。

4. 农村项目招标规定

招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首先要看工程的性质,既然是村里的一定是集体所有的工程了算是公共项目,在国家招投标法的管理范围内。 二是工程大小,村里的工程金额不会大。 所以我估计就不用公开招标了。 但是选择承包商也需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集体的利益去进行,不能做到这些也是违法的一种。

5. 农村工程招标

公告,面向社会提出招标项目,需要资质,要求工期

6. 农村项目招标网

政府网站,地区网站,综合类招标网站等都可以看到招标信息。 线上平台有中国招标网等同类型网站 想要及时获取招标信息需同时使用多个平台以防漏掉重要项目

7. 农村项目招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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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农村项目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某代理有限公司受某的委托,现对某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招标已经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备案,建设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或自筹),采购人为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符合招标条件的公司参与投标。

2. 本次招标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4)招标范围:设备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使用培训及售后服务(

(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规范、行业标准,合格工程。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资格审查方式

(1)参与投标的生产厂家、代理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2)、生产厂家或代理供应商均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本次采购内容的经营许可,注册资金在100万以上);

(3)生产厂家或代理供应商均需提供税务登记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4)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项目及所要求的服务;(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或转包。

(6)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1、时间:

2、地点:

3、售价:

4、购买招标文件时,请携带“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在此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届时举行开标会议,请竞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整(RMB 元),采取现金形式,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送达某代理有限公司。

6、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名称:

地址:

联 系人:

电 话:

代理机构:

某代理有限公司地 址:

联 系人:

电子邮件:

邮 编:

电 话:

日期:

9. 农村项目招标一般在什么网

1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投标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

2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资质必须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强制要求。

3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实验检测仪器数量和质量必须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强制要求。

4施工单位必须做出具有很强说服力、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提供曾经承建过的项目、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

10. 农村工程招标公告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

  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

  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

  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

  第九条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各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及受灾、地方投资安排、计划执行等情况,结合年度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并根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大小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县。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各地区、分行业劳务报酬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号)有关规定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在国家控制范围内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也可以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各省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减免贫困地区地方投资的政策规定,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安排以工代赈省级投资。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统筹管理和使用。可以整合其它渠道资金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充实干部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心系贫困群众,按章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总结和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成效和经验。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探索建立监管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和稽察,并接受单位、个人对以工代赈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监测机制,实行动态监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年度形成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对项目选择、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主动开展检查和稽察,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劳务报酬发放、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二条对由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草案。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酌情减少其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安排。

  第三十三条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应当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以工代赈管理细则,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1. 农村项目招标存在的问题

01 招标人控标之招标文件

棋眼,也就是下棋的突破口,一旦占领棋眼,即可取得绝对性的优势。在招标整个过程中,招标文件就属于“棋眼”。招标文件中,棋眼由以下几要素组成: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规则、定标规则。为了避免招标人滥用权力,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专门列举了七类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查证方法: 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的往来函件对比。特别关注补遗或更正函件的内容以及时间。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查证方法: 结合项目业务实际,多方征求业主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查证方法: 查阅招标文件的评标规则,查阅评标结果报告特别关注加分规则是否存在一家独大现象。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一般情况下,这是小概率事件。 查证方法: 针对该招标项目的质疑函件或投诉函件,若有线索,重点关注投标文件得分是否明显违背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查证方法: 查阅招标文件关于资格的限制条款。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查证方法: 查阅招标文件关于资格的限制条款,比如:某招标文件资格之一为“国有企业加10分,股份制企业加7分,民营企业加3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查证方法: 关注违反常识的现象,如某招标项目评标规则之一“投标单位具有党组织机构得20分,否则不得分”。

02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十几年对招标审计实务的总结是“ 招标人无标不想控,投标人无标不想串 ”,这句话话糙理不糙。串通投标分两类,一类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类是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常见的是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留到下一文阐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并明确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以上六种情形,在审计实务中若没有举报或者投诉,一般情况下难以查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但是有一种例外:明招暗定或者违反程序先施工后补招标程序。 查证方法:一是 将招标过程信息与项目实施信息进行比对; 二是 特别关注第三方信息,如与项目相关的前置程序文件的办理时间。

03 招标人调剂工作量乃至项目归属

若中标人不是招标人第一优选目标,我们不得不善意的提醒中标人,在项目执行的过程中,或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来自招标人代表的原则性温馨提示。

一般情况下,听话的中标人会按照有关要求分包一部分的工作量到招标人代表指定的分包商。 查证方法: 一是关注中标工作量与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差异,二是关注中标价格的差异,特别关注违反合同约定“ 高价高比例、低价低比例 ” 的异常现象。

另外,有个性的中标人可能会面临招标人的各种温馨提示,不得不主动发函“由于XXX客观原因,为了不影响甲方利益,不得不放弃中标,自愿沉没投标保证金,并期待下次友好合作”。 查证方法: 事出异常即有妖!但凡出现中标后自愿取消中标资格的,审计人员应该重点关注其背后的原因。多找原中标人以及招标人沟通,了解深层次原因。一般情况下,会有所发现。

04 特立独行的评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要求评委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事后审计难以查证出评委 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但是,可以通过结果倒查,可以发现出部分评委的不当 行为。 查证方法: 先将评委打分表分项 进行 统计,初步筛选出打分异常的得分项,判断得分项是客观打分内容还是主观打分内容。但凡出现评委客观分打分不客观的现象,初步可以判断评委履职不客观、不公正,若进行修正得分后影响了中标结果,需要多评委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如何判断评委主观分打分不客观?首先初步判断出主观内容项打分是否明显异常?然后对异常项内容按照投标文件与评标标准进行对比进行验证,最后辅以评标监控录像评委翻阅标书的行为进行验证。极端情况是:评委在未翻阅投标文件,跟着感觉和印象随心所欲打分。

下面再聊一聊投标人。 既然招标人已经出好题,负责答卷的投标人会怎么答卷呢? 最突出的是 弄虚作假 和 串通投标 。

01 公关

“田忌赛马”的成语大家都很清楚,若将招标活动比作赛马,潜在投标人也可以分为“上中下三等马 ” 。

上等马: 指潜在投标人具备相应的项目实力并与招标人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想招标人之所未想到的,急招标人之所急的,主动创造项目需求,并积极引导招标人订立对自己最有利的招标文件;

中等马: 指潜在投标人 在项目招标公告前,主动或被动知悉标信息并提前做好招标应对准备;

下等马: 指潜在投标人看到招标公告后,才决定参与投标的。

这里不赘述公关的黑灰白地带,只想表达一个观点:招标文件的制定,大多数都是利益博弈的结果。 其中,不乏中标人提前公关的结果。潜在投标人,您怎么看?

02 虚假

招标公告后,潜在投标人最关注的无非两个信息。一个是投标人资格要求,即是否有投标的机会;另一个是评标规则,初步评估一下招标人是否已经心有所属?掺和的话有多大的胜算? 若招标文件要求比较细,潜在投标人就可能开始动脑筋了 。 如果胜算不大,采取什么措施最有效呢?当然是弄虚作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五种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招标审计实务中常见的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也未超出该范围。

查证方法: 把握一个原则“假的真不了 ” 。对照评标原则,结合各投标人的分项得分表,特别关注该得分项的最高分。优先检查中标人有没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有,沿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 ;其次检查潜在投标人未中标但是由于弄虚作假应废标未废标,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的,也需要引起审计人员关注。

03 串通

与招标人联合。 以事后招标或虚假招标最常见。 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项目实施后再走招标流程; 二是项目招标前,潜在投标人已经进场实施; 三是招标程序都是合法合规的,但是招标就是走个招标流程。 查证方法: 前两种情形,查阅项目监理日志基本上很快能落实,最难查证的是第三种情形,只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与其他投标人联合。 也就是串通投标或围标。 查证方法: 由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项目特点各异,没有什么特殊的查证技巧或方法,只有通过对比 投标文件,发现是否符合以下十种情形的现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列出了五种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情形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列出了五种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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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