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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捐款农村(农村慈善捐款)

2022-10-11 23:25:28助学扶贫2

1. 农村慈善捐款

XX镇村集体公积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村集体公积公益金提取、使用管理,健全村集体公积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财会[2014]1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集体公积公益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缺德的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承担经营风险及集体公益事业的专用基金。

第三条村集体公积公益金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支出,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章提取、管理、使用

第四条村集体公积公益金来源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年收益中提取的资金溢价、接受捐赠资产、征用土地补偿费、拍卖“四荒”使用权价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转入、拨款转入和对外投资中失误资产重估增值等,提取比例应为村集体收入的30%。

第五条村集体公积公益金要坚持“收齐、管严、用准”的原则,严禁挪用、占用和不提取公益金。

第六条申请使用公积公益金必须向村民代表大会提交项目材料,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使用,不得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私自使用。

第三章信息公开

第七条做好公积公益金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全体村民知情权,促使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合理使用公积公益金,充分发挥公积公益金的使用效果。

第八条信息公开的内容:上期结转的资金、本年度提取资金、本年度使用资金、项目进展情况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公积公益金的使用人员,必须按照村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公积公益金,不得改变公积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经管站和村民理财小组应当加强对公积公益金的提取、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证公积公益金及时入库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村级公积公益金;以及改变公积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 农村慈善捐款后医药费怎报

大病救助能补助多少钱

1、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

3、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4、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

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如今大病救助包括哪些病

1、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心脑血管内支架置入术后、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肢端坏疽;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发性(皮)肌炎、脂膜炎、癫痫、帕金森氏病、多发性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

2、白塞氏病、系统性硬化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过敏性紫癜并肾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脑垂体瘤、尿崩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异常增生综合症。

3、特发性肺纤维化、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症、肾病综合症、慢性心功能不全、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糖尿病合并心、肾、眼、神经病变;

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血管并发症;脑卒中后遗症、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白血病。

大病救助申请期限

大病救助确实对申请时间有限制,每年只有1月和7月可以申请,其他时间是不可以的,而且发起申请后,会审核20多天左右的时间,所以一定要把握住机会,千万不要等时间到了还没弄。

大病医疗救助如何办理

(一)申请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二)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患有指定大病的贫困居民,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登记。社区指导申请人填写有关表格,验收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单据,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申请人持社区出具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卫生局进行集中鉴定。

3、调查。社区由三人以上(含三人)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评议。社区召开评议会议,对救助对象进行评议。

5、初审。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对认为符合享受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要求写明具体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对情况进行公示。

6、审核。街道办事处接到材料后,对社区初审合格的,按规定核实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和患病程度,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7、审批。区民政部门会同区劳动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已签署意见的材料及医疗票据进行复审核实并公示。

8、发放。城市大病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由银行机构代为发放。

3. 给村里捐款

1、你和我在一起,美妙的山城。

2、依靠社会做慈善,为社会做好慈善。

3、爱是无边无际的,你和我一起走。

4、融化爱,融化心,融化未来。

5、青春不迷茫,是因为有梦想。

6、用教育帮助穷人,尊重老人和残疾人。

7、伟大的爱是无边无际的,真正的爱是永恒的。

8、奉献一份爱,点燃一份希望。

9、大的手牵着小的手,爱的建筑。

10、一起来,城市和乡村将更加美好。

11、慈善奉献爱心,真理温暖人心。

12、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扶贫济困。

13、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帮助贫困和残疾人。

14、放飞我的青春,传递正能量。

15、在每个人的心中都有慈善,慈善对每个人的爱。

16、喜欢收集快乐,帮助传递正能量。

17、传递正能量,放飞心中梦想。

18、迷人的新重庆,精彩的社区之旅。

19、大的手牵着小的手,爱着就行。

20、精彩的爱情,总是有爱情相伴。

21、城乡家庭,中国梦的总实现。

22、弘扬慈善文化,建设中华大爱。

23、美好的中国梦,公益在等着你。

24、你和我在一起,世界是美好的。

25、伟大的爱点亮心灵之灯,慈善升华生命。

26、聚集正能量,放飞新的梦想。

27、播下爱的希望,实现未来的梦想。

28、爱是雨露,日积月累,便成了春天。

29、滴水之恩婉心暖,寸草之心居。

30、爱引领城乡,爱是无边无际的。

31、创建一座公益之城,建设一座爱心之城。

32、传递的是爱,世界是温暖的。

4. 农村慈善捐款总结

爱心传递活动总结评价——

一、活动实施情况

礼轻情意重,当一张张凝聚着少先队员们诚挚情谊、赤诚之心的贺卡传向四面八方时,为时半个月的“让红领巾在爱心传递中飞扬”的活动谢下了帷幕。这次活动得到了学校领导的大力支持,并得到了全体辅导员及少先队员的积极响应,最终获得了圆满成功。本次活动,全校共购买贺卡2292枚,合计捐资1283.52元。筹集的善款数额虽小,但队员们用自己的行动在向社会号召着更多的人参与爱心助学行动中来,相信涓涓细流终将汇成汪洋大海。

二、活动评价

队员们在活动中学会了感恩,懂得了用感恩之心去感谢所有帮助过自己的人,包括父母、老师、朋友,懂得了如何与人交流、沟通;同时懂得了即便自己的力量微薄,也应尽量去帮助他人,明白了授人玫瑰手留余香的道理。相信通过这次活动,已给孩子们进行了一次心灵的洗礼,让他们学会向善与奉献,学会珍惜自己拥有的幸福。

5. 村里的慈善捐款钱都捐到哪里去了

镇上的公益性岗位,如果保护的好的话,可以发展成为公务员。乡镇有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最终的去向也有:

一、是很多员工三年期满以后,由于已经是熟练工,就和用工单位续签了合同,这个是政策允许的。续签后的工资待遇一般由聘用单位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法为聘用人员支付社保待遇。

二、是自主选择再就业。就是自己脱离服务岗位,自己去市场上找合适自己的岗位。

6. 农村慈善捐款到哪里去了?

农村查询补助方法:

方法一、首先您可以去查询一下“一卡通”看看有没有直补金到账,如果没有可以去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方法二、其次可以问问身边的亲戚朋友,看看他们有没有收到粮食直补。

方法三、拨打12316“, 12316” 是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

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方便广大农民群众投诉举报以及更便捷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三农”信息服务,农业部在信息产业部的支持下,申请并被核配了“ 12316” 作为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

12316人工服务时间为早8点到晚8点,其余时间为自动语音服务。

7. 农村慈善一日捐

标准为个人捐赠不低于一天的经济收入。

“慈心一日捐”活动是山东省慈善总会系统于2004年发起的募集慈善资金的一种有效形式。

活动坚持“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的原则,倡导个人捐赠不低于一天的经济收入,生产和经营性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捐赠1天的利润,机关事业单位捐赠节约的一笔资金,同时鼓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积极认捐设立慈善专项基金。

8. 村级慈善基金会

一般情况下,捐赠属于一个民事行为,捐赠可以是公民个人或者一个单位做出,由公民个人或者由基金会如红十字会这类基金会来接受。而村委会是不可以接受捐赠的。各地农村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存在,是不具备营利性,只负责村民内部的事情。村委会没有接受捐赠的权利,但可以将捐赠物资转交给公益团体。

9. 农村慈善捐款倡议书

前言:

在以前未发展之时,每每乡民有任何困难疑惑之时,只能求天问神。所以乡村内的寺庙,都能成为村民精神寄托及祈求平安的所在,在当时的时空背景下,宗教信仰发挥了最大的功用,带给人们希望及鼓励。至今,虽然科技已发达,人民富足,但是庙宇的信仰,已然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不可分割。在台湾乡村里,各村各庄或多或少都有其各自信奉的神明,四湖乡也不例外,以下,便对四湖乡内各个村庄的庙宇作简介,让大家了解我们庙宇的由来,也由了解民众信仰的同时体验先人辛苦的过程。

10. 农村慈善捐款申请书

申请书标题是由申请内容和文种名共同构成,格式如XX申请书等。在标题下面空一行或者两行,顶格写出接受申请的人名称,并在称呼后面加冒号。一般都是尊敬的、敬爱的、等形容词+接受申请的人名称

11. 农村慈善捐款后医药费可报吗

一、民事公益诉讼惩罚赔偿金规定是什么?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1)主观要件上,行为人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客观要件上,行为人的行为须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即有违法性。

(3)后果上的严重性,行为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须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造成损害的重大危险。

简而言之,只有较为严重或主观恶性较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诉请惩罚性赔偿。

二、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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