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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与城镇扶贫(农村扶贫开发)

2022-10-10 05:15:26助学扶贫2

1. 农村扶贫开发

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人口自然变更是由乡镇扶贫信息员在国家扶贫系统开放期才能录入的。

当建档立卡贫困户发生人口自然变更时向帮扶干部或村委或驻村干部报告变更原由,给核实后,上报乡镇审核,再报县级部门审批,再审批后,在国扶系统开放期就可以由乡村信息员录入国扶系统。

2. 中国农村扶贫项目

1、乡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大力改善乡村旅游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启动“六小工程”,确保每个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建好 停车场、旅游厕所、垃圾集中收集站、医疗急救站、农副土特产品商店和旅游标识标牌。

  2、旅游规划扶贫公益专项行动。组织和支持300家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旅游规划扶贫公益行动,围绕旅游产品建设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为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3、乡村旅游后备箱和旅游电商推进专项行动。设立农副土特产品销售专区;开展旅游电商万村千店行动;’组织实施贫困地区“ 一村一店”、“旅游淘宝村”、“旅游扶贫村+特色馆”立体扶贫……

  4、万企万村帮扶专项行动。组织动员全国1万家旅游企业、宾馆饭店、景区景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旅游院校等单位,对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进行帮扶脱贫。采取 安置就业、项目开发、输送客源、定点采购、指导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发展旅游。

  5、百万乡村旅游创客专项行动。组织和引导百万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专业艺术人才、青年创业团队等各类“创客”投身乡村旅游发展。

  6、金融支持旅游扶贫专项行动。每年金融支持旅游扶贫项目不少于1000个,资金不少于 3000亿元。

  7、扶贫模式创新推广专项行动。探索景区带村、能人带户、企业(合作社)+农户等多种类型的旅游扶贫新模式,通过招工、订单采购农产品、建设绿色食品基地、成立互助社等方式帮扶脱贫。加快扶贫创新模式推广。

  8、旅游扶贫人才素质提升专项行动。设立乡村旅游扶贫东部、西部培训基地,组建“全国乡村旅游扶贫专家库”,动员规划、管理、营销专业人才到扶贫开发重点县、易地扶贫搬迁小镇、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开展公益指导培训。

3. 农村扶贫开发广义解释

第一阶段,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广义扶贫阶段( 1949- --1977 ) 年);

第二阶段, 体制 变革大规模缓解贫困阶段( 1978- - 1985 。 年);

第三个阶段,经济高速增长下的开发式扶贫阶段(1986-1993);

第四个阶段,扶贫攻坚阶段(1994—-2000);

第五个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扶贫开发阶段(2001—-2010);

第六个阶段,巩固成果脱贫攻坚阶段(2010-—2020)。

4.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我们的刺梨项目于2016年下半年正式投产。”贵州恒力源天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林建介绍道,公司年平均可消耗刺梨鲜果1万吨,直接带动农户2000余户致富,实现户均增收1.5万元以上。

“除了贵州大部分县市以及江浙沪等地外,公司还为广药集团的‘刺柠吉’提供刺梨浓缩汁为原辅料,与其形成了长期深度的原料供给合作关系

5. 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方案

强化举措推进西部大开发,切实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深入实施一批重大生态工程,开展重点区域综合治理。


加大西部地区基础设施投入,支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集中力量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补齐教育、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短板。


支持新疆建设国家“三基地一通道”,支持西藏打造面向南亚开放的重要通道。促进400毫米降水线西侧区域保护发展。

6. 农村扶贫开发的对象范围是

一:四类对象:

1. 农村低收入人口。

2. 省定经济薄弱村。

3. 扶贫开发重点片区。

4. 扶贫开发重点县

二.五类重点人群:

1. 低保户。

2. 移民户。

3. 残疾人户。

4. 大病重病户。

5. 重灾户。

7. 农村扶贫工程

答:三大民生工程指的是南水北调,西电东送,西气东输。

中国是一个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超级大国,尤其是中国的西部地区电力、天然气、水利都十分丰富。为了协调东西部地区能源不平衡状态,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先后启动了西电东送、南水北调、西气东输三大工程,这三大工程成为世界之最、成为了历史性的伟大工程,重要的是惠及了东部地区的工业、农业、民生、城市建设等。

8. 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是法律吗

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实现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领导,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做到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省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的目标确定、资金投放、组织动员、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跨县(市、区)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的进度安排、项目实施、资金投入使用、人力调配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贫困户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精准退出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国家、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识别和退出认定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识别、退出标准和程序,对扶贫对象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在扶贫对象识别确定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扶贫对象资格。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

扶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扶贫对象应当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主动参加扶贫开发活动,实现增收脱贫。

第三章 扶贫措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在政策制定、项目布局、资金安排等方面对贫困地区优先扶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脱贫人口稳定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小康。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工程,支持贫困户、贫困村发展特色农业、光伏、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贫困村脱贫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增加贫困户、贫困村资产收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推动落实金融扶贫政策,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贫困户发放免抵押、免担保的扶贫小额信贷。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存发展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户有计划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应当征求搬迁户意见,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同步推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做好产业发展,促进人员就业,完善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

完成整村搬迁后的搬迁户应当腾退旧村宅基地,实施土地复垦,并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地方产业发展特色和市场需求,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免费培训,支持转移就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贫困地区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贫困户参与退耕还林、荒山绿化、森林管护、经济林提质增效、特色林产业等生态扶贫工程,实现增收脱贫。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道路、农田水利、饮水安全、电力、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教育扶贫资助制度;完善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轮岗制度,鼓励城镇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逐步提高贫困地区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帮扶制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相衔接,建立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贫困地区人才激励政策和人才培养计划,支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扶贫开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扶贫信息平台,完善社会扶贫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扶贫开发,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四章 资金和项目

第二十六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部门、行业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金融信贷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扶贫开发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制定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库,实行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条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受益地区应当建立管护运营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扶贫项目发挥效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不得滞留、截留、侵占、挪用和贪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扶贫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实施精准扶贫的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进行审计监督。

社会捐赠资金的接收使用单位、个人应当向捐赠者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年度扶贫开发重大项目台账,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实行重点督办,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和统计调查部门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扶贫对象资格和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的;

(二)贫困村或者贫困户未按照规定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

(二)滞留、截留、侵占、挪用和贪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

(三)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搞虚假脱贫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九条非法占用、擅自处置或者毁坏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及其它资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9. 农业农村扶贫

现在只要成为了新型农民也是可以得到补贴的,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推进新型农业产业化发展、经营现代农业。通过这样的培训,提高农民的专业技能,实现扶贫先扶智,探索精准扶贫的特色模式。

其实流芳觉得有关部门的出发点是好的,我们农民在自身知识层面缺失存在一些短板,科技发展需要不断地更新观念技术,农业同样也需要,学习新型农业发展手段,靠以前的经验显然已经不够了。

因而,有关部门希望通过这种政策手段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这本身是很好的,不过就流芳所了解到的地区之间的培训差异非常大,有的地方做的确实非常好,农民也都反应确实很有帮助;但是有的地方就像是有部分农民朋友反映的那样,办个培训班就没有后续了,这样的情况是需要规范杜绝的。倘若培训真的都能落到实处,那绝对是造福三农的优秀创举。

随着发展现代化农业重点是借助新技术提升农业生产和管理。职业农民要擅于利用新技术、新运用,把这些投入到农业生产中,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品牌力。职业农民除了学习生产技术、更要学习互联网知识、政策等等新知识,这是区别于传统农民的重要本领。职业农民不仅种得好,更要卖的好。擅于经营的职业农民将会有助于农村的发展,更有助于农民增收。

总之,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职业农民不单单只是会种地,更会是一个农业全能,以土地为伴,打通产业之间的融合与默契。如果这样的话,农村才更需要职业农民,职业农民也离不开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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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村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