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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村扶贫工作计划(2017年村级扶贫工作计划)

2022-10-09 05:35:29助学扶贫2

1. 2017年村级扶贫工作计划

六安市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驻村扶贫工作队及驻村干部的管理,扎实推进扶贫攻坚工作,根据《安徽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皖扶组〔2014〕1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驻到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的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管理。

  第二章 驻村扶贫工作队组成

  第三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由包村帮扶单位派驻的驻村帮扶干部、联系贫困村的乡镇干部以及所在村的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有关人员等组成。

  第四条 贫困村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由驻村帮扶干部担任,一律是共产党员、一律是单位骨干、一律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一律兼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一律吃住在村、一律纳入第六批选派干部管理。

  第三章 驻村工作职责

  第五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的职责是:

  1.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重大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扶贫措施。

  2.根据所驻村的贫困原因和发展需求,帮助制定村级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3.配合村“两委”完成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干部包户结对帮扶工作。

  4.引导村民发展符合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条件的主导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5.组织开展农户实用技术培训,组织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户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并实现转移就业。

  6.动员和组织村民参与村道、农田水利、生活用水用电、村容村貌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

  7.帮助贫困户解决危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

  8.会同村“两委”组织实施各类到村到户扶贫项目,管理、监督、检查扶贫项目和资金。

  第六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的职责是:

  1.负责对工作队队员的管理,制定工作队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建档立卡的数据更新。

  3.牵头编制扶贫项目,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4.负责管理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经费。

  5.负责落实单位包村的各项帮扶措施,协助做好本单位干部包户工作。

  6.定期向包村单位汇报贫困村工作情况并争取支持;年底撰写工作总结,并向乡镇、县区委组织部、县区扶贫办以及派出单位报告。

  第四章 驻村工作制度

  第七条 工作例会制度。驻村扶贫工作队例会由驻村扶贫工作队长负责召集,全体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参加。例会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工作任务,经会议召集人同意,随时召开。

  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为:

  1.传达上级关于扶贫工作的有关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定期通报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对扶贫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3.对扶贫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脱贫效果等情况进行汇总评估,协商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4.研究需要向乡镇(街道)党委、帮扶单位及联席会议报告的事项;

  5.有关扶贫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两委”全体成员参加,一般由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召集并主持。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凡涉及扶贫的重大事项都要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形成决议,作出部署,未经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工作,不得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联席会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讨论事项以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为:

  1.收集、汇总、分析推进扶贫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2.以户脱贫、村出列为目标,按照户申请、村申报、乡镇审查、县批准的程序,研究精准扶贫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按程序公示、公告;

  3.研究扶贫项目的启动、实施、验收及有关项目资金使用;

  4.通报涉及“五个一批”脱贫措施和“十大扶贫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和验收情况;

  5、每年对贫困户的脱贫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分析、评估,对照“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标准,确定脱贫、返贫评议对象,按照“两公示一公告”程序确定脱贫人口和是否新增返贫人口;

  6.研究制定年度脱贫目标,通报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7.研究与扶贫有关的临时性重要工作和突发性重大事件。

  第九条 走访和跟踪问效制度。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要与贫困户结对,有计划地开展帮扶。

  1.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会同村“两委”、包户帮扶联系人每月要对所有贫困户至少走访一次。

  2.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要详细了解掌握贫困户家庭情况、致贫原因,并对每户贫困户的脱贫措施落实情况,按照脱贫计划的时间节点进行跟踪问效。

  3.走访要填写《民情日记》,并根据走访情况及时更新贫困户信息档案,走访情况和扶贫措施落实情况实时上传至六安市脱贫攻坚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具体负责,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督查和工作指导,包村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包村乡镇干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扶贫工作队员,要在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的直接领导和具体指导下,完成各项任务,做好扶贫工作。

  第十一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长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得调整更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村单位经书面申请同级组织、扶贫部门批准,可对驻村扶贫工作队长进行调整更换:

  1.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的;

  2.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在村工作,且经帮助后效果不明显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在村工作的;

  4.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第十二条 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各级组织、扶贫部门要结合定点帮扶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开展驻村扶贫工作队业务培训。每年培训1—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4天,其中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每年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第十三条 对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及时向派出单位反馈年度考核情况。对驻村期间工作特别优秀、帮扶成效特别明显的驻村扶贫工作队长,包村单位应优先提拔使用。对考核不称职的,应按照程序及时调整,由原包村单位重新选派干部接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每年安排每个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经费5000元。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按照选派干部标准,在驻村期间由包村单位发放生活补助。驻村期间发生的差旅等费用,由包村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乡镇(街道)、村要为驻村扶贫工作队长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工作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式。主要用于驻村扶贫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通信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工作经费由驻村扶贫工作队所在县级组织部门或扶贫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定期报账。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具体管理的职责,经常听取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的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包村单位要定期听取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的汇报,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

  第十八条 各地要大力宣传干部驻村扶贫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措施,宣传驻村扶贫工作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2. 年度村扶贫工作计划

甘肃“四七扶贫”攻坚计划是省委省政府利用7年时间在高寒高海拔、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一项政策倾斜帮扶计划。主要措施有如下:

一、加大财政扶贫投入

二、用足用活国家规定的信贷优惠政策

三、开发建设项目倾斜

四、增加补助标准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六、鼓励民间开发

七、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援助

八、增加对贫困地区科教投入

九、鼓励兴办领办乡镇企业

十、奖励措施

3. 2017年村级脱贫攻坚工作计划

国务院扶贫开发是从1986年开始的。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成立于1986年5月16日,当时称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1993年12月28日改用现名。

国务院扶贫开发的阶段:

大规模有针对性扶贫计划的展开(1986—1993年)。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们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地开展扶贫开发工作。1986年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成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制定专门的优惠政策,并对传统的救济式扶贫进行彻底改革,确定了开发式扶贫的方针。

“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1994—2000年)。

这一阶段是以1994年3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公布实施为标志。该计划明确要求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用7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800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由此,中国扶贫开发进入了最艰难的攻坚阶段。

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的实施(2001—2010年)。

2001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虽然还叫“扶贫开发”,但扶贫工作重点与瞄准对象已经做了重大调整。扶贫工作重点县放到西部地区;贫困村成为基本瞄准对象,扶贫资金覆盖到非重点县的贫困村。

2011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这是今后10年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进一步加快贫困地区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将提高扶贫标准,加大投入力度,把连片特困地区作为主战场,把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尽快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

4. 村级脱贫计划

01、任职资格联审制度

坚持从好人中选能人和“凡进必审”原则,突出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和道德品行考察,先由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把关,再由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审查,严把人选政治关、能力关、法纪关、廉洁关、口碑关,坚决将不符合条件人选排除在外。

02、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村干部人事档案,专人负责,定期更新维护,全面掌握党团、履历、任免、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有条件的县区,可将村党组织书记人事档案上提一级,由县级组织部门统一管理。2019年,县级组织部门要建立村党组织书记数据信息库。

03、职务调整备案制度

村党组织书记由乡镇党委负责日常管理,县级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届期内个别调整村党组织书记时,乡镇党委应至少提前7日向县级组织部门书面报告,说明调整事由、拟任人选情况等,县级组织部门分析研判、书面批复同意后,乡镇党委对拟任人选在任职村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任免文件等报县级组织部门备案。

0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坚持严在日常、抓在经常,加强村党组织书记重大事项监管力度。村党组织书记任职期间出现本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判处刑罚等五种情形,本人要于30日内向乡镇党委报告。

05、履职情况评估制度

乡镇党委每半年组织1次村党组织书记履职情况全面调研摸排,重点了解村党组织书记工作实绩、遵规守纪、群众口碑等情况。根据调研摸排、日常工作和村党组织星级评定动态管理等情况,进行量化赋分排名,及时反馈至村党组织书记本人,并报县级组织部门备案。对排名靠后的,乡镇党委负责同志进行警示谈话,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整改提升。

06、业绩报酬挂钩制度

坚持将村干部遵规守纪、工作考核和所在村党组织评星定级情况与发放业绩考核奖励报酬相挂钩。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胜任”“不胜任”等次和所在村党组织评定为二星级以下等次等情形的村干部,停发当年度业绩考核奖励报酬。

07、负面清单处置制度

村干部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留置、刑事拘留、逮捕的,经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一律停职接受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及时跟进后续处理。村干部任职期间出现因个人经济行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30日内不履行偿还义务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十种情形的,经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后予以免职或停职处理。

08、主体责任倒查

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督促落实上述制度。对执行不严格、落实不到位的,根据具体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问责。

5. 贫困村年度帮扶计划

五保户帮扶计划,一般要写以下几个反面。

一:家庭基本情况,人口、住房条件、多少田地、是否有借贷等。

二:致贫原因,是什么原因造成贫穷,生病还是因残。或缺劳动力等。

三:弱点等情况,没有稳定的收入,主要依靠五保金生活。

四:脱贫措施,怎么样让他脱贫。或种植或工作。

6. 村级2014年扶贫工作计划

实施范围

市域范围内20个县(市、区)尚未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农户(山区和列入2020年拆迁计划的农户除外)。

目标任务

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426998户居民的双代改造任务,实现平原地区清洁取暖“全覆盖”。

(一)气代煤改造382260户。其中:丛台区3765户,邯山区5367户,复兴区1416户,冀南新区2014户,永年区41899户,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5862户,肥乡区17224户,成安县14795户,磁县4909户,临漳县44022户,峰峰矿区2973户,邱县19078户,魏县84442户,大名县41620户,曲周县35822户,涉县1770户,广平县21054户,鸡泽县17877户,馆陶县14300户,武安市2051户。

(二)电代煤改造44738户。其中:丛台区291户,邯山区159户,复兴区271户,肥乡区1821户,成安县2000户,临漳县6705户,峰峰矿区6765户,邱县1194户,魏县2869户,大名县7178户,曲周县3658户,广平县3232户,鸡泽县5070户,馆陶县994户,武安市2531户。

补贴政策

(一)电代煤补贴政策。

1.设备补贴。按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7400元/户,由省级补贴3700元、市级补贴1850元,其余1850元由县(市、区)统筹解决。

2.运行补贴。每户最高补贴1200元,由省级补贴400元、市级补贴400元,其余400元由县(市、区)统筹解决。

(二)气代煤补贴政策。

1.设备补贴。按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户,由省级补贴1350元,其余1350元由县(市、区)统筹省补贴资金解决;灶具每户补贴200元,由县级承担;燃气初装费执行特殊优惠价2600元/户,由用户承担。

2.运行补贴。按每户最高补助1300元,由省级承担320元、市级承担320元,县(市、区)最高承担660元,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

(1)采暖季未用满40立方米(含)的用户不予补贴(做饭平均数);

(2)采暖季用满40立方米且不足541立方米的用户,执行每立方米0.4元的运行补贴标准;

(3)采暖季用满541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户,执行每立方米1元的运行补贴标准,最多补贴1300元。

实施步骤

自2020年2月份开始至10月底,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确村确户阶段(3月31日前)。

(二)科学规划,组织施工阶段(9月30日前)。按照科学组织、统筹安排、有序衔接、交叉同步的原则,精心组织施工。施工环节包括双代工程申请报批,燃气壁挂炉、电采暖等设备招投标,市政燃气管网、村内燃气管网、用户电表前、表后线路改造等工作。

(三)严密组织,竣工验收(10月底前)。10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责成相关燃气企业、供电企业、燃气壁挂炉、电采暖设备中标企业,对采暖设备进行调试运行,对双代工程进行验收。市双代办根据省、市工作要求进行抽查核验,组织评比总结和考核。

(四)依据标准,兑付补贴(11月底前)。按照省、市补贴标准和程序,11月底前及时兑付采暖设备补贴;并依据市场规律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双代工作主体责任,敢于担当,及时将企业工程款、采暖设备款落实到位;市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双代补贴资金的督查力度,督促县(市、区)履职尽责,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严格督导,严肃问责

2020年是全面完成国家、省清洁取暖任务目标的收官之年,市双代办要对各项工作进展实行周排名、月调度制度,每周排名,每月调度,总结经验做法,协调解决问题;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强有力措施,明确县乡包村单位,明确乡(镇)主体责任,乡、村干部全程陪同施工队伍跟进作业,现场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难题,要层层建立包联机制,逐级按照时间节点签订责任状;要采取日推进、周检查、月讲评的方式,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全程指挥调度与监管,确保双代工程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追责机制,对擅自调整目标、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影响群众温暖过冬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7. 2017年村级精准扶贫工作计划

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指的是在3年时间内减少贫困人口 300万人以上,实施结对帮扶、产业发展、教育培训、危房改造、生态移民、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六个到村到户”,完成小康路、小康水、小康房、小康电、小康讯、小康寨基础设施“六个小康建设”任务,使贫困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0元以上。

8. 2016年村级扶贫工作计划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 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 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同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市县,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对有关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市县滞留1年以上的省以上财政预算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财政厅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市县,省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9. 2015年村级扶贫工作计划

2015年国家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最新出台的政策措施:

  1、种粮直补政策

  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5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5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

  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


  7、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2014 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价幅度为5.4%;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提价幅度分别为2.3%、2.2%和 3.3%。2015年,继续执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2015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60.5亿元,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政策

  2013 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示范片,并选择5个市(地)、81个县(市)、600个乡(镇)开展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试点。2015年,国家将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区域均衡增产。


  13、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支持政策

  2015年,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作,并已按照2013年资金规模的70%拨付地方。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2015年,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粮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积达到7亿亩以上;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力争实现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15、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继续在适宜地区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绿肥种植技术和大豆接种根瘤菌技术,同时,重点在南方水稻产区开展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在北方粮食产区开展增施有机肥、盐碱地严重地区开展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


  16、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支持政策

  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强化项目支持。二是推动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三是优化种业发展环境。


  17、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正式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总投资4985万元,专项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


  18、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340万财政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托“三园两场”、“三品一标”集中度高的县(区)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44个。


  19、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0、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5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21、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22、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初步确定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015年,国家将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3、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5年将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


  24、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渔业油价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且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2015年将继续实施这项补贴政策。


  25、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13年落实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其中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30600万元,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9400万元。2015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6、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2013年开始,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2015年国家将继续实施这一政策。`


  27、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中央投资按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上限补助,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补助上限。2015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


  28、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对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奖励。力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今年对示范区建设的贷款余额不低于300亿元。


  29、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2015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以启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组织召开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验项目中期评估三大工作为重点。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5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


  31、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32、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5年国家将继续实行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33、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15年,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


  34、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规划中的农业环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

  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三是开展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治理。

  四是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15-25度重要水源地实行退耕。

  五是开展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治理。

  六是开展东北黑土地保护。七是开展湿地恢复与保护。


  35、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

  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和居民生活区的科学分离,引导养殖业规模化发展,支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与利用。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养畜,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36、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5年,农业部将进一步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使试点县规模达到300个,新增200个试点县,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骨干农民。


  37、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6亿元,基本覆盖全国农业县。


  38、阳光工程政策

  2015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升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


  39、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2015年依托培训基地举办117期示范培训班,通过专家讲课、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方式,培训8700名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3000名大学生村官。选拔50名左右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40、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二是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三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41、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

  2015 年,国家将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国家将推进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这些组织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坚持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国家还将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42、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对于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单位补贴65%,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央单位补贴8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对于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90%,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对于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55%,地方财政至少补贴25%。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覆盖全国,地方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


  43、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项目进行奖励或者补助的政策。


  44、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5、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2015年,除继续实行已有的扶持政策外,农业部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有关部门选择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合作社,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稳妥开展信用合作试点。


  46、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


  47、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

  明确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运作方式,提出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48、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

  2015年,选择三个省作为整省推进试点,其他省(区、市)至少选择1个整县推进试点。


  49、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根据1号文件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将深入研究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产权交易、股权的有偿退出和抵押、担保、继承等重大问题。


  50、农村、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2015计划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60万户左右。拟按照东、中、西部垦区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改造农垦危房24万户;同时按照中央投资每户1200元的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农垦危房改造供暖、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2015年最全50项惠农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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