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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农村拆旧复垦(易地扶贫搬迁农村拆旧复垦补偿标准)

2022-10-07 00:10:28助学扶贫2

1. 易地扶贫搬迁农村拆旧复垦补偿标准

农村的宅基地复垦房子应该是不计费的,因为农村宅基地本质就是建房子的,为了节约土地,造福于民,国家也豉励号召人们宅基地拆旧建新,所以农村的宅基地复垦房子应该是不计费的,但是虽然是复垦还须要到乡县土地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 易地扶贫搬迁农村拆旧复垦补偿标准是多少

我看过有个文件中的一段是这么说的(以下全部仅供参考,具体补贴还要看实际搬迁的发放。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筹措和财政分担比例。十三五”时期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35.5万户125万人需要通过搬迁脱贫,中央按每户约20万元匡算(其中建房7万元、基础设施4万元、产业发展3万元,宅基地腾退1万元,另外5万元主要用于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产业扶持),资金需求约710亿元。中央匡算的户均20万元,其中11万元由陕西移民搬迁工程公司以贷款的方式拨付到县(7.5万元为中省投入,3.5万元由县区统筹)、4万元由陕西扶贫开发公司统筹、另有5万元向银行贷款。分散安置户按每户8万元标准筹措(建房补助4万元、产业扶持3万元、宅基地腾退复垦1万元)。

3. 国家拆旧区土地复垦补偿标准

拆旧复垦补偿款按每户宅基地实际面积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1.2万元/亩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给予一次性补偿。

4. 易地搬迁拆旧补偿政策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6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5. 易地扶贫搬迁拆房补偿标准

一、旧房拆迁补偿政策是怎样的?

旧房拆迁补偿政策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不同的地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政策都是不一样的,而征收补偿的标准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订。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6. 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补偿标准

  广东省拆旧复垦补偿标准

  在指标价款中按规定扣除拆旧复垦成本后的净收益,按5%、5%、15%和75%的比例分配给县级财政、镇级财政、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费用依据:粤自然资规字〔2018〕2号

  扩展材料

  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管理,规范复垦指标交易使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进行复垦指标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旧,是指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将闲置或废弃的农村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并退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垦,是指对拆旧后的农村建设用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农用地利用状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垦指标,是指通过复垦腾退农村建设用地在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需要后,节余部分流转用于安排等面积城镇建设的控制指标。

  本办法所称复垦周转指标,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在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额度内,预先下达给地级以上市用于安排城镇建设,并用复垦指标归还的周转指标。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工作开展,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拆旧复垦工作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并对复垦项目进行监管和抽查。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有关部门统筹负责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和复垦工作,组织审批和验收复垦项目,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复垦项目,逐级向省报备复垦项目,并统筹本行政区域的复垦指标交易。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组织实施农村旧房屋等建(构)筑物拆除,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做好已复垦土地后期管护。

  拆旧复垦地块属地村委会(含居委会,下同)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范围内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工作。

  第五条建立健全全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复垦监测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数据信息,加强复垦项目实施情况监测。

  第二章拆旧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本村拆旧工作,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根据本村建设用地优化布局要求统筹安排。村委会所辖范围可一次性实施拆旧,因范围较大或者农村居民点较为分散的,也可以村民小组所辖范围为单位分批次实施拆旧。村民小组所辖范围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实施拆旧。

  第七条 农村旧房屋等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拆旧范围:

  (一)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和建筑群,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或者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筑;

  (二)权利依法受到限制、已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

  (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四)其他不宜拆旧的情形。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等土地使用权人提出拆旧意愿的,经拟拆旧地块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人员通过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由村委会统一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拆旧申请。

  农户提出住宅拆旧意愿的,应当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第九条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拆旧申请时,应当明确拆旧后土地用于复垦的范围,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拆旧申请书;

  (二)拟拆旧房屋和所在土地实地照片;

  (三)拆旧明细表;

  (四)拟拆旧房屋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销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授权委托书;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同意拆旧意见证明材料。

  除上述资料外,拆旧涉及村民住宅的,还应当提供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子女或其他亲属同意投靠的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工作程序、交易风险、价款分配政策等相关内容,并在自收到拆旧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拆旧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实地核实,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申请拆旧范围和纳入复垦范围的地块进行实地测量,测量结果需经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拆旧房屋相邻关系人、村委会共同确认,并在所在村委会及拆旧房屋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内容包括:拆旧房屋位置、拆旧土地面积、拆旧房屋和土地权属情况、拟复垦为农用地范围和面积等。

  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拆旧意见,并将拟拆旧房屋现场照片等信息存档备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出具的同意拆旧意见和拟拆旧房屋现场照片等信息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拆旧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拆旧意见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拆旧,也可由村委会具体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拆旧工作连同复垦工作一并实施。

  拆旧费用支出应当根据拆旧工程量情况合理确定,作为成本从复垦指标交易所得中扣除,亩均拆旧费用支出应不超过2万元。由村委会实施拆旧的,拆旧费用支出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人员或者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拆旧工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拆旧施工安全。拆旧区域内地上建(构)筑物应全部拆除并清理,拆旧后地表应无明显基础设施及废弃材料堆积物。要充分将拆旧后有历史价值或其他可重复利用价值的材料用于乡村建设,其他的废弃材料应当按照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合理处置。

  拆旧区域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注意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拆旧过程中不得采取爆破、挖掘等影响文物本体安全的措施,拆旧及复垦工作过程中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第十三条 拆旧工作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委托向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不动产权属证书,对纳入建设用地复垦范围的土地登记造册,向土地使用权人核发《退出建设用地证明书》。

  村委会实施拆旧的,拆旧完成后,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第三章复垦

  第十四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有序组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合理预留农村发展建设用地,优先支持精准扶贫、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涉及的复垦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农村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复垦范围:

  (一)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的土地;

  (二)列入已公告的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

  权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土地;

  (四)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复垦地块地形地貌和周边土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复垦。

  拟将建设用地复垦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并提交复垦项目立项申报表和复垦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

  具备较好条件拟复垦为水田等耕地的,按《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粤府函〔2017〕272号)和《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4号)规定办理,同时还应落实本办法关于复垦项目选址、复垦信息备案等要求。

  第十七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项目立项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复垦项目规划设计书,并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所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复垦项目规划设计书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第十八条复垦项目规划设计书应包括规划设计文本、表格、图件和投资预算书。投资预算书应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上述规定中没有明确的,可按当地水利工程、建筑工程有关标准编制。复垦为非耕地的农用地时,项目亩均复垦成本应不超过3万元。

  复垦成本在复垦指标交易所得中列支。复垦为水田等耕地的,复垦成本从复垦指标交易所得中列支额度不超过3万元,复垦成本超过3万元的部分,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所得中列支。

  第十九条 复垦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书组织实施,因不可预见的情形需要进行变更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项目设计变更包括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变更所涉及的工程投资预算变化超过20%的设计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征求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后,报县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变更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设计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严格按土地整治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公告制。项目测绘、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参照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形成的农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复垦项目竣工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复垦相关标准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和同级农业农村、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参与验收的专家应从市级以上土地整治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人数按不少于3名的单数确定。

  验收合格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验收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村委会、村民小组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无异议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验收文件。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信息在复垦监测系统报备。

  第二十四条复垦项目验收备案后,统一配发项目备案号,纳入复垦指标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将已验收复垦地块纳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予以变更。

  第二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加强复垦项目的监管,不定期开展复垦项目抽查工作。每年抽查本地区复垦项目数量和面积不少于本年度实施项目数量和面积的10%,对有项目实施的县(市、区)原则上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复垦指标交易

  第二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复垦指标的购买和出售主体,具体工作可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购买复垦指标计划,购买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跨县(市、区)的复垦指标交易一律通过广州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设立的交易平台进行,实行网上公开交易。复垦指标成交后不得再转让。

  第二十八条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拟订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

  第二十九条需要出售复垦指标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当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收益分配明细表。有关收益分配明细应当在复垦项目所在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公告无异议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需要购买复垦指标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一次或分次向交易中心提出指标购买申

7. 扶贫搬迁 复垦补助

属于林地、农村宅基地(不含拆迁费)等复垦的,一般每亩补贴3000元。

8. 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政策

无地契拆旧复垦和有地契的一样补偿。因为历史原因农村很多宅基地没有办理地契,对于这些拆旧复垦的土地按照有地契土地补偿。拆旧复垦补偿款按每户宅基地实际面积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同期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1.2万元/亩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给予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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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