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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产业扶贫培训总结(乡镇贫困户技能培训工作总结)

2022-10-03 01:55:22助学扶贫2

1. 乡镇贫困户技能培训工作总结

村民小组长三年个人工作总结  我们村民小组长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完成了下达的工作任务,对我们村的各项事业都有一定的贡献,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在回顾我作为xx村村民第X小组组长的三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团结合作、履行五员职责  我们村民小组长团结在xx村党总支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好五个员的工作职责:  1、履行好监督员职责。参与全村治安防范、环境治理监督,定期针对工业区内的企业进行走访,发现有治安、环境污染和违章建筑问题及时上报。  2、履行好信息员职责。参与村民治安防范体系,发现有不安定、不安全苗子及时报告,教育和引导全体村民遵守村规民约,努力构建平安、和谐的良好环境。  3、履行好联络员职责。与困难群众结对,通过与困难户进行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困难户,协助做好了低保困难户的入户调查工作。  4、履行好宣传员职责。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街道、村出台的重要举措,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同时将群众的各类意见和要求及时上报,畅通反馈渠道。;  5、履行好调解员职责。协调好基层党群之间的关系,调处村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积极参与周边发生的邻居和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和对政策不了解想上访村民的思想工作。  二、配合村二委开展工作  1、配合村二委进行政策宣传资料发放等工作,比如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使我们村顺利完成了医疗保险工作,全村参保率超过了95%。  2、在村开展实事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给村民带来不便的问题上,我们一边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一边将时事情况上报村里,使得村……

2. 乡镇贫困户技能培训工作总结简短

从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写你在帮扶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二是在帮扶过程中贫困户自己的努力有哪些,效果如何。最后可以总结一下你们这种模式怎么样,是否可以值得推广

3. 乡镇技能培训工作汇报

【1】对照要求。

这是向领导汇报工作非常重要的一个思路,在你课堂完了之后,回归主题就要严格地对照一下,上一个月或者是上一个周期的要求,比如说要求你学习,你要告诉领导,你最终取得的结果是啥?我们要一条一条的,一个一个地去对照这些标准,按照领导的要求去做汇报措辞的调整。

【2】请求指导。

当你讲述完了上面的这些事之后,一定要主动地请求自己的领导对自己的工作给一些指导,给自己提出来一些宝贵的意见让自己明白,在领导的眼里面自己干得怎么样,很多人汇报完了之后扭头就走,还美其名曰怕浪费老师的时间,真实的情况就是你啥也没有,脑子里面是空空的。

【3】确认目标。

这也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在你接受这个目标之前,一定要和领导当面地去确认这些目标背后是怎么来的。

其实确认目标的过程就是双方相互博弈和调整的过程。

在你去执行之前和你的领导确认你做的这些事情是不是对的,一个一个得过一点。

在目标执行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把你所使用的方法向领导进行汇报,看看这些方法过去是不是别人也用过,领导有没有更好的方法,这个确诊的过程其实就是把领导脑子里的方法拿过来为自己所用的过程。

当你的工作完成了之后,要对最终你拿到的结果向领导确认是不是符合领导的要求?如果不符合领导的要求,要缠着领导给你一些建议,要不然的话这种领导对你的不满意会累积得很快。

4. 乡镇扶贫就业技能培训简报

强化牵线搭桥,搭建工作平台。合理调整包片领导及驻村干部,由包片领导带领驻村组长与驻村干部与各村干部、群众会面,宣传相关政策,增进干群关系,促进工作开展。同时,各村把在发展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向驻村干部介绍,驻村干部及时到实地调查核实,再结合帮扶实际,征求村委及群众意见,形成帮扶计划。  强化联系沟通,推动工作落实。建立党委、政府与驻村干部定期联系制度,驻村组长每月月底向乡党委、政府汇报工作。驻村干部定时报送信息简报,每月报送一次工作小结,确保驻村工作不走过场,工作落到实处。  强化监督检查,严明工作纪律。由纪委牵头,抽调人员组成督察工作组,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查看等形式,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详细了解驻村人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作用发挥情况,并做好相关情况记录,以此作为驻村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强化信息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干部职工大会、村民小组会议宣传做好驻村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专人作为驻村工作联络员,及时掌握驻村干部工作动态,收集整理驻村工作相关材料,加强对干部驻村工作的宣传报道,对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典型大力宣传,为不断深化干部驻村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5. 技能扶贫工作总结

项目建设规划先进,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谋划好后期的工作,在乡级各套班子成员深入调研后,制定出了后期扶贫工作计划,要紧紧抓住历史发展机遇,努力协调好各方关系,争取各部门的大力支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全乡的扶贫工作再上水平: 1、继续加大科技扶贫,加大培训力度,按“五学”要求培育新型知识化农民,从思想上、技能上解决制约脱贫的根本原因。

2、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继续抓好重点村建设,突出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使各村逐步达到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的要求。3、继续抓好项目建设力度,按照农村城镇化的建设要求,以边贸市场建设为主,实施好一批重点项目,逐步把该乡各村建设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新村庄,使xx真正成为在xx有影响、在xx有位次的xx名乡、产业大乡、教育强乡和经济富乡。

6. 贫困户技能培训方案

2022年国家免费技能培训报名去当地的就业局,或者人社局技能鉴定中心去咨询一下,你想学习的技能,人社局都有各符合政府免费培训学校的资料,你只要符合条件,提交相关材料报名即可。

6类劳动者可以享受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一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16-65岁的劳动者;

二是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即俗称的“两后生”;

三是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退捕渔民,重点是新生代农民工;

四是下岗失业人员;

五是退役军人;

六是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残疾人。

这6类人员基本上包含了城乡所有劳动者。其中退役军人的培训工作由退役军人管理部门负责,其他人员培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7. 农村技能扶贫培训总结

强调服务与安全的重要性。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8. 乡镇贫困户技能培训工作总结报告

贫困户办理:

提出申请。农户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贫困户申请书》。

2.召开户主大会。农户所在村小组召开户主大会,按照比较排除法推荐出贫困户候选名单连同会议记录,报行政村汇总后报乡镇。

3.入户调查。各乡(镇、场、管委会)组织乡、村干部逐一上门入户调查,核实贫困户情况,并填写《贫困户登记表》(一户一表)。

4.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入户调查后的名单进行听证、评议,形成初选名单,形成《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填写《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统计表》。

5.第一次公示。各行政村对听证、评议后的贫困户初选名单进行公示,既要在村部、村主干道等村民比较集中的活动地点公示,同时还要在各村小组(自然村落)公示。要通过广播的形式将初选名单进行公告(公示公告不得少于三天,并拍照留底备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关于审核确认贫困户的报告》和《村贫困户初选名单》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6.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组织人员进行交叉审核后,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

7.第二次公示。各行政村对乡镇确定的贫困户名单进行第二次公示公告,公示不得少于三天,并拍照留底备查)。

8.县级复审。行政村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乡(镇、场、管委会)形成《关于复审贫困户的报告》附《乡(镇)贫困户拟定名单》报县扶贫和移民复审。

9.第三次公示。县扶贫和移民办将复审确定的贫困户名单上传至县政府网公告,同时将名单反馈至各行政村进行第三次公示公告。

9. 贫困户技能培训计划

农村贫困户具体是指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的农村家庭。国家和地方对于农村贫困户出台了许多扶助政策和规定,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首先国家和地方政府给农村贫困户提供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了农村贫困户的基本生活问题。其次为了农村贫困户脱贫致富发展经济,国家和地方为农村贫困户提供了贴息贷款等资金上的支持,同时也给了许多技术上的帮助。

对于农村贫困户经济状况困难的解决要从根源上找出致贫原因才能更彻底的解决。农村贫困户致贫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家中缺乏劳动力、有的是因为伤病困扰、有的是因为经营失败、有的是因为天灾人祸……总之农村贫困户的经济困难是由各种客观原因造成的。

要想更好更有效果地解决农村贫困户脱贫致富的问题,当地政府要分析各个农村贫困户致贫原因,帮助他们寻找合适的脱贫致富项目,再从中给予扶持帮助,最终让他们达到脱贫致富的目标。

当地政府可以利用当地的优势特点为农村贫困户提供就业、创业项目和资金及技术支持,让农村贫困户逐步提高经济收入,最终达到脱贫致富的目标。

10. 乡镇扶贫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扶贫开发行为,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缩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资金、物资和智力支持等帮助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贫困地区是指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确定的贫困县、贫困乡镇和贫困村。

  本条例所称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

  第四条扶贫开发应当坚持科学发展和开发式扶贫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不断增强发展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贫开发工作。

  第七条省确定的贫困乡镇应当建立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根据扶贫任务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的要求,通过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不断提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提高扶贫对象的生活水平和综合素质。

  鼓励开展各类扶贫开发试点和示范区建设,探索扶贫开发新途径。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地区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攻坚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并组织实施。

  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贫攻坚规划,拟定年度扶贫攻坚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本部门发展规划时,应当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重要内容,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任务。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扶贫攻坚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行政区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县、民族自治地方发展。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识别机制,推进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对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交通水利、就业促进和防止返贫等保障措施,加强扶贫对象实用技术及劳动技能培训,提高扶贫对象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军烈属、农村残疾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户、妇女儿童、扶贫生态移民、库区移民和诚信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优先帮助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扶贫攻坚重大事项的需要统筹协调、整合资源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攻坚规划的;

  (二)项目、资金性质相近、用途相同的;

  (三)符合项目产业化、规模化、效益最大化原则的;

  (四)有利于区域推进、连片开发的;

  (五)县级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

  进行资源整合应当报原项目、资金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生态建设、村级公路建设、小流域与水土流失治理、农村水电建设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项目,应当优先在贫困地区实施。

  第十七条统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统计指标体系,联合发布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情况,准确反映贫困状况和扶贫对象变化趋势,为扶贫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贫困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开展扶贫项目合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分为产业扶贫项目、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扶贫对象能力培训项目及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扶贫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审批,其中,产业扶贫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扶贫攻坚规划建立扶贫项目库,发布年度扶贫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产业扶贫项目,由县及乡级人民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扶贫龙头企业,按照年度扶贫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按照规定程序向扶贫开发部门申报。项目申报书应当如实载明项目区扶贫对象受益方式及情况。

  申报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扶贫对象能力培训项目及其他项目,依据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不得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也不得在同一年度以相同内容向有关部门重复申报。

  第二十三条扶贫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立项批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原审核审批部门同意。

  扶贫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的,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报原审核审批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对主要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产业扶贫项目,在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受益联接机制后,可以协议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贫龙头企业或者专业大户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后10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送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备案。

  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实施地的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到位后10日内,将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实施单位以及查询方式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扶贫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工建设项目,并在开工建设后10内建立公示牌,公开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投诉联系方式等情况,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完毕。

  第二十七条扶贫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开公示制、绩效评估和检查验收制,并依法接受审计。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二十八条省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扶贫项目补助标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扶贫项目,并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并依法进行审计。

  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受益地区或者扶贫对象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实施扶贫项目所形成的各类资产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变卖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扶贫资金主要分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对口帮扶和定点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省财政每年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30%以上。

  第三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使用范围: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实施扶贫生态移民、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等;

  (三)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支持集团帮扶项目;

  (七)支持开展各类扶贫试点或者创建扶贫示范区;

  (八)贫困地区或者扶贫对象其他需要扶持的扶贫事项。

  第三十二条扶贫开发、发展改革、民族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或者单位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开发政策,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按照程序上报审定。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做到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核算专账,按照国家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按照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十五条财政、扶贫开发部门可以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机制。

  第三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和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平台,公开年度扶贫资金安排数量、来源、项目安排去向、项目实施单位、受益群体以及实施效益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侵占和贪污扶贫资金。

  第五章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第三十八条鼓励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积极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协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到贫困地区进行定点帮扶,并引导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帮扶活动。

  第三十九条鼓励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积极争取中央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定点帮扶单位和对口帮扶城市的支持,组织实施协作帮扶项目。

  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教育、卫生、医疗等机构建立智力扶贫制度,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人才,组织和支持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服务。

  鼓励组建扶贫志愿者队伍,引进人才到贫困地区创业就业。

  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视为自主创业扶贫对象,在物资、资金、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提供就业岗位、订单采购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科技承包和技术推广等方式参与扶贫开发。

  第四十二条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管理使用,并向捐赠者反馈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产业扶贫项目实施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四十四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服务协调机制,为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提供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十五条对到贫困地区兴办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稳定实现扶贫对象脱贫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贷款贴息,依法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扶贫投融资机构。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信贷投入,调整信贷结构,开发适应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的金融产品,为扶贫开发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吸纳扶贫对象就业。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的专题报告,并将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绩效评价制度,将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省级财政根据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并由省扶贫开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程序主要安排到县,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实行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对扶贫工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

  第五十二条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乡镇达到省确定的脱贫标准并经考核验收如期或者提前实现脱贫的,享受的扶贫优惠政策不变,并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对经省批准列入脱贫计划,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脱贫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乡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通过勤劳致富稳定实现脱贫的扶贫对象以及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扶贫资金、项目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扶贫对象应当诚实履行实施扶贫项目的相应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

  第五十五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对申报、实施扶贫项目的单位或者组织建立信誉档案,违法或者违规申报、实施项目的,定期予以通报,并作为考核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件整合资源或者整合资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扶贫项目管理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配合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相同内容的扶贫项目的,由项目审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项目实施地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扶贫项目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项目实施地县扶贫开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变卖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扶贫开发政策待遇,尚不构成犯罪的,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取消其受助资格;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四条扶贫开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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