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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产业扶贫整改(产业扶贫整改措施)

2022-09-29 02:50:25助学扶贫2

1. 产业扶贫整改措施

产业扶贫作为精准扶贫的根基和关键举措,是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增加贫困农户收入的有效途径,是扶贫开发的战略重点和主要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业扶贫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也是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帮助群众就地就业的长远之计。”自精准扶贫实施以来,各地始终把产业扶贫作为贫困村、贫困户脱贫的治本之策,不断创新产业扶贫思路和办法,积极发挥主体作用,激活内在动力,探索带动模式,找准脱贫路径,提高产业精准扶贫实效。但是,产业扶贫不是一蹴而就的,当前在一些贫困村实施产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产业扶贫项目定位不够准确。贫困村部分产业扶贫项目前期论证不严谨,地理、环境、气候、市场等诸多因素考虑不周,农业产业化链条短,加工流通转化层次低,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不高,难以形成规范化的产业链,经济收益不稳定。

(二)产业扶贫项目单一。扶贫产业主要集中于种植业、养殖业等较单一产业,消费替代性较强,市场竞争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依靠地方宣传和价格优势,难以抵御市场风险。一旦市场不景气,就会出现亏损经营,甚至无法缴纳土地租金,造成项目不能持续发展。

(三)产业扶贫发展不平衡。一些自然禀赋好、条件便利的贫困村发展产业具备先天优势,产业项目运营好,贫困户增收效果明显;而其它贫困村因自然条件差、产业发展受制因素多、贫困户增收渠道狭窄等原因,产业项目运营较难。部分贫困户有一定劳动力,产业扶贫带动较好;部分贫困户因病、因残、因老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成为产业扶贫的受益者。

(四)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不够健全。目前产业扶贫项目主要依托种植、养殖业落实项目,但县(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少,带贫益贫能力不强,同时,产业组织化程度低,新增市场主体扶贫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部分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社会责任感不强,主动参与社会扶贫的意愿不高。

(五)部分贫困户思想观念落后、内生动力不强。扶贫先扶志,只有通过贫困户自身努力,才能改变贫困现状。在产业扶贫过程中,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和产业项目发展需要,要动员广大贫困户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产业发展中。但是部分贫困户由于思想观念落后,注重眼前利益,缺乏长远思考,不能积极主动参与产业扶贫,缺失改变贫困现状机会。

(六)村组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技术人才匮乏。部分贫困村村组干部发展思维还停留在单纯的社会治理上,能力不强、办法不多,有的存在重政策补贴、轻产业发展的思想。在如何做大做强产业上缺乏积极性、主动性,一定程度降低了产业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制约了产业扶贫项目的发展。同时,部分贫困村产业科技含量低,技术人才特别是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匮乏,影响了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制约了扶贫产业的长效发展。

二、对策及建议

产业扶贫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存在的贫困户内生动力不足、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技术人才匮乏等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及建议。

(一)依托资源禀赋,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要立足贫困村发展实际,充分利用本地和贫困村资源优势,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乡村旅游等方面下功夫,树立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理念,科学制定产业扶贫发展规划,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产业优势。

(二)强化科技支撑,培育特色品牌。要立足本地实际,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合作社、科技特派员、农机普及等工作,促进科技要素向贫困村集聚,提高农业产业科技含量。坚持“一村一品”“一村多品”的发展规划,精心谋划产业项目,坚持长短结合、以长补短,在发展好现有种植养殖业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发展适合多数贫困户的产业。因村制宜打造特色品牌,加大品牌宣传推介、市场衔接,逐步形成品牌效应,提高市场竞争力。走质量脱贫、绿色脱贫、品牌脱贫路子。

(三)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融合发展。聚焦重点产业,带动融合发展,创建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村,形成多主体参与、多要素聚集、多业态发展、多模式推进的融合格局。通过产业引导、扩大招商等形式,就近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建立“种养业+加工业+销售业”“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和“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市场生产经营模式,形成产销一体化,发展休闲观光、旅游农业,支持贫困村发展农家乐和田园综合体,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助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激活资源要素。要把贫困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村民变股东。引导乡贤能人及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队伍。选择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诚实守信的新型经营主体,发挥他们适应市场、对接市场、抗风险能力强的优势,把基地建立在贫困村上,带领贫困户实现项目脱贫。采取流转贫困户土地入股、贫困户小额信贷资金入股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推动贫困户直接就业,入股收益分红,形成利益联结机制。

(五)努力壮大集体经济。鼓励贫困村成立集体股份经营公司,探索聘请职业经理人机制。通过与社会资本合股发展特色种植养殖、农村电商、建设农产品加工流通场地等方式,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提高贫困村群众财产性收入。

(六)聚力破解发展难题,补齐基础短板。从政策、措施、市场等方面深入研究,指导贫困村破解发展难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要多向贫困村倾斜,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贫困村人才培育引进机制,为引进科技人才提供良好平台。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服务,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帮助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进一步加大金融帮扶力度,加快扶贫小额信贷扩面增量,深化“扶贫保”保障层次,用活扶贫产业担保基金,解决贫困户、企业发展产业无资金的难题。

(七)树立先进典型,带动共同脱贫致富。鼓励贫困户自主产业发展,扭转贫困户发展扶贫产业思想消极、行动被动、反应迟钝等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扶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集中力量优先扶持一批有强烈脱贫致富愿望和具备一定脱贫基础的贫困户,为其寻找“短、平、快”的增收产业项目,树立典型,带动其他贫困户尽快实现脱贫致富。

(八)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激发内生动力。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村治理体系。选好用好村级带头人,发挥好基层党组织和“两个带头人”作用,帮助农民群众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及时报道产业扶贫、产业脱贫的丰富实践和先进典型,引导贫困户转变观念,激发内生动力。广泛开展专业化技能培训,让农民群众掌握发展现代农业所需要相关知识和技能,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2. 产业扶贫项目整改报告

今年以来,农发行南阳市分行通过“三合一”专员履职尽责管理,切实促其做到“抓早抓小”,充分发挥其在全行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明晰职责和任务。重点是监督本行岗位自查、履职检查有效开展,配合做好年度综合检查等;

监督本行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

传达和宣导外部监管部门以及总、分行印发的内控合规政策;

督促落实好内控合规专项活动、推进落实内控合规文化建设等,不承当县支行额外安排的其它工作。

要求监督工作要做到“四个围绕”。一是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监督。围绕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支持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业务经营中心工作做好合规监督工作。

二是围绕运营管理各项流程、各个环节开展监督。

三是围绕履职要点开展监督工作。按照省分行下发的岗位职责和履职要点全方位监督。

四是围绕县级支行“一把手”合规执行情况、勤政廉政等进行监督,这是专员所必须要负起的责任。通过努力,履好职,做到位,做实内控合规工作。

逐项建立监督台账,序时登记监督事项、处理结果,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量。

落实各项内控制度要求。一是开展案件风险排查。

以内控综合治理为抓手,摸清案件及案件风险底数,查找和弥补案防缺陷。对信贷管理、财务会计等重点领域的业务,要加大排查频率和力度。

将员工行为排查和内控合规综合检查内容纳入部门履职检查。二是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组织财会、营运、信贷管理等条线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反洗钱工作,督导各部门指定专人,明确任务,界定责任,形成合力。

三是加强内控监督。

主要做好四项监督检查,即对本行各岗位尽职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业务部门履职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通过监督检查,落实各项内控制度要求,夯实管理根基。

围绕制度、机制、流程、操作等领域制定检查计划,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或综合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延续性检查与持续跟踪。

加大内控合规突出问题排查力度,持之以恒抓落实,切实摸清问题底数,扩大治理成果。

加大对异常操作频率多、违规概率高的业务检查力度,着力解决问题发现和管控切入不及时、不准确,内控治理不彻底现象,以穿透式检查来强化第一道防线的制度流程执行力和自我纠错能力。

加强员工日常行为管理检查,定期开展岗位尽职自查、业务部门履职检查以及内控合规部门监督检查,扎实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活动。

自觉加强政治、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履职水平。

坚持原则,勇于担当,敢于向违规违纪行为亮剑斗争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杜绝不敢监督、隐瞒不报现象。带头遵守各项纪律要求和制度规定,发挥表率作用。

遵守保密规定,未经上级行同意,不得私自泄露有关监督信息。接受监督,切实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每月向所在县支行公开一次合规履职情况,接受群众评议。

每季度向县级支行全员公开征求一次意见建议,及时改进合规工作。每半年向县级支行领导班子提交一次全行合规工作情况报告,由领导班子作出评价,确保合规工作“接地气”、有成效,经得起“实践检验、基层认可、群众检验”。

3. 产业扶贫整改落实方案

现在的扶贫办全部转为乡村振兴局。

4. 产业扶贫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紧盯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紧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情况、

3、紧盯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情况、

4、紧盯落实各类监督检查指出问题整改情况。

紧盯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重点看被巡察党组织是否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贯彻落实;紧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情况,重点看被巡察党组织是否认真履职尽责;紧盯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情况,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是否强化党的领导;紧盯落实各类监督检查指出问题整改情况,重点检查巡视巡察、脱贫攻坚专项检查、审计督查等整改责任是否压实落实。

一、三个聚焦

1、聚焦脱贫攻坚

现在距离2020年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只有两年时间,正是最吃劲的时候,必须坚持不懈做好工作,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2019年3月7日,习近平同志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甘肃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2、聚焦特殊群体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我们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尊敬老人、关爱老人、赡养老人,大力发展老龄事业,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

——2019年2月3日,习近平同志在二〇一九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

3、聚焦群众关切

民之所盼,政之所向。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做民生工作,首先要有为民情怀。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扭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业、教育、收入、社保、医疗、养老、居住、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等问题,扎扎实实把民生工作做好。

——2018年6月12日至14日,习近平同志在山东考察时的讲话。

5. 产业扶贫整改措施怎么写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产业扶贫三年攻坚行动意见》,推动审计等部门对我市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强化产业扶贫带贫减贫机制和风险防范,发挥产业扶贫在脱贫攻坚中更加有效、可持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突出脱贫硬任务,统筹产业扶贫资金投入萊垍頭條

1、产业扶贫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对象发展生产和增收脱贫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定点扶贫单位自筹专项资金和社会扶贫定向帮扶资金。萊垍頭條

2、省级财政产业扶贫资金已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各地要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工作要求,科学谋划,安排增量,优化存量,推动产业扶贫资金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将脱贫攻坚作为涉农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优先保障,确保扶贫资金投入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特别是要优先用于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的产业发展。萊垍頭條

 二、突出增强“造血”功能,严格产业扶贫资金投向垍頭條萊

1、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技术支持等因素,重点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扶贫开发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等,因户因村施策、因地制宜优化产业扶贫资金使用。产业扶贫资金可以用于扶持扶贫开发对象实施增收项目,也可以由县、镇、村统筹实施增收项目。垍頭條萊

2、产业扶贫资金要优先支持以下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对象发展生产增收的项目:萊垍頭條

(1)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和乡村旅游业;萊垍頭條

(2)支持培育发展“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及“扶贫车间”“扶贫作坊”;垍頭條萊

(3)支持农业设施建设,包括生产和加工用房(单层,含大棚)、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等;頭條萊垍

(4)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冷库储藏和流通设施、信息化管理、优良品种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设施设备配套建设;條萊垍頭

(5)可用于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扶贫产业园、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种植养殖生产基地核心区土地流转的租金;萊垍頭條

(6)可用于农业主导产业产品品牌宣传和联结扶贫开发对象的特色地方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加工工艺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物流电商平台建设;萊垍頭條

(7)可用于涉及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扶贫产业园、现代农业产业园、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村致富带头人等经营主体发展生产贷款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萊垍頭條

(8)可用于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取的扶贫工作必需的管理费用;萊垍頭條

(9)其他符合产业扶贫规定要求的用途。萊垍頭條

3、产业扶贫资金(含投入的资产收益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頭條萊垍

(1)弥补财政预算缺口和各类工作经费支出;垍頭條萊

(2)偿还债务;萊垍頭條

(3)民间借贷;垍頭條萊

(4)弥补企业亏损;垍頭條萊

(5)发放企业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萊垍頭條

(6)购置消费类交通工具及通讯工具(扶贫开发对象增收工具除外);萊垍頭條

(7)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萊垍頭條

(8)与扶贫无关的其他支出。萊垍頭條

三、突出贫困户稳定增收,优化产业扶贫结构萊垍頭條

1、压减县一级产业扶贫资金统筹使用比例,加大镇村资金投入。对用于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的资金占本地区产业扶贫资金总额超过50%的县(市、区),新增投入资金(包括到期和整改收回的资金,下同)不再以资产收益扶贫方式投入,要调整用于直接支持扶贫开发对象发展生产,重点支持发展依托农业农村资源、能辐射带动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的特色产业。條萊垍頭

2、各地要精准选择具有稳定性、长期性、持续性的扶贫产业,优先安排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使用产业扶贫资金的实施主体,压减与扶贫相关度不大、贫困户参与性不高的产业项目投入。萊垍頭條

四、突出风险防控,加强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监管萊垍頭條

1、产业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准投入主要生产经营区域在南平市以外的实施主体,严禁投入亏损企业。頭條萊垍

2、产业扶贫资金投入实施主体前,必须按程序签订股权合同(协议)或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其中,签订的合同(协议),至少应包括产业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各方持股比例、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资产处置、退出机制、违约赔偿等。与实施主体签订的收益分配方案,要切实保障村集体和贫困户在项目持续期内获得稳定合理回报,确保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萊垍頭條

3、县级要建立健全扶贫产业项目收益分配机制。脱贫攻坚期间,扶贫开发对象实施增收项目的产权和收益权归扶贫开发对象所有;统筹实施增收项目的产权归统筹资金主体,收益权归扶贫开发对象。统筹实施增收项目有定点帮扶单位自筹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的,由统筹资金主体与定点帮扶单位、社会帮扶单位商定收益分配方式,大部分收益应直接分配给扶贫开发对象,少部分收益可用于其他公益事业建设。萊垍頭條

4、县级要建立完善产业扶贫项目跟踪监测常态化机制,着重于实施主体的经营及风险抵御能力、商业信誉及资产状况等。当实施主体出现严重经营困难、经营利润连续大幅下降或持续亏损、拖欠贫困户应享有的收益等情况时,要督促实施主体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贫困户、农户和村集体的收益权或股份。对风险较大的项目及时清理退出,对支出进度较低、存量资金较大且存在风险的资金实施收回、撤销、压减、调整等措施,确保扶贫资产资金安全。頭條萊垍

5、建立健全产业扶贫风险防控机制。鼓励各地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探索设立产业扶贫风险担保基金,对不可抗力造成贫困户无收入或收入严重受损的进行补贴。萊垍頭條

五、突出巩固脱贫成果,持续发挥扶贫资产作用萊垍頭條

1、来源于各级财政、帮扶单位自筹、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属于扶贫资产范畴,要管好用好,持续发挥效益,防止资产闲置、损失,严禁挤占挪用。县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扶贫资产登记、产权归属、运营管护、收益使用分配和资产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管护方式,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长期发挥效益。萊垍頭條

2、引导扶贫资产及收益有效转化为防止贫困发生和加快乡村产业振兴的资源。除已量化到贫困户个人的股权外,村级统筹投入形成的产业扶贫资产,项目收益和本金退出后,可用于后续扶贫项目、解决其他民生问题以及农村公益事业等。县镇级统筹投入形成的产业扶贫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护,资产收益要重点用于促进本地区贫困人口稳定增收,帮扶返贫人口和新发生贫困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萊垍頭條

六、突出压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强化监督问责萊垍頭條

1、进一步强化产业扶贫工作责任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产业扶贫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优化本地区脱贫攻坚项目库,加快产业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使产业项目与贫困村贫困户精准对接。使用管理产业扶贫资金的镇村要承担直接责任。萊垍頭條

2、鼓励基层探索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资金使用管理模式。同时,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履行主体责任不认真、执行政策不到位、问题突出的部门和地方责任人,要及时整改到位。对于扶贫项目资金分配安排、审核审批、验收发放等过程中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行为,应严肃查处。对产业扶贫资金、扶贫资产闲置2年以上和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彻底、不到位、反复出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垍頭條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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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條萊垍頭

 2020年9月4日 萊垍頭條

6. 产业扶贫问题整改措施

1、电商扶贫,即电子商务扶贫开发,就是将今天互联网时代日益主流化的电子商务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体系,作用于帮扶对象,创新扶贫开发方式,改进扶贫开发绩效的理念与实践。

2、把电商扶贫归为产业扶贫,或理解为通过产业开发实行的专项扶贫,是不够全面的。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个产业发展问题,同理,电商扶贫内容也广泛得多。

7. 产业扶贫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加大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乡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村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尤其是扶贫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利用项目打通与沙坪镇连通公路,修建饮水工程,解决群众饮水难的问题,修建林区公路,解决林竹产业运输难的问题。

8. 产业扶贫整改措施及效果

一是突出抓好产业增收,强化脱贫收入保障。坚持把产业脱贫作为治本之策,紧紧围绕贫困户资源条件、劳力状况和持续增收,逐户精准做好产业规划和跟踪落地,确保每个贫困户家庭既有短平快的增收产业项目,又有一项稳定增收的长效产业;全面开展产业培训,规范管理互助资金协会,精准落实产业贷款和产业奖扶政策,确保每个发展产业的贫困户都能获得技术培训、互助资金、小额贷款和政策扶持;强化扶贫农产品产销对接,组织农产品推介活动,加大电商营销力度,确保扶贫产业成为贫困户稳定的收入支撑。

二是集中主攻安全住房,强化脱贫基础保障。安全住房是脱贫退出的先决条件。当前要全面加快安全住房建设进度,有序推进易地搬迁脱贫户集中安置。坚持“双超整改”与搬迁建房同步抓,起步就把好“三条红线”,坚决防止“先建后改”,无谓增加问题整改工作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是脱贫退出的根本保障。紧扣贫困村、贫困户脱贫退出标准,实行联村领导现场督战、主管部门蹲点监工,加快推进水电路讯、“两室两场”建设,特别是水利、交通部门要采取超常措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任务全面完成。

三是创新做好群众工作,强化脱贫满意保障。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达到标准是基础,群众认可满意是根本。紧紧围绕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为抓手,重点抓好遍访贫困户行动,进一步转变作风、提升实效、促进满意。大力实施“四级干部遍访贫困户行动”,通过宣传政策、解决困难、联络感情、疏导情绪,为群众办一批实事好事,化解一批矛盾,切实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和工作满意度。通过遍访行动,确保村、户基础信息更精准。建立数据信息会审制度,全面推进信息一体化,确保全县信息汇总更精准。

四是统筹抓好两个层面,强化脱贫动力保障。决胜脱贫攻坚关键在人。一方面要抓住内因,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另一方面要扭住外因,调动广大干部内在动力。充分发动群众互评激发动力,深入推进新民风建设活动,扎实开展道德评议活动,不断激发自立自强的内生动力。大张旗鼓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激发动力,认真开展评选一批自强标兵、苦干脱贫光荣户、最美扶贫企业家,表彰一批优秀扶贫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帮扶干部,给艰苦奋斗的群众戴红花,为担当有为的干部授勋章,让奉献社会的企业家享荣誉,广泛凝聚决战决胜的强大合力。坚持严管与厚爱并重激发动力,严格落实扶贫“四支力量”五天四夜吃住在村,加强对“四支队伍”的考核,建立干部脱贫攻坚工作实绩档案,实行帮扶作风与实效季度点评。

9. 产业扶贫存在问题和不足的整改措施

扶贫保持责任不松劲、标准不降低、力度不减少、作风不懈怠,根据致贫原因,持续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工作。 (二)摘帽不摘政策。一方面帮助贫困户脱贫.一方面执行仍有政策范实

10. 扶贫问题整改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领导小组,结合脱贫攻坚“10大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分领域、分战线实施专项行动。切实落实脱贫攻坚主体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和上级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标准、细化分工措施,明晰时间表、画好路线图,逐项补齐短板、逐个解决问题,确保政策落实无遗漏、问题清零无死角。

(二)全面排查整改。聚焦“两不愁三保障”核心要求,全面摸清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情况,逐村逐户逐人逐项摸清底数,搞准搞实存在问题,拿出到村到户到人的过硬举措和办法,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三)注重统筹推进。把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作为中心工作抓好、抓实。各站所要强化协调配合,加强沟通联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合理减少和简化“两不愁三保障”项目审批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加快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11. 产业扶贫问题整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扶贫开发行为,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缩小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资金、物资和智力支持等帮助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贫困地区是指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确定的贫困县、贫困乡镇和贫困村。

  本条例所称扶贫对象是指符合国家扶贫标准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

  第四条扶贫开发应当坚持科学发展和开发式扶贫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不断增强发展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贫开发工作。

  第七条省确定的贫困乡镇应当建立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根据扶贫任务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的要求,通过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不断提高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提高扶贫对象的生活水平和综合素质。

  鼓励开展各类扶贫开发试点和示范区建设,探索扶贫开发新途径。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地区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攻坚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并组织实施。

  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贫攻坚规划,拟定年度扶贫攻坚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本部门发展规划时,应当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重要内容,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任务。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扶贫攻坚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行政区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县、民族自治地方发展。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识别机制,推进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对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交通水利、就业促进和防止返贫等保障措施,加强扶贫对象实用技术及劳动技能培训,提高扶贫对象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军烈属、农村残疾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户、妇女儿童、扶贫生态移民、库区移民和诚信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优先帮助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施扶贫攻坚重大事项的需要统筹协调、整合资源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攻坚规划的;

  (二)项目、资金性质相近、用途相同的;

  (三)符合项目产业化、规模化、效益最大化原则的;

  (四)有利于区域推进、连片开发的;

  (五)县级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

  进行资源整合应当报原项目、资金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生态建设、村级公路建设、小流域与水土流失治理、农村水电建设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项目,应当优先在贫困地区实施。

  第十七条统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统计指标体系,联合发布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情况,准确反映贫困状况和扶贫对象变化趋势,为扶贫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贫困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开展扶贫项目合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分为产业扶贫项目、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扶贫对象能力培训项目及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扶贫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审批,其中,产业扶贫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扶贫攻坚规划建立扶贫项目库,发布年度扶贫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产业扶贫项目,由县及乡级人民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扶贫龙头企业,按照年度扶贫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按照规定程序向扶贫开发部门申报。项目申报书应当如实载明项目区扶贫对象受益方式及情况。

  申报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扶贫对象能力培训项目及其他项目,依据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不得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也不得在同一年度以相同内容向有关部门重复申报。

  第二十三条扶贫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立项批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原审核审批部门同意。

  扶贫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扶贫项目实施方案的,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报原审核审批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对主要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产业扶贫项目,在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受益联接机制后,可以协议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贫龙头企业或者专业大户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后10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送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备案。

  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实施地的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到位后10日内,将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实施单位以及查询方式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扶贫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工建设项目,并在开工建设后10内建立公示牌,公开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投诉联系方式等情况,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完毕。

  第二十七条扶贫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开公示制、绩效评估和检查验收制,并依法接受审计。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二十八条省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扶贫项目补助标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扶贫项目,并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并依法进行审计。

  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受益地区或者扶贫对象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实施扶贫项目所形成的各类资产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变卖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扶贫资金主要分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对口帮扶和定点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

  省财政每年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30%以上。

  第三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使用范围: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实施扶贫生态移民、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等;

  (三)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支持集团帮扶项目;

  (七)支持开展各类扶贫试点或者创建扶贫示范区;

  (八)贫困地区或者扶贫对象其他需要扶持的扶贫事项。

  第三十二条扶贫开发、发展改革、民族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或者单位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开发政策,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按照程序上报审定。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做到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核算专账,按照国家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按照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十五条财政、扶贫开发部门可以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有偿使用、滚动发展机制。

  第三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和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平台,公开年度扶贫资金安排数量、来源、项目安排去向、项目实施单位、受益群体以及实施效益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侵占和贪污扶贫资金。

  第五章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第三十八条鼓励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积极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协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到贫困地区进行定点帮扶,并引导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帮扶活动。

  第三十九条鼓励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积极争取中央国家机关、大型国有企业、定点帮扶单位和对口帮扶城市的支持,组织实施协作帮扶项目。

  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教育、卫生、医疗等机构建立智力扶贫制度,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人才,组织和支持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服务。

  鼓励组建扶贫志愿者队伍,引进人才到贫困地区创业就业。

  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视为自主创业扶贫对象,在物资、资金、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提供就业岗位、订单采购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科技承包和技术推广等方式参与扶贫开发。

  第四十二条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管理使用,并向捐赠者反馈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产业扶贫项目实施企业取得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四十四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服务协调机制,为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提供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十五条对到贫困地区兴办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稳定实现扶贫对象脱贫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贷款贴息,依法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扶贫投融资机构。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信贷投入,调整信贷结构,开发适应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的金融产品,为扶贫开发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吸纳扶贫对象就业。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的专题报告,并将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绩效评价制度,将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省级财政根据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扶贫项目管理费,并由省扶贫开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程序主要安排到县,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部门实行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对扶贫工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

  第五十二条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乡镇达到省确定的脱贫标准并经考核验收如期或者提前实现脱贫的,享受的扶贫优惠政策不变,并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对经省批准列入脱贫计划,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脱贫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乡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通过勤劳致富稳定实现脱贫的扶贫对象以及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扶贫资金、项目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扶贫对象应当诚实履行实施扶贫项目的相应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

  第五十五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对申报、实施扶贫项目的单位或者组织建立信誉档案,违法或者违规申报、实施项目的,定期予以通报,并作为考核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件整合资源或者整合资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虚构或者伪造扶贫项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扶贫项目管理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配合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相同内容的扶贫项目的,由项目审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项目实施地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扶贫项目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项目实施地县扶贫开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变卖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扶贫开发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扶贫开发政策待遇,尚不构成犯罪的,扶贫开发部门应当取消其受助资格;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四条扶贫开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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