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助学扶贫 > 正文内容

工商联扶贫助学六一儿童节(工商联金秋助学)

2022-09-26 14:30:23助学扶贫2

1.工商联金秋助学

相传新会种柑取皮起源于宋代,距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元大德南海志》是元代记载广东州府(包括新会)的地方志,卷七《物产》记载有“柑子”条,但未

见“陈皮”或“柑皮”的描述,可知新会陈皮当时名气不响,更未成规模。至明清两代,得益于葵业带动,陈皮业声誉鹊起。新会商人利用运销葵制品之便,将陈皮

大批销往外省,令新会陈皮与新会葵扇名声远播、并称“二绝”。

历史上,江南各地都产柑橘皮,有些还曾作为“土贡”,但新会陈皮因药用、保健效果突出,名声得以后来居上。中药“二陈汤"方剂源于宋代官修的《和剂局

方》,清代大医叶桂(字天士,1667─1746)开此方时特别指明用新会皮。清光绪末年,新会从事陈皮业的商号已多达70余家。民国时,会城冈城茶楼是

葵业、陈皮业的经纪商们每天品茶论商的地方。会城歌谣“嫁娶喜宴叙宾亭, 买卖交易到冈城”正是这一场景的真实再现。

陈皮供销两旺带动了新会农民大量种柑致富,又从中延伸出陈皮加工、仓储等行当,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随着陈皮销量日增,经营陈皮在新会风气渐盛,终成

一大地方特色行业。据前辈忆述,会城有商铺卖过一百银元一碗的“百年陈皮茶”,虽不乏商业噱头的成份(茶中有一枚金戒指),但足见当时对陈皮产品的推崇。

1982年,当时的国营新会糖酒厂首创“新会陈皮酒”并独家销售,作为省级优秀新产品风行一时。以新会陈皮制作的食品更是琳琅满目,著名的有新会陈皮白

粥、陈皮鸭、陈皮冬瓜盅、陈皮绿豆沙、陈皮糕点、陈皮梅、陈皮姜、新会九制陈皮,以及陈皮果酱系列等,甚至有商家推出满席都加入新会陈皮的“陈皮宴”。除

此之外,新会陈皮作为馈赠亲友礼品及旅游休闲食品也颇受消费者青睐。

新会陈皮的生产销售曾一度衰落,1996年柑桔橙总面积仅六七百亩,跌至最低谷。近年来,在专业人士的扶持下,这一行业又重新焕发了生机。目前,种柑面积

已达5000多亩,生产或销售陈皮的企业和商户上百家,专营店10多家。2002年12月,经新会区农业局和工商联(总商会)扶持,果农自发成立了新会柑

(陈皮)行业协会,致力于新会陈皮的生产、销售、宣传、科研和保护。在协会的影响下,一些“自杀”式的盲目经营行为受到严厉谴责和制裁,低价购入广西柑等

外地柑冒充新会柑、以红茶染色假冒老陈皮等严重败坏新会陈皮名声的行径已得到初步遏制。

2006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并公告新会柑和新会陈皮这两个产品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又审定通过了《地

理标志产品新会柑》和《地理标志产品新会陈皮》两个地方标准,将新会陈皮置于法规保护之下。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新会陈皮定能恢复壮大,重振声威,再塑辉

煌!

2.工商联金秋助学简报

相传新会种柑取皮起源于宋代,距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元大德南海志》是元代记载广东州府(包括新会)的地方志,卷七《物产》记载有“柑子”条,但未

见“陈皮”或“柑皮”的描述,可知新会陈皮当时名气不响,更未成规模。至明清两代,得益于葵业带动,陈皮业声誉鹊起。新会商人利用运销葵制品之便,将陈皮

大批销往外省,令新会陈皮与新会葵扇名声远播、并称“二绝”。

历史上,江南各地都产柑橘皮,有些还曾作为“土贡”,但新会陈皮因药用、保健效果突出,名声得以后来居上。中药“二陈汤"方剂源于宋代官修的《和剂局

方》,清代大医叶桂(字天士,1667─1746)开此方时特别指明用新会皮。清光绪末年,新会从事陈皮业的商号已多达70余家。民国时,会城冈城茶楼是

葵业、陈皮业的经纪商们每天品茶论商的地方。会城歌谣“嫁娶喜宴叙宾亭, 买卖交易到冈城”正是这一场景的真实再现。

陈皮供销两旺带动了新会农民大量种柑致富,又从中延伸出陈皮加工、仓储等行当,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随着陈皮销量日增,经营陈皮在新会风气渐盛,终成

一大地方特色行业。据前辈忆述,会城有商铺卖过一百银元一碗的“百年陈皮茶”,虽不乏商业噱头的成份(茶中有一枚金戒指),但足见当时对陈皮产品的推崇。

1982年,当时的国营新会糖酒厂首创“新会陈皮酒”并独家销售,作为省级优秀新产品风行一时。以新会陈皮制作的食品更是琳琅满目,著名的有新会陈皮白

粥、陈皮鸭、陈皮冬瓜盅、陈皮绿豆沙、陈皮糕点、陈皮梅、陈皮姜、新会九制陈皮,以及陈皮果酱系列等,甚至有商家推出满席都加入新会陈皮的“陈皮宴”。除

此之外,新会陈皮作为馈赠亲友礼品及旅游休闲食品也颇受消费者青睐。

新会陈皮的生产销售曾一度衰落,1996年柑桔橙总面积仅六七百亩,跌至最低谷。近年来,在专业人士的扶持下,这一行业又重新焕发了生机。目前,种柑面积

已达5000多亩,生产或销售陈皮的企业和商户上百家,专营店10多家。2002年12月,经新会区农业局和工商联(总商会)扶持,果农自发成立了新会柑

(陈皮)行业协会,致力于新会陈皮的生产、销售、宣传、科研和保护。在协会的影响下,一些“自杀”式的盲目经营行为受到严厉谴责和制裁,低价购入广西柑等

外地柑冒充新会柑、以红茶染色假冒老陈皮等严重败坏新会陈皮名声的行径已得到初步遏制。

2006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批准并公告新会柑和新会陈皮这两个产品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又审定通过了《地

理标志产品新会柑》和《地理标志产品新会陈皮》两个地方标准,将新会陈皮置于法规保护之下。相信在不久的未来,新会陈皮定能恢复壮大,重振声威,再塑辉

煌!

3.工商联金秋助学新闻报道

建议捐到工会系统。当然捐到民政局(慈善总会)也是可以的。金秋助学最早是由工会创办的送温暖品牌活动,到2012年已经是15个年头。此项活动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近年来,社会各界都举办了此类的助学活动如民政局(慈善总会)、妇联、残联、工商联、共青团等,统称为金秋助学。其中影响及规模最大的依然是工会系统。

工会的金秋助学资金来源主要是在民间募捐,依据实际的资助人数,不足部分由工会补足。

4.工商联金秋助学目的

建议捐到工会系统。当然捐到民政局(慈善总会)也是可以的。金秋助学最早是由工会创办的送温暖品牌活动,到2012年已经是15个年头。此项活动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近年来,社会各界都举办了此类的助学活动如民政局(慈善总会)、妇联、残联、工商联、共青团等,统称为金秋助学。其中影响及规模最大的依然是工会系统。

工会的金秋助学资金来源主要是在民间募捐,依据实际的资助人数,不足部分由工会补足。

5.工会金秋助学申请理由

1、申请助学金的理由首要的就是家里经济条件困难,一定要把家里的贫困情况写出来。

2、热爱学习,助学金是用来帮助那些家庭困难的学生学习的,所以申请助学金一定要热爱学习,学校不可能把助学金给一个不爱学习的人的,一定要仔细的描写自己的学习成绩以及学习态度。

3、单亲或者孤儿抚养,这种特殊的家庭情况也要说明。

4、家人生病没有劳动能力,无法供应其上学的费用。

6.工会金秋助学申请条件文件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当年录取为大专以上的贫困生每人资助3000元;非应届的资助2000元;中专、职校(高中)资助1000元;高中以下的资助500元;报送省总工会助学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的大学生,要求是2011年应届高考录取的学生(不包括全公费类院校或专业)。

7.企业金秋助学

没有相关文件表明要给几年。“金秋助学”服务对象约6000人。他们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和博士)。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8.集团公司金秋助学通知

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行政)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安排预算。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加强项目制资金管理,要以会员职工的需求定项目,以项目促落实,切实保障、维护会员职工权益。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一)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辽宁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二)基层工会依法获取的各项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不得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

  (三)单位行政要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不得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费。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应控制在学员总数的20%以内,奖励金额应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

  教师酬金(税后)支付标准可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如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没有相关规定,可参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500元;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3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学时。

  (二)文体活动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等装备,可按年人均不超过800元标准购置(含服装、鞋帽、配饰等),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比赛)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置奖项的集体活动,为吸引全员参与,增强职工对工会组织的归属感,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人均不超过100元,每年不超过2次。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的,如上级工会组织不承担相关费用的可按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举办文体活动(比赛)期间需聘请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和活动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因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发放观影券并实名签收,年人均不超过300元。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基层工会可以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伙食补助费。组织春游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标准不超过50元,每日不超过100元。

  (三)宣传活动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其他活动支出。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以及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8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基层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标准不超过300元。

  工会会员结婚,可以发放不超过600元金额的慰问品;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慰问时可以同时赠送200元以内的实物。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纪念品。

  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在高温、寒冷等极端天气情况下,可开展一线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用品,年人均慰问标准不超过100元。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经上级批准同意后,可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奖励比例控制在20%之内,每人每次奖金或奖品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行政提供。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操作细则和操作流程,明确相关经费支出的统一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文件,并严格按规定执行。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具体办法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基层工会要规范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基层工会开展活动要有具体方案和书面通知。发放奖励、补助和慰问金(品)时,要审批发放手续齐全,发放的资金(物品)、补助要有签领单,实名制本人签收。报销时,购物发票写明单位、具体品名、数量等明细;用餐要附用餐人员名单;原始票据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滥发福利、组织公款旅游等。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弄虚作假套取或变相套取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九)不准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准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职工活动。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中教师酬金、奖金、劳务费用等均指税后支付标准,各基层工会在实施中要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工发〔2018〕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nanba.com.cn/zxfp/703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