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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扶贫助学有哪些(中山市助学贷款)

2022-09-16 05:05:18助学扶贫2

1.中山市助学贷款

中山大学深圳校区和中山大学本部及其他校区是统一招生的,招生方案也是一样的,目前中大已发布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想要填报中大深圳的赶紧瞧瞧。

中山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山大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以“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为人才培养目标,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校基本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中山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58

中山大学以统一代码(10558)进行招生。

第五条 校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校区南校园、北校园、东校园)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校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校区)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 “双一流”A类建设高校。

第八条 办学历史和战略目标:中山大学由孙中山先生于1924年亲手创立。新时期中山大学的战略目标是扎根中国大地,加快进入国内高校第一方阵步伐,努力迈进世界一流大学前列。

第九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中山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山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中山大学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21年学校计划面向全国各省(区、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7730人、华侨港澳台学生500人。学校实行大类招生,2021年招生大类及分流专业详见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admission.sysu.edu.cn)。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及学校办学情况,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各地生源数量、质量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提出招生专业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按照不超过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20%调档;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按照不超过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05%调档。在平行志愿批次,已投档至中山大学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十六条 学校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安排不分省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第十七条 对已进档考生,学校按分数(投档成绩)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投档成绩相同且招生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实际高考成绩高的考生,仍相同时则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进行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所在省(区、市)本科普通批次执行。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分数优先(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区、市)实施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的规则。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护理学只招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要求进行公开征集,仍未完成的,调配到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

第二十条 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外语类专业,其他专业主要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基本依据。若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族班、新疆协作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国家民委专项计划等的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强基计划、保送运动员、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音乐表演专业、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学生)等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及中山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华侨港澳台联合招生、澳门保送生、澳门“四校联考”、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本科面试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等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及中山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按照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2021级新生集中于广州校区南校园进行大类培养。按大类专业录取的学生,第一学年结束时根据学生意愿,结合就读期间学业表现、高考成绩,在招生大类的专业内进行专业分流,确定培养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入校后即分流。

第二十八条 学生住宿费、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其中,住宿费750-1600元/学年,学费6060-10000元/学年,具体请在各省公布的本科招生目录或登录中山大学信息公开网查询。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承诺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中山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履行职能监督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专责监督职责。中山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解释。

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北区524栋

邮编:510275

招生咨询电话:020-84036491传真:020-84111598

监察处检举控告电话:020-84115582

中山大学主页:www.sysu.edu.cn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admission.sysu.edu.cn

中大招生微信公众号:sysuzs

2.中山市助学贷款资助中心

中山大学深圳校区和中山大学本部及其他校区是统一招生的,招生方案也是一样的,目前中大已发布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想要填报中大深圳的赶紧瞧瞧。

中山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山大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以“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为人才培养目标,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校基本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中山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58

中山大学以统一代码(10558)进行招生。

第五条 校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校区南校园、北校园、东校园)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校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校区)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 “双一流”A类建设高校。

第八条 办学历史和战略目标:中山大学由孙中山先生于1924年亲手创立。新时期中山大学的战略目标是扎根中国大地,加快进入国内高校第一方阵步伐,努力迈进世界一流大学前列。

第九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中山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山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中山大学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21年学校计划面向全国各省(区、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7730人、华侨港澳台学生500人。学校实行大类招生,2021年招生大类及分流专业详见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admission.sysu.edu.cn)。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及学校办学情况,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各地生源数量、质量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提出招生专业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学校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按照不超过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20%调档;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按照不超过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05%调档。在平行志愿批次,已投档至中山大学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十六条 学校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安排不分省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第十七条 对已进档考生,学校按分数(投档成绩)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投档成绩相同且招生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实际高考成绩高的考生,仍相同时则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进行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所在省(区、市)本科普通批次执行。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分数优先(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在全国绝大部分省(区、市)实施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的规则。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护理学只招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九条 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根据各省(区、市)要求进行公开征集,仍未完成的,调配到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

第二十条 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外语类专业,其他专业主要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基本依据。若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族班、新疆协作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国家民委专项计划等的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强基计划、保送运动员、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音乐表演专业、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学生)等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及中山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华侨港澳台联合招生、澳门保送生、澳门“四校联考”、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本科面试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等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及中山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按照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2021级新生集中于广州校区南校园进行大类培养。按大类专业录取的学生,第一学年结束时根据学生意愿,结合就读期间学业表现、高考成绩,在招生大类的专业内进行专业分流,确定培养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入校后即分流。

第二十八条 学生住宿费、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其中,住宿费750-1600元/学年,学费6060-10000元/学年,具体请在各省公布的本科招生目录或登录中山大学信息公开网查询。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承诺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中山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履行职能监督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专责监督职责。中山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解释。

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北区524栋

邮编:510275

招生咨询电话:020-84036491传真:020-84111598

监察处检举控告电话:020-84115582

中山大学主页:www.sysu.edu.cn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admission.sysu.edu.cn

中大招生微信公众号:sysuzs

3.中山市助学贷款怎么申请

2022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费:普通类专业27000元/生·学年,美术类专业29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500元/生·学年。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变动,以学校官方最新消息为准。

一、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收费标准

1、学费:普通类专业学费27000元/生·学年;美术类专业学费29000元/生·学年。

2、住宿费:1500元/生·学年(带空调)。

说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是民办大学(但是是中山市政府主办,民办标准收费)

通常来说,公办大学由于有国家或地方财政经费支持,学费一般不是很贵,普通类专业通常4000-6000元每年,艺术类专业通常8000-10000元每年,不过公办大学也有中外合作等部分高收费专业,学费通常2-3万元一年甚至更高到十几万;民办大学由于需要自筹资金,一般学费都较贵,通常在10000-18000元每年,也有学费超过20000元/年的。

家庭条件困难的学生,可以选择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分期还款,国家财政还贴息,也算是国家对大学生的政策福利,在报考前最好先向学校咨询是否支持助学贷款以及办理贷款相关流程等事项。

4.中学生助学贷款

一、资助范围

在校(园)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全覆盖)。因汛因疫受影响困难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城市困难职工等家庭的子女和特困人员 、监护人因见义勇为伤亡的被监护人、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等群体作为特殊困难群体予以优先资助。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按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请,进行量化评分,并根据评分情况,结合各阶段学校资助比例确定资助人数和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可享受资助。

五年过渡期内,享受原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的范围是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

二、各学段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学前教育

1.生活费。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照每生每年6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2.保教费。在普惠性幼儿园和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享受原建档立卡政策的幼儿,按照每生每年600元的标准补助保教费。

(二)义务教育

1.营养改善计划。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原建档立卡政策的学生,按照每生每年800元的标准补助营养改善费。

2.两免一补。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的学费,为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三)普通高中教育

1.免学费和住宿费。对公办学校“享受原建档立卡政策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免费标准按学校收费许可证审批标准确定。对符合免除学杂费政策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我市同类型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的标准给予补助,高于补助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国家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困难等级分1500元、2000元、2500元3个档次。(享受原建档立卡政策的学生按最高档发放国家助学金,即每生每年2500元。)

(四)中职教育

1.免除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免除学费。

2.国家助学金。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在校贫困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五)高等教育

1.大学新生入学资助(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又称大学生路费。家庭经济困新生可申请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就读本省院校的新生资助标准为每人 500 元,就读省外院校的新生资助标准为每人 1000 元。

2.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有禹州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贷款所产生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支付。

三、资助程序

(一)提出申请

每年秋季学期初,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或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享受原建档立卡政策的学生,市教体局根据乡村振兴局每年4月、10月提供的数据信息,以及河南省贫困生资助识别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系统数据确定,学生或家长需向学校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等相关材料)

(二)资格认定

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家长或村委会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确定本学年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拟资助名单,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将最终结果录入河南省贫困生资助识别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市级审核

教体局负责审核各乡镇(办)、各学校上报的拟资助名单及系统录入情况,审核无异议后,上报财政局审核。

(四)资金发放

经教体局、财政局审核确定的受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受助资金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社保卡中。

四、在资助资金发放过程中,学生家长及帮扶工作人员咨询率较高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同一批发放资金的受助学生,资金到账的时间却不同。

造成的原因可能为:受助学生家长提供的社保卡和账户户名不一致,或是社保卡未激活、挂失、注销,造成发放失败。这部分学生需核对户名、激活卡号或重新办卡后再次进行发放,直到发放成功。

(二)部分享受原建档立卡政策的学生没有享受到资助。

按照上级政策规定,要求资助对象为在校在籍(园)学生,如学生没有及时办理学籍,或转学后未及时转入学籍,将造成无法获得市财政资助,由就读学校或幼儿园资助。

(三)在外地就读学生没有享受资助政策。

在外地就读的享受原建档立卡政策的学生需向其就读的学校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按照当地的资助政策,享受相应的资助。

以上学生资助政策及流程,如果有不明白、不清楚的,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或拨打该中心电话咨询。

禹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明白卡

5.中山市助学贷款利率

银行最新贷款基准利率:0-6月(含6月)贷款年利率是4.35% ,6月-1年(含1年)是4.35%,1-3年(含3年)是4.75%,3-5年(含5年)是4.75%,5-30年(含30年)是4.90% 。在此基础上会有适当的下浮或上浮

6.中山大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中山大学发录取通知书时会发银行卡的,现在不光是中山大学,其它大学在发录取通知书时也会发银行卡的,有的学校还会发电话卡,而你的学费,生活费大多都会打到这张卡上方便交费,如果有助学基金,助学贷款,奖学金什么的,也会发放到这张卡里面,这样也方便学校管理。

7.中山大学助学贷款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学生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学校学生是指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个人及集体的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奖励方式

第五条 学校学生个人奖学金含: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校综合奖学金

(四)优秀干部奖学金

(五)突出表现奖学金

(六)特殊荣誉奖学金

(七)考研深造奖学金

(八)社会奖学金

(九)优秀新生奖学金

(十)应征入伍奖励金

第六条 学校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含:

(一)优秀团员;

(二)优秀志愿者;

(三)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四)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五)优秀党员;

(六)优秀毕业生。

第七条学校学生集体奖含:

(一)优秀班集体;

(二)先进学生党支部;

(三)特色宿舍。

第八条 学校学生集体荣誉称号含:

(一)五四红旗团委;

(二)先进团支部;

(三)优秀社团;

(四)社会实践优秀团队。

第三章 申请及评选条件

第九条 凡学年内有违法及学校纪律处分者,在“素质拓展”分值认证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其任何奖项的评奖资格。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的奖金和荣誉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 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上一年度在外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不参加学校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学校综合奖学金必须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正考成绩加权平均分排名评选。

1、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正考成绩全部合格;

2、根据《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方案》,一年级所修素质拓展分值≥3分,二、三年级所修素质拓展分值≥2分,方具备奖学金评选资格。

3、学校授权二级学院制定的其他评选条件。

(二)优秀干部奖学金:包括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党务干部,具体评选条件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优秀干部评选办法》、《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三)突出表现奖学金

在思想品德、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五)特殊荣誉奖学金专用于奖励由学校推荐参评,因个人先进典型事迹产生积极社会反响,并在全省及以上范围荣获表彰的学生,如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

(六)考研深造奖学金专用于奖励成功考取国内高校研究生或成功考取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高校研究生深造的应届毕业生。

(七)社会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按提供奖金方的具体评选要求执行。

(八)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参照每年招生前公布的《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方案》。

(九)应征入伍奖励金的评选条件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关于鼓励学生应征入伍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授予各项学生个人荣誉称号的条件如下:

(一)优秀团员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优秀团员评选办法》。

(二)优秀志愿者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优秀志愿者评选办法》。

(三)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评选办法》。

(四)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五)优秀党员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六)优秀毕业生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 各项学生集体奖的评选条件如下:

(一)优秀班集体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创建“优秀班集体”活动实施办法》。

(二)学生先进党支部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党支部管理办法(试行)》。

(三)特色宿舍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特色宿舍”创建方案》。

第十五条授予各项集体荣誉称号的条件如下:

(一)五四红旗团委评选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五四红旗团委评选细则》。

(二)先进团支部评选按照校团委的评选通知。

(三)优秀社团评选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优秀社团评选办法》。

(四)社会实践优秀团队评选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评选办法》。

第四章 奖励名额

第十六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比例为:

(一)学校综合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参选学生总数1%以内;二等奖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参选学生总数5%以内;三等奖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参选学生总数10%以内;

(二)优秀干部奖学金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参选学生总数3%以内;

(三)突出表现奖学金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参选学生总数2%以内;

(四)优秀团员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团员总数5%以内;

(五)优秀志愿者评选比例控制在注册志愿者5%以内;

(六)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2%以内;

(七)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比例控制在全校勤工学生总数10%以内;

(八)优秀党员评选比例控制在全校党员5%以内;

(九)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控制在毕业生总数3%以内;

(十)优秀班集体评选比例控制在参加创建班级总数的30%以内;

(十一)先进学生党支部评选比例控制在全校学生党支部25%以内;

(十二)特色宿舍评选比例控制在全校宿舍总间数的5%以内;

(十三)五四红旗团委每学年评选4个二级学院团委;

(十四)先进团支部评选比例控制在全校团支部的15%以内;

(十五)优秀社团评选比例控制在当年注册社团总数的15%以内;

(十六)社会实践优秀团队评选比例控制在当年申报团队的15%以内;

(十七)社会奖学金评选数量按不同社会奖学金的具体要求控制。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综合奖学金的评选程序:班级学生学年大学生素质拓展分及学习成绩排名公布—班级上报获奖名单—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公示—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优秀干部奖学金、突出表现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学生申报—二级学院推荐—学校公示—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特殊荣誉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学生申报—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公示—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考研深造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学生申报—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公示—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社会奖学金的评选程序:班级推荐—二级学院审议—学校公示—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程序:二级学院推荐—学校公示—学校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生集体奖及荣誉称号的评选程序参照相应的评选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励标准

第二十四条获得学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每人奖励3000元;学校综合奖二等奖学金的学生每人奖励2000元、学校综合奖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每人奖励1000元。同时授予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获得优秀干部奖的学生每人奖励1000元。同时授予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获得突出表现奖的学生每人奖励500元。同时授予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获得特殊荣誉奖的学生,省级荣誉奖每人奖励5000元,国家级荣誉每人奖励10000元。在全校通报表扬,计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成功考取国内高校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每人奖励2000元,成功考取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高校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奖励每人1000元。

第二十九条获得社会奖学金的学生的奖励标准按不同社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获得学生集体奖的团体,颁发奖金(金额另定)和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三十一条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个人或集体,颁发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优秀党员、社会实践优秀个人及团队、优秀班集体、特色宿舍的评选工作一般在下半年进行。其他奖项的评选一般在上半年进行,特殊情况另定。

第三十三条获奖学生个人或集体的主要事迹由学校及学院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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