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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扶贫助学措施(小学扶贫助学措施方案)

2022-09-10 10:10:16助学扶贫2

1.小学扶贫助学措施方案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和城镇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可享受基本的生活费补助,占寄宿生人数的40%。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农村孩子读书每年补多少钱?

1.补贴条件

主要有这几个,分别是父母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低保户、五保户家庭的学生。

2.补贴金额

九年义务阶段:免除学杂费、书费、以及每年800元营养健康补助;家庭贫困的农村寄宿生小学每年可领1000元生活补助,初中生每年可领1250元。

高中教育阶段:在公立高中就读,可以免除全部的学杂费,还可领取2000元/年的国家助学金。

大学教育阶段: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另外还可申请国家助学金,根据贫困等级不同,分为2000元/年、3000元/年、4000元/年。

研究生教育阶段:硕士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年10000元起。

2.小学扶贫助学措施方案简短

精准扶贫教育补助的申请流程:

1、农村贫困学生应由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扶贫部门颁发的扶贫手册、学生资助卡(省外就读的提供涉农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原件和复印件,交受理单位审核,审核后原件退还本人,复印件存档备查。

2、受理单位对申请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进行评审,将资助资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省外学校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发放给农村贫困学生。

4.小学贫困生帮扶措施

可以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来资助。也可以去民政局,有那种一对一帮扶对象,找一个就行。可以联系想帮助的那个地方的民政局或有关媒体,让他们联系。

5.扶贫助学活动方案

第二章 考评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考评内容包括资助机构、制度建设与政策落实、宣传教育、育人成效、监督检查及配合工作以及附加考评六部分。

第五条 考评主要采取材料审核、工作检查等方式。审核材料主要包括考评材料和日常工作材料等。

第六条 考评指标及分值权重等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学生资助工作重点调整等因素,结合学校工作实际适当动态调整。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上级考评要求制订学校年度考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学院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应按照本细则、认真对照《东北林业大学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及年度考评实施方案等其他相关考评要求,认真报送考评材料。

第四章 考评结果发布与应用

第九条 学校每年按照上级学生资助绩效奖励金额的5%提取经费,如果没有上级绩效奖励,学校每年安排20万元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绩效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十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作为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绩效考评奖励的重要依据。总成绩排名前70%的学院参与奖励分配。其中,在国家奖学金评定质量、贷款还款质量、全国资助育人活动成效、学费缴纳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率、社会资助力度、资助相关研究成果等指标累计成绩排名前30%的学院可评为优秀。按照相关学生工作干部15%评选优秀个人,并设上述单项工作突出表现奖若干名。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考评结果并结合上一年度学校获得上级考评情况,制订年度考评绩效奖励分配方案,表彰优秀单位和个人,对不合格的学院及有关重点工作考评较差的学院限期整改。对于学生投诉,经核实系工作失误导致且负面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将实行考核评优一票否决制。考评结果由学校以适当方式通报。

6.小学扶贫资助方案

2020年部门单位定点帮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优点,主要要提出2020年部门定点扶贫工作方案的目标目的,和具体的行动措施救助。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就比如说你投资多少,就要剪成什么样的目的。给要投资多少而且没什么设施这些都要弄清楚

7.小学资助贫困学生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救助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8.扶贫助学工作方案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学校、家庭等方面的教育责任意识。

二、做好家访,加大对易辍在校学生和流动学生的监控力度,随时做好家访。


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建立和完善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矫正档案,切实纠正学生不健康心理。

四、在师生中广泛开展“一帮一”、“手拉手”、“结对子”的帮扶活动,用真诚的爱心消除贫困生、学困生的心理压力,资助他们完成学业。

五、规范教育行为,加强教师师德师风教育,严禁教师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为学生营造心灵的氛围。


六、实行奖罚机制,对每学年度开学人数对比,巩固率达100%者奖200元,多一人加奖10元,巩固率达99%者奖150元,巩固率达98%者奖100元,巩固率达97%者奖50元,低于97%者不受奖。巩固率低于90%者少一人罚10元。

七、成立充实强有力的“控辍保学”工作领导组

9.小学贫困学生帮扶计划及措施

工会对困难职工一对一帮扶措施从经济,家庭,情感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经济方面首先是提供收入更多的岗位来提高困难职工收入,或者提供一些兼职的工作任务来增加一些收入,尽量不要直接给线。

家庭方面主要是了解家庭成员的情况,协助解决孩子上学,老人看病,或者是住房方面的困难,当然更多的是在符合政策的情况下来给困难职工一些帮扶。

另外就是在一些节日期间进行关怀慰问,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让困难职工感受到工会的温暖。

10.小学扶贫助学措施方案怎么写

教育扶贫家长意见怎么写好?

请尊重孩子隐私。

我们努力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但我们实在无力扛起了!

风中,我们心怀感恩,负笈读书。

我与父辈都在践行中…,并与祖国同行!

感谢大家的帮助,我们会继续努力工作生活,并且有机会也要去关心帮助别人。

同为一个人,为什么别人可以自力更生,你确要抚平,同为一件事,为什么别人可以解决,你确要国家给你解决,得到帮助的朋友们你们好好想想。

11.个人扶贫助学实施方案

雨露计划的发放方式是通过一卡通方式,银行将资金打到卡上。雨露计划补助对象是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在校学生。条件为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无论在何地就读,均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扶贫助学补助,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家庭在校生,每生每学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助学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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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扶贫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