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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资助资金发放宣传总结(小学资助资金发放宣传总结怎么写)

2023-05-10 17:10:08助学扶贫1

1. 小学资助资金发放宣传总结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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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农村孕产妇入院时,由医疗保健机构垫付住院分娩项目补助资金和新农合报销资金。农村孕产妇出院结账时需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参合发票、合作医疗信息卡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同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以下方法结算:参加了新农合的,先按照新农合的规定报销,再按项目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未参加新农合的,直接按项目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新农合报销和项目资金补助后的费用由农村孕产妇自行负担。

②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分娩后3个月内将住院分娩结算发票、出院证明、费用清单、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参合发票、信用社账号等报户口所在地乡镇(办)卫生院,乡镇(办)卫生院将相关资料报区项目办公室和新农合办,项目办公室和新农合办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将该孕产妇住院分娩所应享受的补助资金(新农合报销部分和项目补助部分)拨付至乡镇(办)卫生院,孕产妇在乡镇(办)卫生院领取补助资金。

2. 小学资助宣传简报

五个一的资助简报主要写明时间五个一的内容突出调么的清晰度,让读者一看就明白,特别突出简报的简明扼要

3. 小学资助资金发放宣传总结怎么写范文

可以这样写,首先对国家资助政策及成效进行概括性描述,其次,围绕在学生资助政策帮助下的青春奋斗主题,举出实际生活中的几个小故事,最后概括总结,进一步强调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及成效的重要性

4. 小学资助宣传方案

补贴对象 家庭贫困学前教育残疾儿童(0-6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学生。

补贴标准

1、残疾儿童补贴: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每名残疾儿童最多可连续资助三年;

2、九年义务教育及高中(中职)贫困残疾学生及残疾家庭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500元;高中(中职、省特校)阶段在校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1000元;

3、贫困残疾大学生及研究生: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

4、对符合条件的在园贫困残疾幼儿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建档立卡家庭残疾幼儿每人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残疾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一、二年级贫困家庭残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该项资助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淮北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资助〔2018〕4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淮北市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18〕21号)文件,由教育部门进行资助。

5. 小学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方案

兜底方案的设计其实说白了就是为了实现系统的高可用。

高可用系统的建设贯穿于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架构设计阶段、编码阶段、测试阶段、发布阶段、运行阶段,以及故障发生阶段。

每个阶段都可能产生问题,如果事先没有考虑到高可用建设方案,那么出现问题时影响的是整个系统。

每个阶段的主要关注点:

1.架构设计阶段:架构设计阶段主要考虑的是系统的可扩展性和容错性,比如避免单点问题。

2.编码阶段:编码阶段主要考虑的是代码的健壮性,比如远程接口调用时,需要设置合理的超时退出机制,防止被其他系统拖垮,也要对返回结果预期范围或者超出预期范围进行相应的处理,例如对无法预料的错误要有异常捕获机制以及默认返回值。

3.测试阶段:测试阶段主要关注的是测试用例的覆盖度,保证最坏情况发生时也会有对应的处理流程。

4.发布阶段:发布阶段主要考虑的是发布错误的一个紧急回滚机制。

5.运行阶段:运行阶段主要考虑的是对系统的一个准确的监控,发现问题能及时的记录并报警,便于问题的排查。

6.故障阶段:故障发生阶段最主要的还是考虑如何减少后续的影响,比如对商品的下架,活动的关闭等,而且要有快速的恢复服务,定位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能力。 

6. 小学学校资助宣传工作总结

学习负担大大减轻,不用在为学费和各种缴费而苦恼,生活更加轻松。因为有了助学金之后,可以更加安心的学习。老师的关怀与同学的帮助让我更好的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中来。学也因此获得了大幅度的提高,我会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努力为母校争光,不辜负大家的期望!

我只能邹这么多。

7. 小学资助政策宣传活动总结

贷款申请受理时间

因疫情影响,今年高考录取时间推迟。为更好地为广大学生服务,今年我省助学贷款集中受理时间延长20天,全省各县(市、区)现场集中受理学生贷款申请时间为8月1日至9月30日。

二、贷款受理对象和预申请

贷款申请受理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各市及所属县(市、区)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等文件要求,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相关部门盖章的环节。各市及所属县(市、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组织驻地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阶段)积极开展助学贷款预申请工作。预申请的对象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大学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包括高中阶段任一学年曾获得过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和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对未在高中阶段进行预申请,但因遭遇自然灾害、家庭变故或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县级资助中心可在正式受理前,根据实际情况为其办理预申请,并将预申请信息导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预申请工作开展时间可以与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时间相衔接,每年9月(高三第一学期)即可启动下一年度的预申请工作,预申请信息自导入系统之日起八年内有效。

未进行预申请,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书面承诺代替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作为申办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依据。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续贷学生和已通过预申请的首贷学生,直接纳入贷款对象范围,不得增加额外的贷款资格限制条件和贷款资格审查程序,确保“应贷尽贷”。

三、贷款额度

普通本专科学生贷款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超出学费和住宿费的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四、贷款申请受理工作流程

(一)维护系统信息。各地、各高校要于贷款正式受理前,登录并维护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机构和人员信息,确保电子签章、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高校学费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二)贷款网上申请。贷款学生须注册并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https://sls.cdb.com.cn)提交贷款申请。各地、各高校要认真组织贷款学生做好在线注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约定与承诺书》签订、申请信息录入、贷款申请表打印等工作。

续贷学生应注意更新完善个人联系方式、通信住址等信息,提交续贷申请时需要填写续贷声明,借款学生可简要报告个人学习、生活状况,简述对国家助学贷款、个人诚信的认识等,篇幅在100字至200字之间。各县(市、区)负责对续贷声明内容进行审核。

为科学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降低人员聚集带来的病毒传播风险,2020年将在部分地区试点续贷远程办理,相关地区的续贷学生可以根据系统提示选择远程办理续贷。远程办理续贷的借款学生需要接受续贷远程受理服务协议,在经过支付宝人脸识别功能进行身份认证后,确认提交续贷申请。

办理续贷时,需要变更身份信息和关键就学信息的,需要新增共同借款人的,仍需携带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县级资助中心现场办理。

在我省高校就读的外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各高校须按照其生源地的工作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属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参照上述办法组织网上申请工作。

(三)贷款申请受理。我省助学贷款办理全部实行电子合同,各县(市、区)在收到贷款学生申请材料后,应认真核对有关信息,确保信息录入准确无误。现场受理贷款申请时,要指导贷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完成电子借款合同签订,确保签字清晰准确。完成受理后,为贷款学生并打印《借款合同》副本和《受理证明》(上附回执录入验证码)。对远程提交的续贷申请,县级资助中心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查确认。续贷远程受理的合同经县级资助中心审查通过后,系统将向学生发送回执验证短信。申请受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不得增设任何额外手续。

(四)贷款学生账户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各县(市、区)在为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支付宝相关操作方法请登录支付宝网站查询或拨打客服电话95188)。

(五)贷款学生报到注册。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受理证明》或者回执验证短信到学校报到,各高校要及时给予注册,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不得要求贷款学生预缴学费和住宿费。

(六)合同电子回执录入。各高校应于10月10日前,根据贷款学生提交的受理证明或者回执验证短信,在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欠缴金额等回执信息,逾期未录入合同电子回执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五、贷款审批发放阶段工作安排

(一)贷款学生名单公示。县级资助中心应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贷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发现的问题,应组织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学生应谢绝其贷款申请。县级资助中心根据公示结果起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示情况说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公示说明》)。

(二)汇总上报申请信息。各县级资助中心在汇总提交贷款申请信息前,须由县复核人逐份检查电子合同,确保电子合同和各项附件内容完整准确,重点核对: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签字是否与系统中姓名一致,有无错别字;代签格式是否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避免合同与附件张冠李戴;扫描附件是否清晰可辨;首次贷款且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是否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扫描。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尽快组织整改,避免因技术原因而谢绝贷款申请。

完成合同复核与回执确认后,县级资助中心在系统中进行申请汇总,导出《××县资助中心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申请汇总表》,打印时须用A3纸横向打印),于10月14日前将《申请汇总表》《公示说明》报送至市资助中心,系统电子流程提交至省资助中心。《申请汇总表》须由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并在左上方单位名称处加盖单位公章(超过一页的汇总表须每页盖章或加盖骑缝章)。

各市(青岛市除外)对所属各县(市、区)提交的申请信息审核无误后,于10月16日前将《关于2020年度××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情况的函》(见附件2,各县(市、区)提交的《申请汇总表》、《公示说明》作为附件)报送至省资助中心。青岛市直接报送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

(三)贷款审查与审批。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青岛市分行会同省资助中心,对《申请汇总表》《借款合同》进行审查,并进行贷款审批。对于在合同审查环节发现材料不全、信息有误的,县级资助中心应积极与借款人联系补救,审慎谢绝合同。谢绝的借款合同,由县级资助中心负责通知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不再受理该学生本年度借款申请。

(四)贷款发放与支付。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资金将于11月20日前,通过“支付宝”平台进行发放。资金将先发放至贷款学生“支付宝”账户,再将欠缴学费和住宿费划付至高校银行账户。

(五)贷款资金到账核实。各高校、各县(市、区)要及时登录系统查看发放结果,如有发放失败应及时修改完善相关信息,再由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或青岛市分行重新安排资金划转。贷款学生可以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查看贷款申请状态。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应急预案中明确疫情防控措施,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确保各项防控举措落实到位。做好受理场所的通风和卫生消毒工作,加强出入口管理,对进入受理现场人员严格实施“健康码+体温测量”管理。尽量减少“人际接触”,对业务量较大的县区应采用预约服务、定点服务,合理控制场所内人员数量,安排专人维持秩序,合理安排现场人员间距,督促 提醒佩戴口罩,杜绝人员集聚。有条件的应设置临时隔离留置室(间),发现人员存在发热、胸闷、乏力等异常症状,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政府,并实施隔离、送医等措施。

(二)加强受理场所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要增强品质服务意识,优化助学贷款受理软硬件设施,通过调配人员或选派志愿者补充工作人员,因地制宜利用现有场所,如政务服务中心、高中学校礼堂、乡镇中心校等,设立贷款办理大厅、办理点或流动受理点等。业务量较大的县区,应结合实际在县域内设置多处受理场所,受理场所面积应满足疫情防控保持人员间距的要求。

应根据以往受理工作经验和年度受理日程安排,合理测算受理窗口数量,配备与业务受理工作相匹配的专线网络等现代化办公设备。集中受理大厅应公示县级资助中心办事人员的基本信息,划分出学生家长等候区、咨询区、打印区等功能区域,并配备空调、座椅、免费饮用水等便民设施,提供免费打印服务。努力提高办事效率,让学生和家长“少排队”;对由客观原因无法到现场办理贷款的,努力实现送“贷”上门,让学生和家长“少跑路”。

(三)建立受理预警工作机制。为了确保助学贷款受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县级资助中心须结合实际制定受理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增加受理人员和窗口,安排座椅、饮用水等等候服务,做好疏导和安抚工作。避免让群众在烈日下等候和长时间站立排队等现象,坚决杜绝限号办理等情况发生。

(四)持续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工作。各单位要注意总结和发掘贷款工作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先进事迹、典型案例,及时报送信息,为更好的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提供素材。要借助网络、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各类媒体,通过新闻、专题报道、发放宣传品等方式,扩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社会影响和知悉范围。受理场所应在醒目位置悬挂“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县办理中心”横幅,张贴全国统一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展板,播放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视频,通过现场培训使借款学生明白如何申请助学贷款及还款。要做好舆情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响应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避免发生负面影响。通过网站或张贴公告等方式对外公布联系方式或热线咨询电话,保证受理期间热线电话畅通,及时回答学生的咨询和投诉,提升服务质量。

8. 小学资助资金发放宣传总结怎么写啊

1、农村孕产妇出院时凭住院分娩结账单据户口簿或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除外)申请补助。

2、在外地务工的各地农村人口如果在务工地分娩可持报销单据在返乡时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助。

3、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区)里的卫生局(不是村,也不是乡),问到那里去领农村孕产妇补助,卫生局会告诉你发放补助的单位;。

4、到发放分娩补助的单位了解享受分娩补助需要什么条件如果你符合条件了解领取补助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5、将需要的资料寄回老家请家里亲属代为办理,再将享受补助的单据寄回来 原件被收缴报领分娩补助时如果要收缴出院小结(记录)和出院总票剧(含手术费的那张),请事先将原件复印被收缴时请收缴单位在复印件上盖公章带回。

9. 小学资助政策宣传简报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

(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

(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或者见证人证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其他方式送达的,以签收或者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的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五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10. 小学资助资金发放宣传总结怎么写简短

一、指导思想

激发班主任工作热情,使他们能在尽职尽责做好常规工作的基础上,勤于钻研,勇创特色,提升班主任工作水平,尽快建成一支品牌班主任队伍;同时进一步明确班主任工作的岗位职责,深入推进“精致化”管理,充分体现“多劳多酬,绩优多酬”分配原则.

二、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700元/月班级.

三、津贴构成

基本津贴400元/月,按月考核发放;班级教学质量奖(捆绑考核)1000元/学期,按学期考核发放;班级管理质量奖500/学期,按学期考核发放.

四、发放办法

(一)基本津贴

1.考核津贴:400元/月,完成班主任基本工作,履行基本职责,按月考核发放.

2.考核细则:

(1)认真执行师德师风各项要求.班主任工作中有违反师德规定行为的,每次扣50元;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扣100元以上或全部基本津贴,学期考核降至b等以下.

(2)及时妥善处理班级出现的偶发事件.如态度消极、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0元.如因班级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出现重大偶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酌情扣200元以上津贴或全部津贴,学期考核降至b等以下.

(3)班级出现学生因故未到校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根据相应情况,按要求及时向学工处、教务处书面上报,在部门领导的指示下进一步开展工作.形成流生,每一人次扣100元,学期考核降至b等以下.

(4)学生正常上学,班主任应按学校对班主任工作要求,按时上下班(早7:00前到班,晚本班学生放学后下班).每月迟到早退2次以上,每次扣5元;经常性迟到早退达10次以上,扣200元.组织学生参加重大活动迟到早退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每次扣50元.

(5)准时参加班主任会议,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认真做好记录,不做与会议无关事情.迟到、早退、做与会议无关事情每次扣5元,无故缺席每次扣20元.

(6)认真制订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完成学工处及其他部门布置的各种任务,按时收缴各种材料.不能按时完成每次扣10元,长期不完成每次扣50元.拒绝接受学校合理性工作安排,学期考核降至b等以下.

(7)每周认真组织召开一次主题班会.未召开或未按要求规范组织的一次扣20元.多次不认真组织召开主题班会(4次以上),学期考核降等.

(8)密切家校联系,认真开展“家访、电访、双休日督查”工作.家访次数未达到标准的,每少一人次扣10元,电访、双休日督查不达标准的酌情扣津贴.家访比例严重不达标准,学期考核降等.

(9)认真落实班主任“六要”工程,并及时做好详细记录,每缺一项扣10元.

(10)认真执行学校工作要求,完成学校布置的重点工作及临时性工作,如执行不到位,工作不落实,酌情每次扣20元,影响到学校工作和声誉的,后果严重的,每次扣100元以上或全部津贴,学期考核降至b等以下.

(11)班主任因故需请假,在向学校分管领导履行请假手续基础上,须再向学工处请假,并配合学工处,协调安排好班主任工作.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每次扣20元.病事假及各种公假参照《教职工全员绩效工资发放方案》,病假、公假2天以上,事假1天以上,每天扣20元;超过一周,按比例扣除;超过半月以上,除按比例扣除当月基本津贴外,酌情按比例扣发学期考核奖.所扣部分由代班主任享受.

(12)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上述条款原则相应酌情处理.

(二)班级教学质量奖

1.考核津贴:1000元/学期,与班级教学质量进行捆绑考核后按对应考核等第发放.奖金分别为:(单位元)

a等1500元;b等1000元;c等600元;d等400元;e等0元.

2.考核原则:以班级教学质量进行捆绑考核为主要依据,结合班级管理质量考核结果,班级管理质量考核结果为b等以下的,班级教学质量考核不能获得b等以上.

(三)班级管理质量奖

1.考核津贴:500元/月,对班主任班级管理质量进行学期综合考核,按考核等第发放.奖金分别为:(单位元)

a等750元;b等500元;c等300元;d等200元;e等0元.

2.考核办法:

(1)按照班级学期评比条例等细则,对班级管理质量进行学期百分制综合量化考核,考核内容及分值包括:班级常规考核汇总(25分)、校领导巡查(10分)、师生家长问卷调查(10分)、班级活动评比(20分)、班主任互评(10)、考核领导小组(25).

(2)根据综合量化考核得分,分年级以一定比例确定考核等第.

(3)结合班级教学质量捆绑考核结果,班级教学质量捆绑考核结果为b等以下的,班级管理质量考核不能获得b等以上.

(4)在每月考核中,有各种学期考核须降等情况的,班级管理质量考核降等处理.

(四)补充说明

1.有下列情况者,在当月津贴考核发放中酌情予以奖励,并在学期班级管理质量考核中酌情予以加分.

(1)班主任主动承担公开班会课、对外开放活动、外出活动等学校工作,做出成绩,为学校赢得美誉的.

(2)班主任工作中有创新工作方法,取得一定成绩,形成一定影响,并能得到推广的.

(3)班级、学生、班主任在市级(含市直)以上竞赛中获得表彰,为学校增添荣誉的.

(4)在迎接上级各项检查、验收、评比中,得到上级领导表扬,为学校争得美誉的.

(5)在班主任工作中,有其他值得表扬和奖励的事情的.

2. 对不履行班主任职责,玩忽职守或因其他原因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班主任,学校有权适时予以解聘.被解聘者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等工作中一票否决,其班主任工作绩效考核降至e等.

3.班主任工作考核由学工处具体

11. 小学资助宣传活动总结

资助学生、困难学生资助一路艰辛,任重道远。总结还早了点,过程中注意一些细节可能比物资帮助更温馨。参加工作20来一直默默的用微薄之力帮助一些孤儿(女),特别困难家庭孩子。帮助他人快乐自己。帮助他人的同时,更要关心他们的内心感受。我与孩子拍照都会先询问"我们能一起合影留念吗?"发在自己的私人社交空间都要打码。

我一般分三步,一、调查阶段;二、实施阶段;三、回访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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