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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扶贫专利资助(河南省扶贫资金)

2023-05-01 23:00:07助学扶贫1

1. 河南省扶贫资金

答案是:1. 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通过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和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生。本科生资助7000元,大专生资助5000元。

2. 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通过普通高考或中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和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生及中专生和技校生。本科生资助7000元,大专生资助5000元,中专生、技校生资助3000元。

3. 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困难家庭女学生通过普通高考和中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和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生及中专生和技校生。本科生资助3000元,大专生资助2000元,中专生、技校生资助1000元。

4. 农村在册贫困户(返贫户、新增贫困户、未脱贫户)通过普通高考和中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和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生及中专生和技校生。本科生资助7000元,大专生资助5000元,中专生、技校生资助3000元。

2. 河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申请领取扶贫奶粉时需要提交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复印件、法定监护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及其建档立卡贫困户等证明相应证明材料;

2.申请扶贫奶粉的时候需要填好申请审批表,必须法定监护人手写签名且具有村、乡两级审核同意加盖公章的原件才可以。在联络当地的志愿者完成免费领取。

3. 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文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加强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对财政性项目资金审批拨付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项目资金是经中央、省、市、县发改、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由县财政拨付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类资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社会事业发展等项目投资。

     第三条 财政性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为:施工单位收到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下达文件后,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填报“XX县项目建设资金预付(拨账)申请审批表(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审批文号、资金下达文号、总投资、上级下达、其他资金、建设地点、开竣工时间、累计拨付资金、本次申请资金等)”,加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负责人、项目监理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经办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及负责人审核加注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长审批;最后,项目实施单位在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报账)手续.根据财政体制改革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原则上财政性项目资金一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条 财政性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的程序是:项目计划和资金到达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单位首先做好项目的前期招投标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县财政局根据下达资金通知,将项目资金拨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报账专户;项目启动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填报项目资金预付申请表,随附工程建设合同、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提出项目资金预付申请(50万元以内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可高于30%,但最高不超过50%;50万元以上的项目首次预付额度不超过30%),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报账手续。项目实施中,需二次预付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县财政部门拨付第二批预付资金,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首次预付资金进行报账,第二次预付资金原则上也不超过30%,累计预付资金不得超过70%;项目实施后期,实施单位需再次预付资金的,按二次预付程序办理预付手续,预付资金额度原则上仍不超过30%,累计预付资金不得超过90%;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县财政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同时填报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完善报账手续,提供工程发票、验收报告等,经相关程序审批后,拨付剩余资金。

财政直管项目资金安排额度在50万元以内的,由县财政局汇报分管县长及县长审定后按上级相关要求办理;安排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汇报分管县长及县长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五条 用政府性基金、财政预算内专项收入和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专项支出,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拨款。

      第六条 上级下达各类财政性建设项目、财政扶贫、财政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以工代赈、国债、扩大内需、易地搬迁等项目资金单项投资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此办法执行,以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中央、省、市另有规定的项目资金除外.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

4. 河南省扶贫资金包括哪些

1、扶贫工作建档立卡的青壮年农民,十六至四十五岁。

2、贫困户中的复员退伍士兵,含技术军士。

3、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村干部和能帮助带动贫困户脱贫的致富骨干。

4、建档立卡贫困子女参加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的。

5、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不含清退户及标注不享受政策户。

6、标准多为一千五百元一人一学期。补助标准各个地区不同,具体查看地区官网。

5. 河南省扶贫资金申报公共服务平台

一、中国社会扶贫网APP下载

安卓用户:

苹果用户:

二、微信公众号关注

三、贫困户注册和发布需求操作流程

贫困户注册:

点击“社会扶贫”APP软件,进入首页→点击“我的”→点击“注册/登录”→点击“快速登录”输入手机号码→点击“获取验证码”→“登录”进入下一个页面→填写贫困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点击提交,即完成了贫困户的注册。

贫困户发布需求:

接上面流程,选择“+发起”→点击“发布需求”→选择需求类型→在发布需求页面填写“我需要”、“物品描述”、“需求详情”、“上传图片”4个选项→(如苹果手机在此需先点“确定”)→再填写“收件地址”(资金需求填写“收款信息”)→点击“发布”→联系村级信息管理员,待审核发布。

备注:

1.验证显示“您不是贫困户”则你的信息未在建档立卡数据库里面,则无法完成注册和发布需求信息;

2.发布的需求信息,其内容可以是物品、资金、就业、心理咨询等;

3.一般不发布价值低于50元的需求信息,资金需求一般应控制在1万元以下。

四、贫困户需求对接成功的确认及反馈操作流程

“我发布的需求”中查看点击“已发布”查看→收到物品或资金→点击“已收到”→填写“感谢回馈”。

备注:

1.收到物品后一定要及时点击“已收到”;

2.及时填写感谢反馈,对爱心人士表示感谢:

3.及时查看快递单号,跟踪物流进展。

五、贫困户对接爱心捐送操作流程

点击“爱心广场”→选择你想要的物品类型→查看赠送详情→点击“我想要”→填写申请理由、上传图片→点击提交→申请成功

6. 河南省扶贫资金投入村集体收入比例

2021河南精准扶贫不加分 会择优录取

7. 河南省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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