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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扶贫资助政策(2020年山西扶贫政策)

2023-03-29 01:20:06助学扶贫1

1. 2020年山西扶贫政策

《山西省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20年,山西省经济运行克服疫情影响实现稳定增长,转型发展态势强劲,民生福祉不断增进,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交出夺取山西“战疫”重大战略成果、实现转型发展入轨并呈现强劲态势和全力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份优秀答卷”。

经初步核算,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651.93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3.6%。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946.68亿元,增长3.6%,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5.4%;第二产业增加值7675.44亿元,增长5.5%,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43.4%;第三产业增加值9029.81亿元,增长2.1%,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51.2%。

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2.9%。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3.3%。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上涨2.8%。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8.1%。

全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8.8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37.7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3.1%。

经济新动能加快增长。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中,装备制造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5.7%,其中,通信设备制造业增长11.5%;高技术制造业增长9.6%,其中,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增长13.4%;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增长12.8%,节能环保产业增长8.5%。新产品中,光伏电池增长35.8%,环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增长22.8%,移动通信手持机增长21.4%,电子计算机整机从无到有,达到13.1万台。全省规模以上服务业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68.8%,快递业营业收入增长33.8%。全年网上零售额684.1亿元,增长28.1%。

脱贫攻坚实现决战决胜。截至2020年末,58个贫困县全部摘帽,7993个贫困村全部退出,329万贫困人口全部达到脱贫标准。全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52元,比上年增长10.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8%。

2. 山西扶贫人员待遇政策

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二、贫困户有什么优惠政策

1、贫困户产业扶持补助

补助标准为4000元/户,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验收合格后兑现该项资金。

2、贫困户教育补助

①学前教育免收保教费;

②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教科书、作业本,享受寄宿生补助,小学生每生每期500元、初中生每人每期625元,享受营养改善计划,4元/生/天;

③高中教育:发放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的学生可领取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④大学教育:每人每年可获得4000元补助(其中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直到学业结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资助。

3、贫困户医疗补助金

①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医疗扶贫“十免四补助”;

②在区内住院治疗目前实行的是个人医疗费用“零支付”;

③2017年贫困户免收新农合费用。

4、贫困户民政低保补助

①重点低保保障标准为220元/人/月;②一般兜底保障标准为120元/人/月。

5、贫困户建房补助

①危旧房改造补助:C级补助1.5万元/户,D级补助2.5万元/户;

②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自愿到朝天中心城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的,人均补助5万元;自愿在农村按统一规划自建的,人均补助2万元;

3. 2020年山西扶贫政策解读

2020年太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山西太原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太原低保标准2020,太原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流程,2020年太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政策。

我们国家太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二、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发布

  1、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2、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差别,分别确定、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的调整。

,城六区、阳曲县和娄烦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40元,古交市和清徐县提高45元。城六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40元,古交市和清徐县提高50元,阳曲县和娄烦县提高60元。这是我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21年来第23次提标。

依据人均消费支出法测算

此次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是按照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法进行测算的。按照人均消费支出普遍测算原则,低保标准一般介于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30%g至40%。2018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全市人均消费支出的40%进行测算,制定了2018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

提标后的城乡低保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2018年,城六区、阳曲县和娄烦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40元,古交市和清徐县提高45元。提标后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城六区、古交市和清徐县每人每月600元,阳曲县和娄烦县每人每月570元。2.农村低保标准。2018年,城六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40元,古交市和清徐县提高50元,阳曲县和娄烦县提高60元。提标后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城六区每人每月600元,古交市和清徐县每人每月480元,阳曲县和娄烦县每人每月430元。

我市低保标准居全省首位

提标后,据静态数字比较,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稳居全省第一位。

与中部六个省会城市的平均标准相比,我市的城市低保标准暂居第三位,农村低保标准暂居第一位。

补发资金6月20日发放到户

此次低保提标工作自2018年1月1日执行。具体分两步走:一是信息中心将在网上自动计算生成2018年1月至6月份的低保提标补发数据,对我市低保户近7万人进行补发,补发资金约1800万元,提标补发资金于6月20日前通过银行存折(卡)足额发放到户。二是第三季度按提标后新的标准进行审核审批。提标后,预计全年多支出低保保障资金3200余万元。

提高额度农村大于城市

此次我市低保提标有几个特点,一是农村提高的额度大于城市提高的额度。其中城市提高额度在40元至45元,农村提高额度在40元至60元之间。

二是城乡标准趋于一体化。城市低保标准:古交市、清徐县提高45元,城六区城市低保标提高40元,古交市、清徐县与城六区城市低保统一为600元,阳曲、娄烦县的城市低保标准达到57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额度在40元至60元之间:城六区提高40元达到600元,古交市、清徐县提高50元达到480元,阳曲、娄烦县提高60元达到430元。

三是贫困县农村低保标准提升幅度最高。低保救助是脱贫攻坚社会托底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两个贫困县,根据脱贫攻坚的要求,提升额度最大,年标准达到了5160元,超出脱贫线标准近2000元。

4. 2020年山西扶贫政策是什么

贫困户脱贫标准就是认定的非贫困户。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5. 山西扶贫项目有哪些

1 临汾1953项目是一个由中科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等单位合作开展的一个研究项目。2 该项目旨在通过对中国晋南地区临汾市1953年出生的婴儿进行长期的生物医学跟踪研究,探索生命起源、发育、老化和疾病等方面的科学问题。3 临汾1953项目的研究成果对于推动中国生物医学研究、改善人类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6. 2020年山西扶贫政策有哪些

山西省扶贫宣传中心(乡村振兴局)发布消息:

山西省因灾受损农房修缮重建

资金补助标准

补 助 对 象 :

因雨涝灾害,造成住房倒塌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的农户,房屋损毁程度应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评估鉴定确定。

补 助 标 准 :

一般损坏较轻房屋修缮,户均补助资金5000元

一般损坏(经技术鉴定为c级)和严重损害可修缮加固(经技术鉴定为c级)的房屋,户均补助资金8000元

倒塌和严重损坏必须重建(经技术鉴定为D级)的房屋,原来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监测户户均补助资金6.6万元。普通户户均补助资金4万元。

涉及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监测户的修缮重建补助资金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补助后,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兜底保障

除上述补助资金外,省财政再给予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监测户添置必要生活用品补助,其中房屋修缮户,每户补助2000元,房屋重建户每户补助6000元,对于有多处住房受损倒塌且无其他安全住房的农户只给予一处住房补助。

7. 山西2021扶贫轮换最新

以前两年一换,从2020年开始不再更换

8. 山西省扶贫政策文件

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实现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领导,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做到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省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的目标确定、资金投放、组织动员、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跨县(市、区)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的进度安排、项目实施、资金投入使用、人力调配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贫困户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精准退出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国家、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识别和退出认定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识别、退出标准和程序,对扶贫对象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在扶贫对象识别确定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扶贫对象资格。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

扶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信息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扶贫对象应当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主动参加扶贫开发活动,实现增收脱贫。

第三章 扶贫措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在政策制定、项目布局、资金安排等方面对贫困地区优先扶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脱贫人口稳定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小康。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工程,支持贫困户、贫困村发展特色农业、光伏、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贫困村脱贫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增加贫困户、贫困村资产收益。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推动落实金融扶贫政策,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贫困户发放免抵押、免担保的扶贫小额信贷。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存发展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户有计划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应当征求搬迁户意见,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同步推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做好产业发展,促进人员就业,完善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

完成整村搬迁后的搬迁户应当腾退旧村宅基地,实施土地复垦,并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地方产业发展特色和市场需求,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免费培训,支持转移就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贫困地区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贫困户参与退耕还林、荒山绿化、森林管护、经济林提质增效、特色林产业等生态扶贫工程,实现增收脱贫。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道路、农田水利、饮水安全、电力、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教育扶贫资助制度;完善义务教育教师交流轮岗制度,鼓励城镇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逐步提高贫困地区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帮扶制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相衔接,建立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养老保险等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贫困地区人才激励政策和人才培养计划,支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从事扶贫开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扶贫信息平台,完善社会扶贫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扶贫开发,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四章 资金和项目

第二十六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部门、行业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金融信贷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扶贫开发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制定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库,实行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条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受益地区应当建立管护运营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扶贫项目发挥效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不得滞留、截留、侵占、挪用和贪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扶贫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实施精准扶贫的资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进行审计监督。

社会捐赠资金的接收使用单位、个人应当向捐赠者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年度扶贫开发重大项目台账,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实行重点督办,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和统计调查部门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扶贫对象资格和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的;

(二)贫困村或者贫困户未按照规定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

(二)滞留、截留、侵占、挪用和贪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

(三)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搞虚假脱贫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九条非法占用、擅自处置或者毁坏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及其它资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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