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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资助经费报告(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2023-03-28 03:20:06助学扶贫1

1. 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和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由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联合制定,于2019年4月1日发布,共二十九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 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解读

财政性资金定向。是指有一定方向性的专业资金。比如农业生产补助,农业救灾资金等;定额补助。一般是指事业单位。享有的财政年初预算定额补贴。两者并不是一回事。但都属于财政专项资金。

3. 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最新

资助表格的填写方法可能因不同的资助机构和资助项目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以下是填写资助表格的一般步骤:

1. 仔细阅读表格说明和填写要求,确保自己了解资助机构的要求和申请流程。

2. 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 填写申请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申请金额、资金用途等。

4. 根据资助机构的要求,填写申请人或申请团体的相关情况,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服务经验等。

5.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社会服务证明等。根据资助机构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

6. 在表格中签名并确认填写的信息属实。

在填写资助表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仔细阅读表格说明和填写要求,确保填写正确、完整、清晰。

2. 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明材料。

3. 注意申请截止日期和申请方式,确保申请材料及时提交。

4. 如有疑问,可以联系资助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咨询。

4. 资助经费使用原则

特殊教育经费保障资助资金管理标准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2019-2020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学校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二)支持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对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资源中心应当优先选择在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资源教室应当优先设立在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且在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教结合”实验项目应当优先选择具备整合教育、卫生、康复等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资金、人才、技术等相应支持保障条件的地区和学校。

上述政策到期后,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补助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有关省份资金预算金额。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基础因素、绩效因素分配到有关省份。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60%)下设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数、特殊教育学校数、特殊教育专任教师数、人均可用财力、特殊教育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支出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绩效因素(权重40%)下设随班就读人数占特殊教育总人数比例、绩效评价结果、落实中央指示要求等子因素。其中,随班就读人数占特殊教育总人数比例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绩效评价结果子因素主要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各省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评价获得数据。如财政部单独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相关省份以财政部的评价结果为准。落实中央指示要求子因素,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数据。

计算公式为:

某省份补助资金=(该省份基础因素/∑有关省份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绩效因素/∑有关省份绩效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总额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并按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在收到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资金实施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申报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2号)同时废止。

5. 资助金管理制度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同时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拼搏进取,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2020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院)助学金的各项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三档,一档22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4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遵循以下程序:

(一)名额分配。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山东省资助管理中心分配到我校的总名额和各学院(校区)本专科学生人数及经困难认定的人数进行分配,并统筹考虑学校政策、办学水平等因素,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二)自愿申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校区)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1)。

(三)学院(校区)初审。学院(校区)应成立由学院(校区)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组员的学院(校区)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本学院(校区)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校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学校(院)评审。学生工作部(处)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学院(校区)提出的推荐名单进行评审,并将结果报送学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校(院)公示。学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六)省级备案。学校(院)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院)在收到上级划拨资金后,将国家助学金分春季和秋季学期两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九条  学校(院)和学院(校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山东省相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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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校内资助经费

高校需要编制部门预算和校内财务预算,就是进一步明确高校一年的合理开支是多少,让国家知晓在补助高校的经费中所占的比率,也使国家进一步了解高校收支账目得到更加清晰明了,同时可以作出更加有利于高校发展的经费支持。

同时也是高校自身管理的需要,与开源节流的需要。

7. 资助资金管理制度

补助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补助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记入"补助收入"的专项资金是收益性收入,多用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开支,其特点是多不退、少不补,一般只影响本年度的收益,比如用于村级办公经费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基层党建经费等.

2. 专项应付款.《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表》附注中提到,有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的,可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专项应付款"属于负债类过渡科目,计入该科目核算的专项资金,一般明确专门用途,强调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多用于资产性支出,有的也用于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比如农村公共运行维护资金、环境综合治理资金、文化建设及体育活动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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