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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摸排资助(学校资助活动方案)

2023-03-26 19:10:07助学扶贫1

1. 学校资助活动方案

一、对象精准:精准资助的前提

  每一个学生都是不同的个体,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认定方法,是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浙江大学采用贫困生认定“两结合”的方法,做到资助对象的精准识别。

  1.定性考察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贫困生的认定一方面通过班主任、辅导员与学生一对一的交流了解家庭贫困情况、学生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拥有情况以及周围同学反馈等方式进行定性考察。另一方面学校也采用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量表对学生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采集,并赋予相应的权重得出贫困指数,实现对贫困情况的定量分析,最终通过定性考察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认定贫困情况。

  2.初步评议与动态调整相结合。新生入学后可以申请贫困生资格,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评定后即可获得初步认定的贫困生资格和贫困等级。学校每隔半年进行一次贫困生调整,通过同学反映、调查校园卡消费情况、家访等途径及时掌握经济困难情况,实现对贫困生的动态调整。

  二、力度精准:精准资助的关键

  浙江大学根据学生不同类型、不同阶段、不同需求,精心设计资助内容,采取“精准滴灌”的方式确保资助力度的精准。

  1.设立三种类型资助包。学校根据学生的困难、特困等级,设立了三种类型的资助包,其中,贫困资助包针对普通贫困生,年无偿资助金额在5000元左右;面向特困等级的学生有两类资助包,一类是针对普通特困生的特困资助包,年无偿资助金额在10000元左右;一类是针对特困生中的孤儿、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学生的资助包,年无偿资助金额可达15000元。

  2.开设绿色通道。绿色通道在满足学生正常入学的前提下,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对资助的内容也进行了针对性的设计。其中,学费缓交+助学贷款解决学费困难,无息借款+生活补助解决生活费问题,生活礼包+爱心手机送上学校关爱。

  3.设立爱心基金学生专项基金。爱心基金以“确保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病辍学”为宗旨,设立两年来,共为19名患重大疾病的学生补助了38万余元,帮助他们战胜病魔,继续完成学业。

  三、方法精准:精准资助的重点

  一直以来,浙江大学实施“奖、贷、助、勤、补、免”六位一体的资助政策,实行“有困难,先贷款,还困难、申勤助、表现好,再减免”资助办法,在具体的工作中,切身考虑贫困生的实际感受,注重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营造平等和谐的资助氛围。

  1.保底与封顶相结合。浙江大学确保贫困生每年至少获得一项助学金,实现资助全覆盖。同时,对本科期间获得无偿资助的总金额设置封顶值。此外,学校通过拓宽勤工助学途径等措施,鼓励贫困生通过学业成就和实际工作来争取更多优质资源。

  2.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对于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外设助学金等形式、金额相对固定的资助项目,学校在一定时期集中申请、审批,引导学生进行合理选择与统筹;对于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学校将审核权限下放给院系,采取随用随批的方式资助。

  3.公平与隐私相结合。学校规定所有的资助项目都必须要进行公示,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与公正。但是考虑到贫困生的实际感受,对于资助学生采取只发布学号的方式公示名单。此外,所有的资助项目都不采用打擂台的方式进行评定。

  四、培养精准:精准资助的核心

  浙江大学不仅给贫困生充足的物质支持,而且更加重视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能力,逐步把资助工作重心从确保贫困生“有学上”切换到帮助他们“上好学”的新模式。

  1.设立10大综合素质训练中心。浙江大学已设立大学生领导力教育中心、口才中心、职业发展中心、“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等10个综合素质训练平台。通过多样化的素质训练内容满足贫困生各方面能力提升要求。

  2.搭建三大贫困生实践项目。一是贫困生教育实践项目,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研究能力;二是贫困生励志成长计划,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强化感恩意识和公益理念;三是贫困生发展性资助实践基地,注重提升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

  3.设立贫困生对外交流项目。浙江大学为了落实“努力造就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未来领导者”的人才培养目标,学校积极鼓励帮助贫困生参与对外交流,设立了专门针对贫困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赴新加坡交流”、“西部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赴港学习交流”等多个对外交流项目,同时规定,对外交流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贫困生优先,并给予高额度的资助。近三年,共有515名贫困生参与了对外交流项目,圆了他们的“出国(境)梦”。

  五、管理精准:精准资助的保障

  浙江大学努力落实国家政策到学生享受国家政策的“最后一公里”畅通无阻,保障精准资助的顺利实施。

  建立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创新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方式的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浙江大学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设计、开发了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系统涵盖了资助工作的所有内容,集成学生资助、助学贷款、评奖评优、勤工助学等功能模块。系统实现了资助工作的全部业务线上办公,显著提升了工作效率,同时,做到全方位、动态性地把握学生的受助情况,为精准高效实施个性资助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 学校资助活动方案模板

一、资助对象

  (一)第一类:优先资助对象。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

  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低保低收入贫困家庭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建档立卡扶贫手册》等证件之一。

  2、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

  3、残疾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证),或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并需载明该患儿有智力、听力、自闭症或脑瘫的病症及症状。

  4、满足优抚条件的儿童、烈士子女。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烈士子女证明等。

  5、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有相关证明):父母均为残疾人;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受灾严重、家庭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不含自然灾害);父(母)患重大疾病(不含残疾)或不具履行抚养义务等。

  (二)第二类:扩大资助对象。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南沙户籍大班幼儿。

  (三)第三类:工作补助。承担“送教上门”工作的幼儿园给予工作补助。

3. 学校资助活动方案设计

资助对象为在项目试点地区的试点学前教育机构(含全日制特教学校学前班、全日制普通幼儿园、全日制特殊幼儿园)中接受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

  项目地区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残联、教育部门要按照相对集中、先行试点、逐步推开、保证效益的原则,确定本地区项目试点市(地)、县(市、区),审核项目试点学前教育机构。项目试点地区应为政府、教育部门和残联重视、特殊教育和学前教育基础条件较好、具有按计划执行项目能力的地区。项目试点学前教育机构应具有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学资质,管理较规范,总体办学(园)水平较高;校(园)长和教师群体应为有爱心、有责任心、工作能力较强的骨干,并积极承担试点任务。

  资助标准

  设立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补贴,原则上每年每人次平均资助3000元,每名残疾儿童最多可连续资助三年。中国残联、教育部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殊教育和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学前残疾儿童总数、项目执行能力和效益等,确定其资助任务数和资金分配方案。

  省级残联、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全托、日托费用分别确定本省相应资助标准,但不得变更所分配的资助人数。同时,根据中国残联、教育部分配任务数、本地区学前特殊教育需求、学前教育机构数量及分布情况确定其试点地区和分配任务数。

  项目目标

  计划五年内为全国各地5.14万人次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入园率、巩固率,推进学前特殊教育加快发展。

  职责分工

  中国残联负责制定项目总体方案,商教育部下达项目资助任务数和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省级项目实施方案,会同教育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指导、检查各地项目执行进度、效益,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开发项目管理数据库,汇总统计数据资料。

  省级残联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会商同级教育部门,于2012年4月15日前报中国残联审核;组织实施本地区项目工作,做好试点学前教育机构审核、数据统计等;指导、检查项目地区和项目单位工作,向中国残联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基层残联负责核实在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商教育部门共同做好试点学前教育机构和资助儿童审核。

  基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残疾儿童就近入园,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

  学前教育机构建立受助残疾儿童个人教育档案,填写《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受助残疾儿童登记表》(见附表1),使用管理好助学金。

4. 学生资助活动方案

特殊教育经费保障资助资金管理标准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2019-2020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学校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二)支持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对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资源中心应当优先选择在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资源教室应当优先设立在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且在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教结合”实验项目应当优先选择具备整合教育、卫生、康复等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资金、人才、技术等相应支持保障条件的地区和学校。

上述政策到期后,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补助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有关省份资金预算金额。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基础因素、绩效因素分配到有关省份。其中:

基础因素(权重60%)下设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数、特殊教育学校数、特殊教育专任教师数、人均可用财力、特殊教育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支出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绩效因素(权重40%)下设随班就读人数占特殊教育总人数比例、绩效评价结果、落实中央指示要求等子因素。其中,随班就读人数占特殊教育总人数比例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绩效评价结果子因素主要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各省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相关标准,组织评价获得数据。如财政部单独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相关省份以财政部的评价结果为准。落实中央指示要求子因素,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数据。

计算公式为:

某省份补助资金=(该省份基础因素/∑有关省份基础因素×权重+该省份绩效因素/∑有关省份绩效因素×权重)×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资金总额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并按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工作目标和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在收到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省级教育部门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相关资金,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资金实施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申报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2号)同时废止。

5. 学生资助活动策划案

帮助行为即共同犯罪,《刑法》中有针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其中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通谋的就属于共同犯罪。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 学校资助活动方案怎么写

1、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

专科生,每年奖励6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

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

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

生每年33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

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和住宿费

,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

利息由国家承担,贷款年限及利率按国家

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

学贷款,或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

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

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

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

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

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

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

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

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

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

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代偿或减免。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中央高

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

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

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

款,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地方高校毕

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

策制定执行。

7、师范生公费教育。在北京师范大学、华

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

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

直属师范大学的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不

用缴纳学费、住宿费,还可获得生活费补

助。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

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可按规定转入师

范专业,高校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

活费补助。部分省份高校也实施师范生公

费教育政策,报考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可向

相关院校进行咨询。

8、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中西部生源的家庭

经济困难新生可申请入学资助项目,解决

入学报到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就读本省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就读省外

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学生可向当地县

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

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

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

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

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

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9、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

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

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

习和生活条件等。

10、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

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

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

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

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

施给予资助。

11、校内资助。学校设立校内奖学金、助

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

款、学费减免等,利用事业收入资金以及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资金实施校内

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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