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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资助(华东师范大学资助育人)

2023-03-20 16:30:10助学扶贫1

1. 华东师范大学资助育人

发放标准及出资比例

1.2019级及以前的博士生

助研津贴发放标准:6000元/年/人,严格按照原出资标准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出资的相关导师停招博士生,停招届数按导师未出资届数计算。

2.2020级及以后的博士生

助研津贴发放标准:12000元/年/人。

招收博士生人数及导师出资金额:

文科导师招收第一名博士生不出资;招收第二名出资18000元/年。

理科导师招收第一名博士生出资6000元/年;招收第二名出资18000元/年。

四、其他

1.导师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完成出资,如未完成出资,则由院系用考核绩效或者自筹绩效兜底;

2.财务处按季度向学生工作部提供导师发放数据;

3.学生工作部测算博士生是否达到基本津贴金额、提醒导师及时出资并提供导师出资名单给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将导师出资情况与博士生招生指标挂钩;

5.原则上博士生转导师后仍按照该导师原出资方案出资,出现导师调离或不适合继续担任我校博士生导师等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6.各类专项招生计划出资方式由培养单位签报相关部门,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2. 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

华东师范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

第三条学校法人注册地址是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学校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校区除注册地中山北路校区外,另有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邮编200241。

第四条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开展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校领导以及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份、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3.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 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 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录取新生复查工作;

7. 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与收费

第九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份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计划中不包含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同分数考生录取等问题。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收取相关费用。其中:

1. 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收。预收标准:艺术类专业为10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一、二学年为5500元/年,第三、四学年为16000元/年;其他专业为5000-5500元/年。

2. 住宿费:中山北路校区为700-1200元/年,闵行校区1200元/年。

3. 对实行公费教育的师范生,中央财政承担其在四年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及投档模式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该加分在投档、安排专业时均适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普通类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在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高考成绩。

预科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在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汉语文、民族语文、数学单科高考成绩。

艺术类和体育类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同分处理原则按照相应专业招生简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具体原则如下:

1.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普通类录取批次,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且被投档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体检符合要求,将会被录取。

2.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普通类录取批次、预科录取批次,如遇末位同分且招生计划不能满足同时录取时,按照第十四条同分原则进行录取或退档。

3. 对于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录取批次,专业调剂和退档根据相应的招生录取原则实施。

第十六条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十七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特别需要指出:

1.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心理学类、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态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听力与言语康复学;

2. 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上述第1条(色弱)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设计学类、地理科学;

3. 不能准确识别出红、黄、绿、蓝、紫任一色的考生下列专业不能录取:除上述第1、2条(色弱、色盲)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管理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 考生如有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十九条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清”(即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报考专业时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等招生原则

1. 报考强基计划的考生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强基计划招生简章和教育部、省级招办相关政策执行。

2. 报考综合评价批次的上海考生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和教育部、上海市相关政策执行。

3. 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和教育部、省级招办相关政策执行。

4. 经学校考核合格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高水平艺术团招生简章和教育部、省级招办相关政策执行。

5. 经学校考核合格并获得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资格的考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和教育部、省级招办相关政策执行。

6.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上海考生按公布的《2021年华东师范大学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上海地区)》规定执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原则上以录取系统中显示的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体育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高考成绩。

第二十二条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学生在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或定向就业单位省份有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将取消入学资格。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教育部要求,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学校正式录取之前,必须将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的《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交至学校招生办公室,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国家优师专项计划专业录取学生入学前必须签订《国家优师专项定向就业师范生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国家公费师范专业录取学生入学前必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四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创新性人才培养的需要,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实施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简称双学位),通过高考在部分省份招生,公布招生专业为依托培养专业1,依托培养的其他专业公布在招生专业备注或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专业(类)一览表》中。双学位的培养、管理等其他事宜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和上海市以及学校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我校招生以按专业大类和按专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招生专业(类)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专业(类)一览表》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我校建有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资助体系,通过资助与育人的紧密结合,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新生无法筹措足额学费、住宿费,可先报到入学,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后再根据核实后的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网址:www.ecnu.edu.cn;招办网址:www.zsb.ecnu.edu.cn;微信公众号:ecnuzsb,咨询电话:021-6223221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54344605,邮箱:jwjc@admin.ecnu.edu.cn。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公布后,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部门政策有调整,我校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3. 华东师范大学助教补贴

华东师范大学音乐学系导师:姜蕾

华东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导师:祝智庭

华东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导师:季浏

华东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导师:汪晓勤

华东师范大学国际政治导师:卿文辉

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导师:吴志华

华东师范大学中国哲学研究生导师:陈乔见

华东师范大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生导师:吴勇毅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专业导师:张玉鹏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专业导师:朱婷婷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专业导师:曹维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专业导师:周赟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专业导师:袁东安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专业导师:李云鹤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专业导师:张瀛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专业导师:张慕濒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专业导师:潘志斌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专业导师:郑海青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专业导师:孙丽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专业导师:冉生欣

4. 华东师范大学奖助体系

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实验学校非常好。

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实验学校(简称“华外实验”),是由华东师范大学与普陀区人民政府联手合作、重点建设的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学校目前有瞿家廊路、白玉路和顺义路三个校区。

2014年5月9日,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实验学校在瞿家廊路校区举行了揭牌仪式。

学校由华东师范大学选派教育专家担任校长;推荐优秀毕业生充实学校教师队伍;组织外语专家资源全力打造学校外国语特色课程;组建由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专家领衔、上海知名校长和特级教师组成的专家组,对学校发展规划、学科特色发展、校本课程体系、教师专业发展等进行定期跟踪与专项指导。华外实验还是华东师范大学优秀师范生和教育硕士培养的实习基地、华东师范大学外语学院教学实践基地、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学生中国文化体验基地。

5.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助学班

答案是:1. (1)2021-2022学年本预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平均标准将名额下拨至各院系。

(2)各院系在总额度内划分两或三个档次,分别为3900元(第一档次)、3300元(第二档次)、2700元(第三档次);原则上不允许只分一个档次。

(3)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文件要求,符合申请条件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含已脱贫)、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本年度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原则上应当划分为第一档次。

2、社会类助学金

(1)预本科生社会助学金、宁波助学金(本科生)、“关爱特困生、寒冬送温暖”专项资助(本科生+研究生)、淑卿助学金(研究生,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共1个名额,统筹安排,细则另附)、能达助学金(研究生)。

(2)社会类助学金可以与国家助学金同时申请。

6. 华东师范大学助学

答案是:2022年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助学金标准如下:

1. 通常来说,研究生奖助学金有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两种。

2. 其中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20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为6000元/年。

3. 学校奖助学金由院校根据实际情况专门设立。这个和财政拨款,社会校友友情捐赠有关系。

7. 华东师范大学 资助中心

1、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

专科生,每年奖励6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

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

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

生每年33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

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和住宿费

,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

利息由国家承担,贷款年限及利率按国家

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

学贷款,或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

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

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

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

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

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

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

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

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

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

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代偿或减免。

6、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中央高

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

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

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

款,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地方高校毕

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

策制定执行。

7、师范生公费教育。在北京师范大学、华

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

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

直属师范大学的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不

用缴纳学费、住宿费,还可获得生活费补

助。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

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可按规定转入师

范专业,高校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

活费补助。部分省份高校也实施师范生公

费教育政策,报考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可向

相关院校进行咨询。

8、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中西部生源的家庭

经济困难新生可申请入学资助项目,解决

入学报到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就读本省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就读省外

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学生可向当地县

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

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

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

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

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

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

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9、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

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

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

习和生活条件等。

10、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

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

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

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

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

施给予资助。

11、校内资助。学校设立校内奖学金、助

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

款、学费减免等,利用事业收入资金以及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资金实施校内

资助。

8. 华东师大资助管理中心

大学生减免学费的方法:

1、报军校、国防生,免学费,包分配。

2、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从2011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按照应缴纳的学费实施资助。每学年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4、赴基层单位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分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5、退役士兵教育资助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6、师范生免费教育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9. 华东师范大学一般困难的资助

华东师范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重点大学,世界一流大学A类建设高校。

  第三条 学校法人注册地址是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邮编200062。学校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校区除注册地中山北路校区外,还有闵行校区,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00号,邮编200241。

  第四条 学校将给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学校将颁发华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开展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校领导以及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1.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 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份、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3.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 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 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录取新生复查工作;

  7. 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努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份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计划中不包含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同分数考生录取及平行志愿情况下投档不退档的计划需求。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收取相关费用。其中:

  1. 学费按学分收取,按学年预收。预收标准:艺术类专业为10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第一、二学年为5500元/年,第三、四学年为16000元/年;其他专业为5000-5500元/年。

  2. 住宿费:中山北路校区为700-1200元/年,闵行校区1200元/年。

  3. 对实行公费教育的师范生,中央财政承担其在四年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及投档模式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该加分在投档、安排专业时均适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普通类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在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3门总分,语文、数学2门总分,语文单科高考分数。

  预科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在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汉语文、民族语文、数学单科高考分数。

  艺术类和体育类批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同分处理原则按照招生简章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具体原则如下:

  1.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普通类录取批次,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且被投档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体检符合要求,将会被录取。

  2.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普通类录取批次、预科录取批次,如遇末位同分且招生计划不能满足同时录取时,按照第十四条同分原则进行录取和退档。

  3. 对于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录取批次,专业调剂和退档根据相应的招生录取原则实施。

  第十六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特别需要指出:

  1.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心理学类、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态学、环境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听力与言语康复学;

  2. 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上述第1条(色弱)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设计学类、地理科学;

  3. 不能准确识别出红、黄、绿、蓝、紫任一色的考生下列专业不能录取:除上述第1、2条(色弱、色盲)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公共管理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 考生如有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十九条 江苏省考生(含高水平艺术团考生)报考普通类本科专业的资格要求是选修科目必须达到B B,必修科目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对选修科目成绩达到A+的,给予投档分加2分优惠(两门选修A+可加4分)进入专业录取;专业安排原则按第十四条执行。艺术体育类专业要求是7门必修科目测试成绩中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三门。

  第二十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清”(即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报考专业时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公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特殊类型等招生原则

  1. 报考强基计划的考生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学校强基计划招生简章和教育部、省级招办和学校有关强基计划招生政策执行。

  2. 报考综合评价批次的上海考生招生录取办法按照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和教育部、上海市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3. 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公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4. 经学校考核合格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水平艺术团的录取政策执行。

  5. 经学校考核合格并获得高水平运动队录取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政策执行。

  6.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上海考生按公布的《2020年华东师范大学体育类专业招生简章(上海地区)》规定执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原则上以录取系统中显示的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体育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3门总分、语文、数学2门总分。

  第二十三条 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学生在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将取消入学资格。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教育部要求,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学校正式录取之前,必须将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亲笔签名的“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交至学校招生办公室,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费教育的师范生入学后必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创新性人才培养的需要,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实施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简称双学位),通过高考在部分省份招生,公布招生专业为依托培养专业1,依托培养的其他专业公布在招生专业备注或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专业(类)一览表》中。双学位的培养、管理等其他事宜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和上海市以及学校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按专业大类和按专业相结合方式进行招生, 招生专业(类)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专业(类)一览表》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校建有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资助体系,通过资助与育人的紧密结合,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新生没法筹措足额学费、住宿费,可先报到入学,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后再根据核实后的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网址:www.ecnu.edu.cn;招办网址:www.zsb.ecnu.edu.cn;微信公众号:ecnuzsb,咨询电话:021-6223221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54344605,邮箱:jwjc@admin.ecnu.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公布后,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有调整,我校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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