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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活动策划(资助活动策划方案模板)

2023-03-12 15:30:07助学扶贫1

1. 资助活动策划

帮助行为即共同犯罪,《刑法》中有针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其中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通谋的就属于共同犯罪。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 资助活动策划方案模板

1、一般型公益文化活动慈善公益项目,如广场文化活动、艺术节、文化宣教等。

 2、捐助型公益文化活动,如慈善拍卖、义演、主题捐赠等。

 3、高雅型公益文化活动,如诗会(朗诵)、读书会、书画展等。

 4、竞赛型公益文化活动,如歌咏比赛、征文比赛、书画比赛等。

 5、交流型公益文化活动,如城乡交流、城市交流、国际交流等。

 6、名人主导型公益文化活动,如社会名流、政要、热点人物参加的文化活动等。

3. 资助活动策划宣传方式

活动流程: 活动策划及准备 ,与企业方对接确定活动场地 ,确定到位的领导及 人员 ,通知电台记者及摄像人员 ,活动前一天所有社工及志愿者开会,分配 岗位 ,宣传横幅 。

4. 资助活动策划的活动简介

为使学生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一步掀起资助政策宣传的新高潮,根据上级要求,决定在全校开展开展2021年“学生资助宣传月”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1年9月21日—9月28日。

二、活动范围

初一、初二、初三所有班级。

三、活动形式

(一)印发学生资助政策《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XX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了“学生资助政策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各班级无一遗漏的发放至每一名学生及家长手中。

(二)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教主题班会

给学生上一节本学习阶段资助政策宣传课,全面宣传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及学校出台的各项资助政策及具体的申请、发放操作办法。学校统一制作政策学习的PPT,将学习的照片1-2张单独发给德育处XXX老师,完成时间:9.26号之前。

(三)通过班级QQ群、家长QQ群、家长微信群等形式进行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工作进行调整政策宣传,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恢复到2018年以前的政策,各单位在收取建档立卡,低保等相关费用时务必做好解释,由现在的免费入学除去学费不交外其他费用改为先交后补,各班级做好一对一宣传,确保不出现频繁投诉现象,让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将发布信息的QQ截图、微信截图各1张,单独发给德育处XXX老师,完成时间:9.26号之前。

(四)各班级完成“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手抄报1张(B4纸张)、感恩征文1篇(手写、打印均可,受资助学生写),9.26号之前交德育处XXX老师。

(五)参观学习《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

XX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了“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海报”,学校统一领来后,张贴在学校大广场东北角宣传栏内,各班级要组织学生利用课间时间参观学习,将学习海报的照片1-2张单独发给德育处XXX老师,完成时间:9.26号之前xx。

(六)深入开展家庭经济国难学生“大家访”活动。活动受访对象为:按照《XX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X教计字计字[2019]11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注意要认真走访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将有关资助政策及资助成效的宣传海报、图册、学生受助情况“明白纸”等带到贫困家庭,向家长认真宣传各项资助政策,不仅要让家长看到学生享受政策情况的“明白纸”还要确保在家长心中建立一张清晰的“学生资助明白账”

5. 资助政策活动策划书

根据《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现予公告《2021年度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敬请关注。

资金内容

2021年度上海市文旅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共4项,分别是:高雅艺术(经典剧目)进校园、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美术馆、群众文化项目资助和公共文化建设创新。各资金申报指南及相关申请表可通过上海市文旅局、上海市文物局门户网站(http://whlyj.sh.gov.cn)查询下载。

资金管理原则

注重导向、公开透明、聚焦重点、引入第三方评估、跟踪使用效益。

资金申报重点

(一)

上海市高雅艺术(经典剧目)进校园扶持资金

1.支持本市国有文艺院团、民营院团及其他演出机构的戏曲、音乐、舞蹈、话剧等各艺术门类的优秀经典剧目纳入进校园节目单。

2.鼓励本市文艺院团及其他演出机构通过剧目采购、联合制作等方式积极引进外省市及国外的优秀剧目来沪为学生演出。

(二)

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美术馆扶持资金

1.免费开放:自主免费开放和对特殊群体免费开放达到有关标准。

2.优秀原创展览: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响上海文化品牌,传承和弘扬红色文化、江南文化和海派文化,参与中华优秀文化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国家重大战略,体现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原创展览。

3.优秀社会教育活动:利用自身馆藏资源对青少年、老年人和其他特殊社会群体开展延伸教育、成效明显的活动或项目。

4.数字博物馆:依托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策划推出线上数字展览或线上社会教育活动,或者推出常设展厅“云参观”等免费延伸服务项目符合一定条件。

政策咨询:

(三)

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扶持资金

本年度重点资助围绕庆祝建党百年、启航新征程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主题创作的群众文艺作品和开展的群众文化活动。

1.群众文艺创作项目

本年度重点资助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上海题材、现实题材创作,倡导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为人民喜闻乐见。

(1)小型节目:主要指属于舞蹈、音乐、戏剧、曲艺等艺术门类的群众文艺创作项目。作品规模:音乐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8分钟;舞蹈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8分钟;戏剧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15分钟;曲艺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12分钟。

(2)小型剧目:主要指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曲艺短篇等,时长不超过45分钟。

群众文艺创作项目要求在申报时已完成创作初稿,在2021年1月1日前未安排首演的新创作作品,并在申报年度内完成5场巡演(市级配送场次不得计入)。

专业文艺院团(包括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各类民营文艺院团)以及艺术专业院校(包括大中专院校所属的艺术学院、音乐学院、艺术系、艺术学科)创作演出的作品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2.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主要指具有一定覆盖面和参与度的属于群众文化活动范畴的文化节庆类、艺术普及类、展览展示类等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公共文化内容配送项目不在申报范畴。

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应该是能够在2022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的项目。

(四)

上海市公共文化建设创新项目扶持资金

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和打响“上海文化”品牌。围绕高质量推动上海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立足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模式创新,具有示范引领的项目。

资金申报条件

(一)

申报主体

各区人民政府、区文旅局、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文广影视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

(二)

申报要求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近2年内无文化领域行政处罚记录。

2.申报项目符合各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3.已获得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资金评审程序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负责受理和汇总申报项目,根据项目需求聘请专家进行评审,经相关程序最终审定后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申报受理方式

(一)

受理时间

1.网上申报

即日起至3月12日,登录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文化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系统(http://zxzj.wgj.sh.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网上申报平台将于3月12日16:30关闭)。

友情提示:3月12日16:30为网上提交符合规定材料的最终截止时间。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将在收到受理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形式通知申报人。需要重新申报的申请主体,如在截止时间前未能重新提交符合要求材料的,受理窗口将不予受理。

2.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完成网上申报后,打印相关材料,签字盖章后提交至市社会文化管理处。材料受理时间3月15日至3月1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过期不予受理。书面材料需现场递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其中, 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扶持资金申报无需提交书面材料。

(二)

受理地点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广播电视局、上海市文物局)政务服务中心(巨鹿路709号甲)

6. 资助活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第三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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