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驻村工作制度,选派驻村工作队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一)选派范围
具备选派条件的省市县机关扶贫驻村工作制度、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地单位,均要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
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地单位(省本级)在编在岗人数(含所属二级单位)40人以上的,原则上应参与选派工作。市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湘单位所属市县分支机构参与选派工作的范围由市县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市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编制和实有人员相对较少的,可采取多单位“联合组队”方式选派。
(二)选派驻点
1. 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和脱贫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大型集中安置村(社区),原则上工作队不得少于3人。
2. 对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轻的脱贫村和脱贫人口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村(社区),至少选派1名第一书记,可从实际出发适当缩减工作队员人数。
3. 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村,可采取“一队带多村”方式,就近帮扶相邻的1—2个村,实行整体帮扶、连片开发。
4. 对党组织软弱涣散村,按照常态化、长效化整顿要求,继续全覆盖选派第一书记。
省派驻村工作队主要派往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具体由县市区与派出单位按“因村选人组队”原则商定,一般不与脱贫攻坚期省派工作队驻点村重合。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不同类型村的需要,对人选进行科学搭配、优化组合,发挥选派力量的最大效能。
脱贫过渡期之后,根据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际再统筹研究选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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