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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村扶贫计划(新疆农村扶贫计划实施方案)

2022-12-03 16:21:27助学扶贫2

1. 新疆农村扶贫计划实施方案

一、项目扶持原则和范围

  我市按“自愿申报、竞争评选、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农民合作社给予项目补助。农民合作社申报扶持项目范围须符合以下要求(如同一项目市财政已补助不再重复安排):

  (一)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设施。

  (二)开展科技知识、营销知识和新技术应用培训。

  (三)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联合供应服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四)农产品加工场地建设。包括基建工程和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

  (五)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与农产品“三品”认证。

  (六)商标注册。

  (七)农产品联合销售网络建设。

  (八)印制农产品统一包装箱、标签、标识等。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支出。

  二、申报资料要求、程序

  (一)项目申报

  农民合作社依照《管理办法》扶持项目的申报条件,如实详细填写《东莞市农民合作社扶持项目申报表》(附件),具体说明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安排、项目效益、资金用途等,连同如下资料复印件装订成册后一式两份上报镇街农林水务局:

  1、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国家及省级商标名牌证书。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

  4、省、市表彰的相关文件。

  5、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的账本、生产设施等材料。

  (二)项目审核

  镇街农林水务局对各合作社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见《管理办法》附件3第10、11、12、15项内容)报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审核。

  另外,申报扶持资金的合作社需准备以下资料,以备市镇部门现场查验:内部规范化管理证明材料,如合作社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账册、成员账户、会议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证明材料,如标准化生产证明材料、生产记录、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制度、社员培训记录、统一购买农资和销售农产品的记录等。

2. 新疆农村扶贫计划实施方案范文

华东政法大学国家专项计划是专门拿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贫困地区考生招生的,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是不可以报考的。国家专项计划是教育部专门推出的为了提高贫困地区进入名校机会设置的招生政策,在不少省份都能以比普通本科录取分数线更低的分数而录取。

3. 新疆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一要诚信正派。村干部要做到无私心,为人正直,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对待家人、族人、亲人一个样,说到做到,取信与民。

二要维护村民意愿。村干部通常是由村民自治的程序选举出来的,必须代表群众的意愿,体现群众的意志,为维护群众利益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三要有干劲。自己想做事才是做好事情的前提,树立为人民为群众服务的意识,再多的困难也能够克服,再大的辛苦也很快乐。

四要会干事。当前村里的工作发生很大变化,必须加强学习主动适应新形势,利用区域优势和政策优惠,发生乡村事业,为群众带来切切实实的实惠。

五要懂协调。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村委会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在抓主要矛盾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协调处理好上级、村干部内部、村干部与村民,村民之间的关系,使工作得以有序开展。

六是当好“领头羊”。在农村市场经济尚不发育,农民种养潜在风险较大的今天,农业生产怎样对接市场?种啥养啥?怎样种养?作为村经济发展的带头人,要有敢为人先的意识和敢于冒险的精神,带头示范推广,真正把教训留给自己,把经验传给群众。

七要务实与务虚相结合。务实不代表只干实体工作,务虚也不是搞形式主义。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行政与党建等方面的关系,再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提高自身素养。

4. 新疆2020年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新疆。

河南派去了大批援疆干部,比如,2020年12月29日上午,新疆哈密市南湖乡红山村,瓜农王邓浩的小院里热闹极了。2020年,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大力推进消费扶贫工作,累计帮助哈密市销售农副产品53455吨,有力地保障了当地群众增产增收。

5. 农村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2019-2020年,湖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参保扩面指标任务,基本医疗保险在基本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重点解决重复参保等问题,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率保持在90%以上。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

  方案鼓励各地将非本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参保起始时间可按当年1月进行追溯;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确保60岁以上超龄未参保的老年居民能以补缴社保费等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严格落实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以及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等政策,建立全民参保数据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定期比对机制,促进贫困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全覆盖;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鼓励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继续为职工参保缴费;大力推进实施生活困难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鼓励各地适当放宽申请助保贷款对象条件,帮助困难人员续保缴费。

6. 新疆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20

文化润疆是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文化观在新疆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一方面,新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发展活力,要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文化作为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的作用更加凸显出来,为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和“志力”支持,文化润疆能够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筑牢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

7. 援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向当地教育局报名即可,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是在对口支援机制下,每年从内地学校选派一批优秀教师赴西藏、新疆支教,带动和培训当地教师,帮助西藏、新疆整体提升教育发展水平。为西藏、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培养爱党爱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坚强保障。

8. 新疆农村扶贫计划实施方案最新

驻村工作组一般三年轮换一次。根据国家规定,单位选派优秀干部到村任职,只要是做好扶贫和乡村振兴工作,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和队员,都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干部担任,在村里工作突出的,优先提拔重用,每三年轮换一次,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9. 新疆农村扶贫计划实施方案公示

有的地方是打到个人银行账号里面有的地方是发现金的,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决定。

一、什么是扶贫资金

扶贫资金一般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该资金是中国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二、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1、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2、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3、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4、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5、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因此,在我们领取扶贫资金的时候可能是直接发放到当事人的账户里,也有可能是通过现金的形式进行发放。大家就要按照当地的政策规定进行领取,不过我们也要了解一下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需要合法进行使用。

10. 新疆扶贫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

  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

  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

  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

  第九条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各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及受灾、地方投资安排、计划执行等情况,结合年度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并根据建设规模或投资规模大小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县。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各地区、分行业劳务报酬标准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八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民积极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农民参加。尽量提高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重,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拖欠。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除技术复杂等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可以不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标、施工、监理、财务、验收等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劳务报酬发放档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和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3号)有关规定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在国家控制范围内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项目管理费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也可以在地方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各省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减免贫困地区地方投资的政策规定,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安排以工代赈省级投资。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统筹管理和使用。可以整合其它渠道资金或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充实干部队伍,有计划地组织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约束机制。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心系贫困群众,按章办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以工代赈工作总结和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以工代赈政策、成效和经验。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探索建立监管平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和稽察,并接受单位、个人对以工代赈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监测机制,实行动态监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年度形成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对项目选择、计划执行、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主动开展检查和稽察,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劳务报酬发放、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三十二条对由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草案。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酌情减少其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安排。

  第三十三条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投资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应当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以工代赈管理细则,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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