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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村扶贫工作(新疆自治区扶贫)

2022-12-01 06:00:54助学扶贫2

1. 新疆自治区扶贫

1955年9月20日,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乌鲁木齐隆重召开;9月30日,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正式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当选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高锦纯、买买提明伊敏诺夫(维吾尔族)、帕提汗苏古尔巴也夫(哈萨克族)当选为副主席,委员37人,有维吾尔族、汉族、哈萨克族、蒙古族、回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锡伯族、达斡尔族等民族构成。1955年10月1日,乌鲁木齐各族各界群众6万多人在人民广场举行盛大集会,庆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这是新疆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重大胜利。

2. 新疆扶贫开发

形容查找贫困户名单可以根据以下这种方法:

1.搜索所在城市或县的扶贫局网站,或者当地扶贫信息官网。点击进入。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信息官网。

2.点击进入当地扶贫信息官网。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信息官网。填入所在的地理位置。在搜索栏搜索相应的关键词或者发布的相应资料中查看查找。栏直接搜索相应的关键词。

3.完成上述步骤后,就可以查找到所需要的贫困户信息名单。

还有一种方法可以查找贫困户名单。就是通过当地的扶贫部门,现场进行询问或者拨打扶贫开发办公室的办公电话进行打电话询问。

3. 新疆自治区扶贫办官网

3+1重点工作内容是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脱贫攻坚、维护稳定。具体是要通过坚持不懈落实好防控机制,常态化抓好疫情防控工作;要通过持续打好自治区党委系列组合拳,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自治区1+3重点工作是指: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脱贫攻坚、维护稳定。

具体如下:

1、要通过坚持不懈落实好防控机制,常态化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2、要通过持续打好自治区党委系列组合拳,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3、要通过进一步压实攻坚责任、强化问题整改、提升就业质量、补齐短板弱项、紧盯项目建设,坚决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

4、要通过扎实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大力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着力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切实抓好项目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喀什地区召开统筹推进“1+3”重点工作部署会议:

2020年5月10日,地区召开统筹推进“1+3”重点工作部署会议,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工作部署,动员全地区各级党政聚焦“1+3”重点工作狠抓落实,坚决实现“三个不动摇”“三个确保”。

会议指出,面对今年特殊的形势,持续巩固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态势,全面落实好“1+3”重点任务,这是全地区各级党政的政治责任,也是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各级党政要强化职责使命抓好贯彻落实。

会议强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下,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积极成效,向全世界展现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

4. 新疆自治区扶贫办领导班子成员

10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基金会成立暨第一届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呼和浩特举行。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副主席任亚平,全国政协常委、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包俊臣出席大会并讲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秀,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韩振祥出席会议。会上提议通过包俊臣为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基金会会长。

5. 新疆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马

扶贫工作人员的组成:由当地扶贫办所有人员、驻区县工作总队成员、乡镇专职扶贫干部、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组成。

驻区县工作总队和驻村工作队是由省、地区、区县抽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组成。

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已经打赢,我国目前是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阶段,国家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将脱贫过渡期为五年。

扶贫工作人员驻村的可定要进行一些调整,驻村工作队这只队伍不能撤,调整的人员回愿工作岗位。

驻区县工作总队有些省、自治区已明确撤了。

其他扶贫工作人员不存在安置的事,只是工作转为乡村振兴。

6. 新疆自治区扶贫办电话号码

重点扶贫是贵州、云南、四川、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主要是西部地区  。

首先,全国160个重点帮扶县分布在我国的10个省份。分别是云南、甘肃、四川、广西、贵州、青海、陕西、内蒙古、宁夏和重庆。我们可以从地理位置上看到,这些省份大多分布在我国的西南和西北。西部地区,依然是我国需要帮扶的重点地区。

其次,云南、甘肃、四川、广西和贵州这5个省份中,都有着超过20个重点帮扶县需要去帮助。这也是地区发展不平衡的一个体现。我们可以看到四川省,拥有成都这样的一座西南的明日新星城市,但是也依然有25个全国重点帮扶城市。所以,我们在看到经济发展的同时,同时也需要去关注那些“后进”的兄弟。

7. 新疆自治区扶贫办主任是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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