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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办法,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

2022-11-28 03:45:52助学扶贫2

一、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

推进扶贫资产健康有序运营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办法。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二、扶贫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资产所属权不够清晰、近年来,除了将扶贫资金应用于保障贫困户个人的支出以外,相关的部门还将这笔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村解决脱贫及投入能够提供收益的农业设施、光伏产业、乡村旅游等相关的扶贫项目,大量的扶贫基础设施和资产由此逐步的形成。由于按照财政部门对于扶贫资金报账管理的相关要求,实行了财务报账管理制度,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实物资产所产生的支出相关票据需要向财政部门或者具体负责扶贫工作的机构进行报账,这就使得扶贫项目建设完成以后,建设单位找不到合适的依据将这些建成的项目列入到固定资产中,无法进行入账处理,这些实物资产不仅不能够列入到财政部门固定资产账目,又不能按照资产相关的使用权进行资产移交手续的相关办理,这就导致了通过财政扶贫资金建立完成的固定资产缺少相对应的监管,出现了管理上的真空,极易发生资产出现流失。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三、江西省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以下简称“储金会”),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救灾救济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储金会是在政府倡导、扶助下,村民通过资金借贷方式开展互救互助,共同解决生产生活困难的民间合作性基层社会保障组织。

储金会一般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范围为单位建立,村民加入储金会以户主为代表,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第三条 储金会坚持救灾扶贫宗旨,积极开展救灾备荒、扶贫助困,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储金会的工作应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储金会开展工作。第五条 储金会接受民政、审计、财政和银行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储金会的正常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贪污其资财。第七条 村民自愿提出申请,投交储金,经储金会管理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储金会会员。

村民申请退会,经储金会管理委员会同意,退还其储金。第八条 储金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决定事项,必须经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第九条 五十名会员以下(含五十名)的储金会只设会员大会;五十名会员以上的储金会可以设立会员代表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占会员总数的20%-30%。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听取和审议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撤换或补选管理委员会成员;

(五)讨论决定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是储金会的办事机构。其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直接选举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指派或撤换。管理委员会成员一般五至七人,由主任、副主任、会计、委员若干人组成。村干部被选为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可以兼职。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和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对不合适的会员代表或不称职的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五名以上正式会员联名建议,经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过半数通过,可罢免并补选。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救灾救济政策,宣传储金会的宗旨和意义,教育会员履行应尽的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合法资助;

(二)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有计划地扶持灾民、贫困户、残疾人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三)建立健全储金会管理制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做好资金筹集、管理、投放、回收工作;

(四)组织落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决定的事项,办理储金会日常事务,定期向会员公布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报告工作。第十四条 储金会解散,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讨论决定,储金会主任要将债务清理和资产处理的报告呈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处理国家扶助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将老建扶贫到户回收的有偿发展资金纳入乡(镇)老区建设发展基金。第十五条 储金会资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会员投交的储金;

(二)乡、村集体自愿补助的资金;

(三)国家救灾款中有偿用于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老建扶贫到户回收的有偿发展资金;

(六)储金会资金在银行和信用社的存款利息,借款收取的管理费,投资经营的利润分成等增值资金;

(七)其它合法集资收入。第十六条 储金会资金坚持以会员投交储金为主的原则,提倡丰年多储、灾年少储。第十七条 储金会资金所有权实行以下原则:

(一)会员投交的储金归会员个人所有;

(二)老建扶贫到户回收的有偿发展资金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救灾款有偿部分扶助资金、乡村集体自愿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它资金归储金会集体所有;

(四)储金会增值资金除支付必要的管理人员劳务费、办公费外,剩余部分按各类资金比例分红。会员储金所得增值资金归会员个人所有,其余部分归储金会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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