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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扶贫发展(安徽省扶贫项目)

2022-11-27 07:20:47助学扶贫2

1. 安徽省扶贫项目

安徽省脱贫攻坚十大工程是一、产业脱贫工程 二、就业脱贫工程 三、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四、生态保护脱贫工程 五、智力扶贫工程 六、社保兜底脱贫工程 七、健康脱贫工程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工程 九、金融扶贫工程 十、社会扶贫工程

2. 安徽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

①易地搬迁贫困户

易地搬迁的贫困户可以享受政府发放的补助款,各地的政策略有差异。以贵州为例,对于已建档的贫困户,人均搬迁住房补助是2万元。

②跨省务工贫困户

跨省务工可以享受交通补贴,需要每年进行申请,通常能拿到普通列车硬座车票票价80%的补贴。

③带动脱贫的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带动当地产业脱贫的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农企、合作社等,也可以申报扶贫补贴,申报的具体项目有产业扶贫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贫困户产业创业项目、贫困户产业扶贫项目等,补贴资金一般在50万到200万之间。

④待就业贫困人口

为了帮助贫困人口就业,同时推进退耕还林,2017年国家将安排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招聘人数计划为20万,让贫困人员在本地就业。

⑤建档贫困人口中的9类大病患者

对于贫困人口中以下9种大病的患者,国家将展开专项救治:胃癌、结肠癌、食管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罹患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

救治对象包括经卫生计生委核实的贫困建档人口,或民政部门核实的特困户、低保户。

实施范围:目前主要在贵州、四川、江西、河南、安徽、山西、陕西、宁夏8个地区,后续扩大实施范围。

⑥缴纳了新农合的农户

基本医疗补助每人每年45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80元,政策范围内的门诊报销比例50%、住院报销75%,并且还可以再新农合报销后,再通过大病保险继续报销10%到15%。

⑦读技校的贫困学生

对于有贫困证的学生,可以凭技校入学通知书到村委会办理手续,每年补贴3000元。

3. 安徽省扶贫项目收益分配

2021年安徽省驻村工作队成员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1500元,另外条件好的单位可每月补贴交通费和通讯费几百元。2021年安徽省只向贫困村和重点村派驻村工作队,每村3人,由一名副县级干部任驻村工作队队长并兼任所在村的党总支第一书记,带领所在村实现乡村振兴。

4. 安徽省扶贫项目考核标准

明确规定选派帮扶干部的工作职责以及对选派帮扶干部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进一步加强我省选派帮扶干部管理工作,推动脱贫攻坚。

管理办法规定,选派帮扶干部管理工作在各级选派工作领导机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扶贫部门配合,选派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成立选派帮扶干部工作协调办公室,在省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管理办法要求,选派帮扶干部应组成扶贫工作队,成员不少于3人,第一书记兼任扶贫工作队长,负责工作队自身管理。选派帮扶干部要以加强党的建设为引领,宣传党的路线方针、精准掌握扶贫对象、制定扶贫脱贫计划、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推进民生工程建设、协调落实结对帮扶,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要加强选派帮扶干部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进行。选派帮扶干部到村任职前,应接受岗前培训;在村任职期间,每年至少接受1次培训,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1周。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管理办法强调,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选派帮扶干部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由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各级选派协调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帮扶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要落实驻村制度、请销假制度、查岗制度、召回制度等制度规定。

5. 安徽省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选派帮扶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选派帮扶干部管理,根据中央及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统一从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和中央驻皖等单位中选派到贫困村任职的选派帮扶干部。

第三条 选派帮扶干部管理工作在各级选派工作领导机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扶贫部门配合,选派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成立选派帮扶干部工作协调办公室(简称省选派协调办,与省选派办合署),在省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省选派协调办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各级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由选派帮扶干部组成扶贫工作队,成员不少于3人,第一书记兼任扶贫工作队长,党员副队长可任村党组织副书记。

第五条 第一书记在乡镇党委的领导和指导下,紧紧依靠村党组织,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工作,以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为总抓手,认真履行中组部关于选派第一书记“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扶贫、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四项职责任务。

第六条 扶贫工作队长负责工作队自身管理,明确队内分工,制定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扎实推进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扶贫工作队成员协助第一书记履行脱贫攻坚职责,配合做好各项工作。扶贫工作队团结带领村“两委”,重点抓好脱贫攻坚工作: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及省委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促进转变观念,激发内生动力。

(二)精准掌握扶贫对象。领导好贫困村贫困户精准识别工作,根据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贫困村贫困户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坚决杜绝“两该两不该”现象,确保扶贫对象精准。

(三)制定扶贫脱贫计划。根据贫困村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帮助制定村级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贫困户脱贫计划,督促指导落实,确保贫困村如期出列、贫困户按期脱贫。

(四)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推动各类到村到户扶贫项目资金落地,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因户施策实施精准帮扶,促进贫困户持续增收稳定脱贫。借鉴运用“塘约经验”,积极推进“三变”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努力做到村有主导产业、户有致富门路。

(五)推进民生工程建设。加强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生活用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帮助贫困户解决危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提升贫困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群众文化生活水平。

(六)协调落实结对帮扶。配合落实单位帮扶包保责任机制,组织协调帮扶单位干部联系贫困户。积极争取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工作。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七条 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进行。选派帮扶干部到村任职前,应接受岗前培训;在村任职期间,每年至少接受1次培训,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1周。

第八条 教育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讲求方法,注重实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围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脱贫攻坚等科学安排教学内容。

第九条 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选派帮扶干部本人或任职村收取培训费用。培训可组织到先发地区参观学习。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选派帮扶干部在村工作期间,不承担帮扶单位工作,原人事关系不变,党组织关系转到村。日常管理由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各级选派协调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帮扶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驻村制度。选派帮扶干部原则上要吃住在村,坚持工作日在岗。因选派帮扶、村级事务、会议培训等外出的,经乡镇党委认定,计入在岗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请销假制度。选派帮扶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报乡镇党委审批,并报县(市、区,下同)选派协调办备案;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报县选派协调办审批;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报市选派协调办审批;请假15天以上的,报省选派协调办审批。选派帮扶干部年休假要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帮扶单位备案。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准假单位要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查岗制度。各级选派协调办等在实地走访、电话查询等基础上,注重运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查岗,查岗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对无故脱岗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一个月无故脱岗3次或一次无故脱岗3天的,向帮扶单位通报。

第十四条 日志制度。以县为单位统一制作选派帮扶干部工作日志本,选派帮扶干部认真记录每天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双月报制度。选派帮扶干部每2个月填写一次工作情况报表,经乡镇党委审核后,报县选派协调办审阅备案,并报送帮扶单位,市选派协调办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工作例会制度。市、县选派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工作。县选派协调办每季度召开1次选派帮扶干部会议,听取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十七条 工作督查制度。各级选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帮扶工作至少进行1次集中督查。各级选派协调办要结合有关工作进行督查暗访,了解工作进展、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对策。

第十八条 安全工作制度。教育引导选派帮扶干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认真执行“六要六不要”规定,确保交通和食宿安全。以县为单位建立选派帮扶干部安全责任制,对因认识不到位、安全要求不落实,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帮扶工作发生重大问题或选派帮扶干部出现重要情况,及时报省选派协调办,对缓报、瞒报、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正常调整制度。选派帮扶干部在任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出现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跨省跨市变动工作岗位、辞职等情形的,可按程序正常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召回制度。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工作中履职不力、打不开局面、干部群众反映较差,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等情形的,由同级组织部门责令帮扶单位召回,5个工作日内重新改派到位,并报省选派协调办审批备案。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选派帮扶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共性考核与个性考核相结合,探索推行量化积分考核,确保考准考实。考核工作由省选派协调办统一部署,市、县选派协调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等次由县选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乡镇党委提出建议,市选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省选派协调办审定。扶贫工作队成员考核等次要听取第一书记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选派帮扶干部考核等次要通过一定形式在所任职村公示,并向乡镇党委和帮扶单位通报。考核结果要向本人反馈。扶贫工作队或帮扶干部每年要在本单位年度述职大会上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考核组长责任制,对考核结果出现失真失实的,要追究组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选派帮扶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作为其在帮扶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同类别选派帮扶干部总数的35%,且不占帮扶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第二十七条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组织部门建立选派帮扶干部任职档案,全面反映选派帮扶干部在村任职期间工作表现、考核及奖惩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在村期间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符合条件的选派帮扶干部,优先提拔使用、评聘职称、晋升职级。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及时约谈选派帮扶干部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帮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按要求召回,召回情况记入个人档案。按分级管理原则,各级组织部门要对选派帮扶干部考核结果运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为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扶贫工作队安排10万元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扶贫工作队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在任职村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扶贫工作队每年办公经费3万元。其中,省直和中央驻皖单位、皖北三市九县、大别山革命老区、国家扶贫开发片区县工作队的办公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其他地区工作队办公经费按2∶2∶1的比例,由省市县财政承担。办公经费由县选派协调办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公务邮寄,以及统一组织或经批准的会议培训、外出考察差旅费等。

第三十一条 选派帮扶干部在村任职期间保留原单位编制、职务和身份,享受原单位同级人员同等待遇,定编定岗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已经退休、自愿在村工作的选派帮扶干部,任职期间给予帮扶单位在岗同级人员经济待遇。

第三十二条 选派帮扶干部任职期间,由帮扶单位发放生活补助和往返交通费。生活补助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按月发放,租住民房费用由帮扶单位据实解决。选派帮扶干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两地交通费,分段予以报销(原则上每月往返不超过4次,一往一返计一次),其中,居住地到任职村所在乡镇往返路程可采取“据实报销”或“定额包干”,即可按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发票据实报销,也可按城市间和县城到乡镇客运票价最高标准定额包干;乡镇到村根据实际公里数,按每公里1元标准核算,乡镇到村按公里数计算部分,由帮扶单位根据实际测算予以负担。选派帮扶干部任职期间,交通补助与原单位车补可同时享受。

第三十三条 帮扶单位要加强与选派帮扶干部联系,每季度听取1次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在村开展工作。帮扶单位要会同乡镇党委妥善做好选派帮扶干部在村工作生活等安排。选派帮扶干部原则上在原单位体检,也可参加由县选派协调办每年统一组织的体检。县选派协调办要为选派帮扶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要注重选树先进典型,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宣传选派帮扶干部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选派帮扶干部任期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评比表彰一批优秀选派帮扶干部标兵、优秀帮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选派帮扶干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由全省统一选派到村任职的第一书记管理和保障等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4日起施行。《全省选派干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选派办字〔2010〕1号)和《安徽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皖扶办〔2014〕103号)同时废止。

6. 安徽省扶贫项目资产绩效管理指导意见

一、起草背景

按照中央、省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工作要求,结合近几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情况,为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巩固提升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进一步巩固脱贫成果,做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财政部 国务院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修订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省扶办关于印发的《贵州省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规程》(黔财农〔2019〕86号)文件精神,结合省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考核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对2017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改完善后交县分管县长审核通过后重新下发。

四、修改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整合项目申报程序。要求整合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统筹安排,由县整合办建立涉农资金整合台账,凡经批准纳入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经县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二是明确整合项目使用范围。根据县“ 十四五”规划和年度脱贫攻坚巩固提升任务目标,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使用整合资金,并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同时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可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三是细化了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出,明细了负面清单。要求整合资金不得用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项目。

五、重点强调

本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只对我县2017年下发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道府办发〔2017〕135号)进行了部分修改,本办法正式下发后原《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道府办发〔2017〕135号)作废。

7. 安徽省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程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直、省产业工会,省总直管基层工会: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管理,保障基层工会健康发展和职能有效发挥,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精神,省总工会对《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总工会

2021年11月23日

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安徽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会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报上级工会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本单位实有会员全年工资收入和全国总工会确定的缴交比例,计算会费收入,编列会费收入预算,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安徽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注重精神鼓励,可适当发放物质奖励。教育培训奖励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次评选的优秀学员不得超过参加培训总人数的10%,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300元。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运动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坚持“谁举办谁奖励”原则。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等次应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 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一般不统一购置服装。特殊情况下,如有统一着装要求的集体项目,可按照人均不超过600元的标准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一次。经选拔参加上级大型职工文体活动的,基层工会可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适当提高购置标准,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

基层工会应在属地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原则上不统一安排食宿;确因活动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同级财政规定的最低一档会议标准或本单位行政规定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

基层工会根据文体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可给参与活动的工会会员每人每天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规定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作餐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可按照本单位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

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基层工会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临场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元。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非工作时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在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活动标准。

基层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比赛标准。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应按照我省职工疗休养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经主管部门批准表彰的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待遇者)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劳模疗休养活动,可参照《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工办〔2020〕 5号)标准执行。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重大节日(传统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慰问品采购可优先购买国家规定的消费帮扶产品。节日慰问品的发放标准可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职工工资收入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可发放实物或指定商家的提货券,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每年过生日,基层工会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长寿面等实物慰问品,也可发放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男女双方均可享受。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一年只能慰问一次。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其家属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以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可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或向会员发放电影(演出、比赛)兑换券、当地公园年票。兑换券和年票发放应实名签收,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应在本省或长三角地区范围内,并在当日返回。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不可开支景区导游费、补贴费等。

会员活动支出应先从基层单位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提取拨缴的工会经费的留成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向行政申请补助,同时做好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但有行政补助工会经费的,行政补助经费应先用于弥补拨缴工会经费不足部分,并按规定办理经费分成上缴。

基层工会应严格鉴定会员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或未缴纳会费的会员,不得享受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人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原则上为享受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福利。离退休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标准由单位行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按有关规定在行政列支,不可在基层工会的工会经费中开支。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可对优胜者进行奖励。一等奖人均不超过10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基层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由单位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费用由行政承担。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应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基层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工会会员困难职工档案,制定困难职工帮扶相关制度,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等有关规定开展帮扶、救助工作。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可对在高温、寒冷和高污染环境等恶劣条件下工作的一线职工进行慰问,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污用品及食品等,标准由基层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由省级工会制定标准的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编的工会干部不可发放兼职补贴。

经本单位党政认可或上级工会批准,基层工会每两年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工会会员总数的10%,奖金(奖品)不超过人均500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能够承担的,可以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应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科学测算完成工作计划的资金需求,统筹落实各项收入,准确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各项支出。基层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需详细说明调整原因、预算资金来源等,经必要程序审查、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及时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经必要程序审查、批准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按照全国总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单位开设工会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本办法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项目只准在工会经费账户内列支,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标准为上限标准,基层工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突破,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由本级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明确发放标准。

(二)工会举办活动要有通知、具体方案和签到表,因活动所产生的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附具体购物清单。

(三)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劵、入场劵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工会举办比赛、竞赛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的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奖励,举办部门没有发放奖励的,参加单位不可另行奖励。

(四)规范劳模、职工的疗休养和春游秋游活动,严禁借机利用工会经费组织职工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五)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基层工会在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集中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标准以下的,选择合适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积极争取单位行政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设施和经费支持;行政补助资金应列入工会年初预算,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申请,并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不可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

保障职工正常福利是单位行政的职责。各单位行政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安全生产费等文件的规定保障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补贴、职工疗休养、职工教育、劳动保护等服务职工的经费;受单位行政方面委托,基层工会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经费由单位行政负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县级以上工会制定的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皖工发〔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8. 安徽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调度台帐表格

(一)开展协作帮扶对接。按照结对帮扶关系,主动加强与相关协作区的衔接,通过签订帮扶框架协议、结对帮扶协议等方式,尽快组织开展协作帮扶。

(二)编报帮扶项目需求。围绕推动地区发展和乡村振兴目标,突出社会组织帮扶重点领域,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深入进行调研论证,加强与协作市及社会组织的对接,合理编报帮扶需求计划。

(三)争取社会组织帮扶。争取协作市社会组织发挥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专业服务优势,积极参与产业发展、民生保障、消费协作等帮扶,推进东西部协作社会组织帮扶深化发展。

(四)推动社工人才交流培训。采取线上线下培训交流相结合的方式,指导开展城乡社区社会工作协作交流、社工人才继续教育培训、社会工作师考前培训、社会工作专业管理人才培养等交流活动,促进我市社工机构和社工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帮扶资产资金管理。要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监督的统一要求,帮扶项目资产统一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体系,建立管理台账,明确管理责任,确保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

(六)做好帮扶协作服务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东西部协作社会组织帮扶事宜,协调做好协作相关社会组织赴本地考察调研和项目对接等服务工作。

9. 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现将修订完善的《霍邱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霍邱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根据《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扶办〔2019〕11号)《六安市扶贫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光伏扶贫电站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光伏扶贫电站。

村级(含独立村级、村村联建、村户联建村级部分)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促进贫困村、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独立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村村联建、村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

户用(含独立户用、户户联建、村户联建户用部分)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各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脱贫攻坚实际需求,已建成并网且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光伏扶贫)目录的光伏扶贫电站。独立户用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为3-7千瓦;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

10. 安徽省扶贫项目公示公告制度

安徽省贫困户扶贫标准执行国家标准。

安徽省贫困户脱贫标准:贫困户脱贫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指标是“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具体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有安全饮水、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共6项指标全部达标后方可脱贫(2020年贫困人口脱贫验收的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4000元)。

11. 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我要投诉村干部!

父亲康文忠中风和糖尿病,母亲张道连有甲状腺癌,没有房子一家人一直都住在叔叔家里都快十年了!最近扶贫也拿掉了!

我和前妻把结婚证办好了一年后离婚!因为没有房!也想借的钱盖房子!

村干部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地给我盖房子,后来就花11000买人家温道华的快倒塌的房子做房地,我们现在也是没办法,就去马鞍山,和县,白桥镇,徐庄村委会大队村干部说我爸妈还不够扶贫标准!请求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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