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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村扶贫措施(云南精准扶贫政策30条)

2022-10-29 18:40:31助学扶贫2

1. 云南精准扶贫政策30条

云南建档立卡贫困户查询系统(原名:防返贫监测)是一款高效好用的扶贫的工作应用APP。它是由国务院领导开关小组委托开发的一个扶贫工作软件,建档立卡贫困户查询APP可以帮助到扶贫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精准的扶贫工作进行。可以进行更加全面的数据信息的采集,贫困人员的信息的核对等。让扶贫的工作更加高效智能化。

2. 云南健康扶贫政策30条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可报销90%?

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享受“先诊疗后付费”的政策,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城乡居民医保的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提高10%,大病保险报销降低起付线7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90%。

二、建档立卡户住院怎么报销?

(一)建档立卡户住院报销须知

1、县内住院要带上1证1卡;贫困户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时,要带上病人的身份证和健康扶贫卡。

2、健康扶贫卡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核发,1人1卡,要求身份证与健康扶贫卡是同一人才能报销。一般在县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

(二)建档立卡户住院报销流程

1、填写《建档立卡户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到村委会(社区)审核盖章。

3、到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审核盖章。

4、县民政局审批发放。

(三)建档立卡户住院报销需资料

1、《建档立卡户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健康扶贫卡。

3、身份证或户口册。

4、住院发票。

5、出院证。

6、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

7、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单。

8、个人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住院报销医疗费用时,记住报销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具体报销情况按照当地的政策规定为准。

3. 云南省扶贫政策有哪些

补贴范围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个涉藏县,

8个人口较少民族,,

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特困救助供养家庭,

贫困残疾人家庭,

脱贫户家庭。

以上8类应届毕业生,有就业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的云南省2022届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同时,凡自愿申请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被补贴对象符合多个条件的,只能按其中1类进行申报。

4. 云南省的扶贫政策

建档立卡户学生资助政策

近日,云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四部门印发《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精准资助实施方案》和《云南省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方案》。

其中明确,从今年9月起,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生活费。同时,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职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等阶段的资助政策标准进行了确定。

5. 云南精准扶贫政策30条文件

精准扶贫:是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一般来说,精准扶贫主要是就贫困居民而言的,谁贫困就扶持谁。

“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最早是在2013年11月,习近平到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作出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 2014年1月,中办详细规制了精准扶贫工作模式的顶层设计,推动了“精准扶贫”思想落地。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新年首个调研地点选择了云南,总书记强调坚决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5个月后,总书记来到与云南毗邻的贵州省,强调要科学谋划好“十三五”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确保贫困人口到2020年如期脱贫,并提出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精准扶贫”成为各界热议的关键词。

6. 云南省电商扶贫政策

鼓励按照“贫困户+合作社+加工企业+电商平台”的模式,实现贫困地区农产品生产规模化、加工标准化、网销品牌化和渠道多样化。引导贫困农户立足农村、对接城市,推动扶贫产品进行网络销售。

7. 云南精准扶贫政策30条解读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解读

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部署,指导今年及“十四五”时期全省的“三农”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十四五”时期,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历史关口,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已经完成的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现在,我们的使命就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新的历史方位。

“十三五”我省脱贫攻坚实现决战完胜,乡村振兴实现良好开局,农业农村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为开启新征程、开局“十四五”奠定了坚实基础。进入新发展阶段,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重点难点在“三农”;构建新发展格局,潜力后劲在“三农”;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基础支撑在“三农”。做好“十四五”时期的“三农”工作,必须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新的历史方位和形势任务,举全省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扣我省“十四五”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对今年以及“十四五”时期的“三农”工作目标任务、总体要求、重要举措、落实措施等进行了系统部署和安排。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5部分29条。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我省做好今年以及“十四五”时期云南“三农”工作的指导思想,分别提出了2021年以及到2025年的云南“三农”发展目标任务。

第二部分是“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仍然是全省当前和今后几年的头等大事。《实施意见》提出4条政策措施。一是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二是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三是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设。实施脱贫村提升行动。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定点帮扶、选派驻村干部、社会力量参与帮扶等机制。四是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

第三部分是“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产业振兴是乡村全面振兴的基础和关键。为实现农业基础更加稳固,确保粮食面积产量只增不减,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升目标,《实施意见》提出9条政策措施。一是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二是加快发展现代种业。三是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四是加大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五是强化现代农业科技和物质装备支撑。六是全力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七是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把产业链主体留在县城。八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力争3年内全省茶叶、花卉、水果、蔬菜、生猪、肉牛等重点产业绿色化生产技术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十四五”时期在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率先实现全面农业绿色有机化。九是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培育100家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部分是“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是补上农村现代化短板的重要抓手。《实施意见》提出10条政策措施。一是实施乡村振兴“百千万”示范工程。二是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到2023年实现重点区域村庄规划应编尽编。三是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往村覆盖、往户延伸。四是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到2025年农村卫生户厕基本普及,规模较大自然村卫生公厕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大幅提升。五是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县乡村统筹,逐步实现标准统一、制度并轨。六是全面促进农村消费。七是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八是深入推进山区综合开发。九是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投入保障。十是深入推进农村改革。

第五部分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实施意见》借鉴脱贫攻坚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推动、要素保障、政策支持、考核督导等工作机制,提出6条政策措施。一是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二是落实县委书记抓“三农”主体责任。三是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设。四是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五是加强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六是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落实机制。

三、突出特点

概括来看,《实施意见》主要有5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是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从讲政治的高度来看“三农”、抓“三农”、谋划“三农”,围绕粮食安全、耕地保护、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等进行重点部署,坚决扛牢“三农”政治责任,坚决守好“三农”工作底线。

二是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一平台三机制”,加快构建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投入保障机制,强化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切实加强“三农”发展保障。

三是注重解决农业产业发展堵点难点。在充分把握省情、农情和全国同类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找出、找准主导产业和发展短板,部署实施“一二三”行动,促进农业产业全面转型升级,全产业链发展,持之以恒推动“绿色食品牌”走深、走精、走长。全面推进“一县一业”,就是全省所有县都要明确最具优势特色、最具发展潜力的主导产业,并制定推进具体方案。聚焦种子、电商两端,就是要解决好农业发展的“卡脖子”突出问题。推广农业生产设施化、有机化、数字化,主要指农业的生产过程和产业发展方向,是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

四是注重示范引领乡村建设。部署实施乡村振兴“百千万”示范工程,推动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四级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竞相迸发的乡村振兴示范样板,形成一点带多点、多点带全面,促进乡村振兴干在实处、行稳致远的良好局面。在全省规划建设100个乡村振兴示范乡镇、1000个精品示范村、10000个美丽村庄。省级高标准创建10个乡村振兴示范园区,示范推动全省乡村建设。

五是注重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以更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来推进。对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落实县委书记抓“三农”主体责任、加强党委农村工作机构建设、强化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对乡村振兴考核、督查、常态化约谈等作出部署安排。

8. 云南省扶贫标准

云南省2021年高校贫困学生补助有以下4项:

1、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6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和住宿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贷款年限及利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咨询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9. 云南扶贫考核21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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