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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精准扶贫会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暨扶贫脱贫工作会议)

2022-10-17 23:40:30助学扶贫2

1. 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暨扶贫脱贫工作会议

“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2014年,贵州省六盘水市创造性提出农村“三变”改革,引起中央高层关注。


2015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通过改革创新,让贫困地区的土地、劳动力、资产、自然风光等要素活起来,让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带动贫困人口增收。

2. 全市召开扶贫工作会议

尊敬的叶县长,同志们、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岁末年尾,新年将至,再过几天我们将迎来崭新的2019年。在这辞旧迎新的日子里,我们相聚一堂,举行市教育发展促进会教育扶贫资助活动,为戴坊镇白石村和麦坑村教学点发放资助金、提供资助物品。这是我们坚决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落实教育扶贫和挂点扶贫帮扶任务,促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件非常有必要、十分有意义的大事、好事、喜事。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市教育局向白石村和麦坑村教学点全体师生并通过你们向全县师生致以诚挚的问候和新年的祝福!

近年来,全市教育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总体目标,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创先争优,教育改革发展取得了大丰收、大突破,教育事业迈上了新台阶、新境界。“十二五”以来,全市教育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5%以上,新建了一大批优质学校,新增学位15.6万个。高考成绩长期保持领先,近五年录取北大清华210人,4人夺得全省高考状元,主要指标继续领跑全省。《品读临川文化》《曾巩文化读本》《抚州教育改革发展文集》出版发行,全国新高中特色发展论坛、全国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论坛先后在抚举行,抚州教育品牌擦得更亮。

尤其在即将过去的2018年,全市教育系统围绕“保基本、化矛盾、补短板、亮品牌、上水平”的总目标,在加快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过程中,把教育公平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参与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大力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加大学生资助力度,更加关注弱势群体,坚决不让一个家庭的孩子因贫困读不起书,不让一个孩子在发展的路上“掉队”。全市共资助学生7.3万人,发放各类资助资金1.09亿元;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学生34680人全部享受资助,落实资金4555.2万元。在乐安县和戴坊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进一步加大驻村帮扶力度,选派精干力量驻村,今年协调争取各类项目资金1617万元,从紧张的工作经费中挤出21万元用以挂点帮扶,目前白石村已整村退出,两村脱贫59户244人,为乐安全县整体脱贫摘帽作出了贡献。

我们欣喜地看到,在乐安县党委政府的带领下,近年来乐安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脱贫攻坚成绩显著,各项事业齐头并进,社会面貌明显改善。特别是叶县长对教育工作高度重视、抓得很紧,在教育投入、教育扶贫、深化改革、均衡发展等方面想了很多很好的办法,推动乐安教育事业取得了新进步。在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包括我们挂点的白石村和麦坑村等不少边远地区的学校基础还比较薄弱,办学质量还不高,距离办好人民满意教育还有不小差距。要实现这个目标,离不开乐安县党委政府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教育,落实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离不开教育部门主动作为,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离不开社会各界对教育的帮扶支持,对贫困师生给予更多关爱。

巍然大厦,梁椽(chuán)共举。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帮扶大爱必将温暖每一颗心灵,必将让祖国的花朵开得更加绚丽灿烂。希望乐安县教体局扎实做好教育扶贫工作,落实扶贫政策,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有书读、读好书;要给予边远山区教师更多关爱,加强跟踪考评,激励干事创业。希望受资助的老师扎根农村,坚守岗位,乐于奉献,尽责尽职,全身心投入到乡村教育事业中。希望受资助的同学自强不息,刻苦学习,立志成才,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市教育局两支“连心”小分队要按照肖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张市长在乐安县脱贫摘帽工作推进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每周6天工作制,加大帮扶力度,全力以赴抓好驻村帮扶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提供更多帮助,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接受到优质教育。

最后,衷心祝愿乐安按期脱贫“摘帽”,祝愿各位领导新年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祝老师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祝同学们学业进步,快乐成长!

谢谢大家!

2018年12月28日上午10:30

3. 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暨扶贫脱贫工作会议心得体会

扶贫对象,扶贫方法,扶贫的过程和成效,扶贫工作中的体会经验,对将来扶贫工作的展望

4. 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暨全省扶贫工作视频会议

一宣指的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六帮分别是帮助建强基层组织、帮助推动经济发展、帮助推动精准扶贫、帮助维护和谐稳定、帮助提升治理水平、帮助为民办事服务。

一、“一宣”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

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省、市、县党代会等重要会议精神的宣传工作,传递党的好声音。

特别要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宣传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脱贫攻坚相关文件精神,使中央、省、市和县的重大决策部署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六帮”

1、帮助推动精准扶贫。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扶贫工作会议和全市大扶贫战略行动推进大会、脱贫攻坚春季攻势行动暨“六绿”攻坚推进大会精神,围绕“33668”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实施好大扶贫战略,坚决打赢这场“输不起”的脱贫攻坚战。

结合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全域绿化计划、市“六绿”攻坚行动等中心工作,抓好项目落地,深入推进精准扶贫“六个到村到户”,推动绿色崛起,促进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

2、帮助建强基层组织。

实施“领头雁”工程,帮助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培养村级后备干部,抓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服务功能、发展功能;帮助指导创业带富能手发展项目,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3、帮助推动经济发展。

帮助所驻村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措施,推动项目落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电子商务,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围绕旅游业“井喷式增长”目标,切实帮助所驻村制定旅游规划,挖掘旅游资源,培养乡村旅游人才,积极培育和推介旅游产品,打造旅游特色品牌。

4、帮助维护和谐稳定。

经常入户走访,教育群众知法、守法、用法。认真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做好驻地重大信息直报速报和维稳工作。指导村“两委”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健全规章制度,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5、帮助为民办事服务。

指导所驻村村“两委”利用现有便民利民服务设施,建设群众“谈心室”“说事室”,带领村级组织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民事村办等工作,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6、帮助提升治理水平。

深入推进“村两委+乡贤会”乡村治理模式,推动落实“四议两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帮助村干部提高发展经济能力、改革创新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弘扬文明新风,积极引导群众开展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活动。

5. 全省农村工作会议暨扶贫脱贫工作会议召开

2021年全国农业农村工作会议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在北京召开,对2021年全国农业农村工作进行部署。萊垍頭條

会议指出,“三农”的工作重心已发生历史性转移,即从过去“脱贫攻坚”迈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阶段。但仍将对摆脱贫困的县设立5年过渡期。條萊垍頭

会议还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讨论稿)》。此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已连续17年围绕“三农”问题 出台“中央一号文件”。分析人士认为,乡村振兴或将是2021年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萊垍頭條

6. 省委农村工作会议暨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含置换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四条 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革命老区。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支持力度。

第五条 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在脱贫攻坚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脱贫。支持开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

(二)就业脱贫。支持扶贫对象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对扶贫对象进行“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补助、劳务信息服务,实施“雨露计划”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保护脱贫。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

(五)智力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落实教育资助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六)社保兜底脱贫。支持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

(七)健康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财政补贴等。

(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

(九)金融扶贫。支持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设立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

(十)社会扶贫。支持“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定点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同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扶贫部门负责根据扶贫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方案。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扶贫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各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市县,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对有关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七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对市县滞留1年以上的省以上财政预算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财政厅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市县,省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扣减预拨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7. 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

2021年4月23日,贵州省召开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会议在贵阳召开,会议总结回顾我省脱贫攻坚历程,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动员和激励全省上下弘扬脱贫攻坚精神和新时代贵州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普定县6个集体和7名个人获表彰,此次会议精神在普定县干部群众中引发强烈反响。

8. 市委农村工作暨脱贫攻坚会议

中国共产党安顺市第四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暨全市半年经济工作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举行。

全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全面小康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全省半年经济工作会精神,审议市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研究脱贫攻坚、同步小康相关工作,安排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团结带领全市干部群众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收官战,确保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9. 全市农村工作暨扶贫开发工作会议

2019年02月28日 正式成立农村农业局。

2月26日上午,农业农村局正式挂牌成立,县政府副县长王改、农业农村局首任党委书记、局长王万民、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局机关所有同志参加挂牌仪式,仪式由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秦占宏主持。

根据《合阳县机构改革方案》将县委农村工作部、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相关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农业投资项目、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县水务局渔业生产管理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县农业农村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县科学技术局牌子,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不在保留县委农村工作部、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王改县长对重新组建的农业农村局表示祝贺,对农业系统取得的成绩表示充分肯定,期望农业农村局领导干部能够继续发扬团结奋进、勇于担当、敢于创新的精神,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贡献力量、为农业农村发展出谋划策、为合阳县实现小康社会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新组建的农业农村局将不忘使命,坚持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着力加快全县农业产业转型发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全力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稳步推进农村改革,奋力开创新时代合阳“三农”发展新局面。(农业农村局王佐洲魏力供 责任编辑吉小娟)

10. 省委农村工作暨脱贫攻坚工作会议

安徽省选派帮扶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选派帮扶干部管理,根据中央及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统一从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和中央驻皖等单位中选派到贫困村任职的选派帮扶干部。

第三条 选派帮扶干部管理工作在各级选派工作领导机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扶贫部门配合,选派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成立选派帮扶干部工作协调办公室(简称省选派协调办,与省选派办合署),在省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省选派协调办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各级参照成立相应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由选派帮扶干部组成扶贫工作队,成员不少于3人,第一书记兼任扶贫工作队长,党员副队长可任村党组织副书记。

第五条 第一书记在乡镇党委的领导和指导下,紧紧依靠村党组织,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工作,以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为总抓手,认真履行中组部关于选派第一书记“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扶贫、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四项职责任务。

第六条 扶贫工作队长负责工作队自身管理,明确队内分工,制定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扎实推进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扶贫工作队成员协助第一书记履行脱贫攻坚职责,配合做好各项工作。扶贫工作队团结带领村“两委”,重点抓好脱贫攻坚工作: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及省委关于农村工作特别是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促进转变观念,激发内生动力。

(二)精准掌握扶贫对象。领导好贫困村贫困户精准识别工作,根据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贫困村贫困户档案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坚决杜绝“两该两不该”现象,确保扶贫对象精准。

(三)制定扶贫脱贫计划。根据贫困村致贫原因和发展需求,帮助制定村级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贫困户脱贫计划,督促指导落实,确保贫困村如期出列、贫困户按期脱贫。

(四)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推动各类到村到户扶贫项目资金落地,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因户施策实施精准帮扶,促进贫困户持续增收稳定脱贫。借鉴运用“塘约经验”,积极推进“三变”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努力做到村有主导产业、户有致富门路。

(五)推进民生工程建设。加强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生活用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帮助贫困户解决危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提升贫困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群众文化生活水平。

(六)协调落实结对帮扶。配合落实单位帮扶包保责任机制,组织协调帮扶单位干部联系贫困户。积极争取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工作。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七条 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进行。选派帮扶干部到村任职前,应接受岗前培训;在村任职期间,每年至少接受1次培训,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1周。

第八条 教育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讲求方法,注重实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围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脱贫攻坚等科学安排教学内容。

第九条 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选派帮扶干部本人或任职村收取培训费用。培训可组织到先发地区参观学习。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选派帮扶干部在村工作期间,不承担帮扶单位工作,原人事关系不变,党组织关系转到村。日常管理由乡镇党委具体负责,各级选派协调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帮扶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驻村制度。选派帮扶干部原则上要吃住在村,坚持工作日在岗。因选派帮扶、村级事务、会议培训等外出的,经乡镇党委认定,计入在岗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请销假制度。选派帮扶干部请假3天以内的,报乡镇党委审批,并报县(市、区,下同)选派协调办备案;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报县选派协调办审批;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报市选派协调办审批;请假15天以上的,报省选派协调办审批。选派帮扶干部年休假要履行请假手续,并报帮扶单位备案。请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准假单位要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查岗制度。各级选派协调办等在实地走访、电话查询等基础上,注重运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查岗,查岗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对无故脱岗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一个月无故脱岗3次或一次无故脱岗3天的,向帮扶单位通报。

第十四条 日志制度。以县为单位统一制作选派帮扶干部工作日志本,选派帮扶干部认真记录每天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双月报制度。选派帮扶干部每2个月填写一次工作情况报表,经乡镇党委审核后,报县选派协调办审阅备案,并报送帮扶单位,市选派协调办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工作例会制度。市、县选派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分析情况,研究工作。县选派协调办每季度召开1次选派帮扶干部会议,听取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十七条 工作督查制度。各级选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帮扶工作至少进行1次集中督查。各级选派协调办要结合有关工作进行督查暗访,了解工作进展、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对策。

第十八条 安全工作制度。教育引导选派帮扶干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认真执行“六要六不要”规定,确保交通和食宿安全。以县为单位建立选派帮扶干部安全责任制,对因认识不到位、安全要求不落实,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帮扶工作发生重大问题或选派帮扶干部出现重要情况,及时报省选派协调办,对缓报、瞒报、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正常调整制度。选派帮扶干部在任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出现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跨省跨市变动工作岗位、辞职等情形的,可按程序正常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召回制度。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工作中履职不力、打不开局面、干部群众反映较差,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等情形的,由同级组织部门责令帮扶单位召回,5个工作日内重新改派到位,并报省选派协调办审批备案。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选派帮扶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共性考核与个性考核相结合,探索推行量化积分考核,确保考准考实。考核工作由省选派协调办统一部署,市、县选派协调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等次由县选派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乡镇党委提出建议,市选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省选派协调办审定。扶贫工作队成员考核等次要听取第一书记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选派帮扶干部考核等次要通过一定形式在所任职村公示,并向乡镇党委和帮扶单位通报。考核结果要向本人反馈。扶贫工作队或帮扶干部每年要在本单位年度述职大会上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考核组长责任制,对考核结果出现失真失实的,要追究组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选派帮扶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作为其在帮扶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同类别选派帮扶干部总数的35%,且不占帮扶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第二十七条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组织部门建立选派帮扶干部任职档案,全面反映选派帮扶干部在村任职期间工作表现、考核及奖惩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在村期间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符合条件的选派帮扶干部,优先提拔使用、评聘职称、晋升职级。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及时约谈选派帮扶干部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帮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对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按要求召回,召回情况记入个人档案。按分级管理原则,各级组织部门要对选派帮扶干部考核结果运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为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扶贫工作队安排10万元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扶贫工作队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在任职村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扶贫工作队每年办公经费3万元。其中,省直和中央驻皖单位、皖北三市九县、大别山革命老区、国家扶贫开发片区县工作队的办公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其他地区工作队办公经费按2∶2∶1的比例,由省市县财政承担。办公经费由县选派协调办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公务邮寄,以及统一组织或经批准的会议培训、外出考察差旅费等。

第三十一条 选派帮扶干部在村任职期间保留原单位编制、职务和身份,享受原单位同级人员同等待遇,定编定岗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已经退休、自愿在村工作的选派帮扶干部,任职期间给予帮扶单位在岗同级人员经济待遇。

第三十二条 选派帮扶干部任职期间,由帮扶单位发放生活补助和往返交通费。生活补助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按月发放,租住民房费用由帮扶单位据实解决。选派帮扶干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两地交通费,分段予以报销(原则上每月往返不超过4次,一往一返计一次),其中,居住地到任职村所在乡镇往返路程可采取“据实报销”或“定额包干”,即可按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发票据实报销,也可按城市间和县城到乡镇客运票价最高标准定额包干;乡镇到村根据实际公里数,按每公里1元标准核算,乡镇到村按公里数计算部分,由帮扶单位根据实际测算予以负担。选派帮扶干部任职期间,交通补助与原单位车补可同时享受。

第三十三条 帮扶单位要加强与选派帮扶干部联系,每季度听取1次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在村开展工作。帮扶单位要会同乡镇党委妥善做好选派帮扶干部在村工作生活等安排。选派帮扶干部原则上在原单位体检,也可参加由县选派协调办每年统一组织的体检。县选派协调办要为选派帮扶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要注重选树先进典型,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宣传选派帮扶干部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和帮扶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选派帮扶干部任期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评比表彰一批优秀选派帮扶干部标兵、优秀帮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选派帮扶干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由全省统一选派到村任职的第一书记管理和保障等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4日起施行。《全省选派干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选派办字〔2010〕1号)和《安徽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皖扶办〔2014〕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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