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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土地整治(农村扶贫土地整治工作方案)

2022-10-17 16:20:26助学扶贫2

1. 农村扶贫土地整治工作方案

1.加大农田灌排骨干工程配套改造投入与建设力度,继续抓好冶河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以及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项目建设,有效提高农田灌排工程配套率、完好率及农田灌溉排水保证率。

2.重点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水利工程。结合高标准农田、土地治理等项目,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节水改造,内节外引压减农业灌溉地下水开采量。

3.推进水利工程和机井更新维修等工程建设,有效提高农业应急抗旱能力。立足防大汛、抗大洪的要求,以水库为重点,堤防为骨干,加快实施防洪抗旱薄弱环节建设,重点抓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和水库、河道维修养护项目建设。

4.全面实施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系。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入河排污口监管和饮用水源地保护。

5.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明晰农业初始水权。推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2. 农村扶贫土地整治工作方案汇编

(一)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二)开展厕所粪污治理: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厕所粪污、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并资源化利用。

(三)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四)提升村容村貌:加快推进通村组道路、入户道路建设,基本解决村内道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等问题。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因地制宜选择路面材料。

(五)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全面完成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与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等充分衔接,鼓励推行多规合一。

(六)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村庄人居环境管护长效机制。

3. 农村扶贫土地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必须坚持规划先行。我区计划用5-6年时间全面完成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的区域不得开展土地综合整治。   

    2、项目区只能选择在一般农田区和基本农田范围内。不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3、要明确建新区特别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点位和位置。并按发展性、多样性、相融性、共享性的“四性”要求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整理中农户要自愿同意开展搬迁。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要经区规委会初审后,报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建设。

    4、整理区域应具备整理的潜力。农地整理中田土坎、农村道路、未利用地占整理区耕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10%。

    5、产生的增减挂钩指标平移使用产生的土地收益应与实际投入成本资金相平衡。若收益低于实际投入成本,政府须对差异资金的来源方式进行合理的说明和承诺。

4. 关于脱贫村的帮扶工作方案

七个一批就是发展特色产业脱贫一批、劳务输出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保护脱贫一批、加强教育脱贫一批、 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脱贫一批、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1、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坚持以“六个精准”“七个一批”统领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精确瞄准、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大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变“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做到真扶贫、扶真贫、真脱贫。

进一步深化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1236”扶贫攻坚行动和“1+17”精准扶贫行动,提高扶贫成果可持续性,让贫困人口有更多的获得感。

2、坚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强化政府在脱贫攻坚中的主体责任,创新扶贫考评体系,加强脱贫成效考核。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压实责任、强力推进。

3、坚持统筹推进改革创新。

脱贫攻坚工作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工作相衔接,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统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稳步提高贫困人口增收脱贫能力,逐步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

加强改革创新,不断完善资金筹措、资源整合、利益联结、监督考评等机制,形成有利于发挥各方面优势、全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

4、坚持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位置,探索生态脱贫有效途径,推动扶贫开发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脱贫致富与可持续发展相促进,使贫困人口从生态保护中得到更多实惠。

5、坚持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活力。

坚持群众主体地位,保障贫困人口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扬自强自立精神,依靠自身努力改变贫困落后面貌,实现光荣脱贫。

5.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便于各地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于2020年6月30日印发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的函(自然资生态修复函[2020]37号)。根据国家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在收集地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案例和主要做法的基础上;现就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方案编制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梳理。

01
基本情况

1.1 试点乡镇及试点整治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人口、产业、村庄建设、基础设施、环境地质条件和地质灾害等情况。整治区域内涉及多个行政村的,土地利用现状与人口要分村进行统计。

1.2 整治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分布、村庄和产业布局、耕地和生态用地保护、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3 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可行性分析。重点从乡村振兴与产业发展需求、当地政府重视程度、群众积极性、土地整治潜力、项目融资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土地整治潜力包括农用地整理潜力、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生态修复能力等)

02
工作目标

坚持规划引领,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解决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助推乡村振兴。

主要包括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发展及农村住房布局目标、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布局、产业发展空间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的目标,重点明确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耕地面积等。各项目标设定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可量化、可统计、可考核。

03
优化空间规划布局

3.1 村庄规划

通盘考虑土地利用,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及其他制约当地发展的限制因素,完善形成实用型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应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按已有规定办理,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调整方案应纳入村庄规划。

3.2 划定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划定土地利用功能分区。根据村庄规划、当地自然条件差异、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特色,对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行优化,合理划分农业生产、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等功能分区,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土地整治分区分期实施。

明确各功能分区重点整治内容。在合理划分整治分区基础上,明确各土地利用功能区重点整治内容、整治任务和目标,指导土地整治项目安排有计划推进,便于聚合各部门项目资金实现最佳效益。

04
项目安排及投资估算

4.1 农用地整理项目。突出耕地“三位一体”保护,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需要,统筹推进垦造水田、低效林草地和园地整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确保整治区域内耕地质量有提升,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传承传统农耕文化,改善农田生态。

4.2 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统筹农民住宅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以及其他低效闲置建设用地整理,推动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三旧”改造等项目,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结构,提升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效益和集约化水平,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

4.3 乡村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优化调整生态用地布局,统筹推进损毁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污染和退化土地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海岸线修复等项目,保护和恢复乡村生态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防御自然灾害能力,保持乡村自然景观。

4.4 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包括农业、交通、水利等其他相关建设项目,以及村庄文化建设和防灾减灾项目。

上述项目安排要说明项目主管部门、名称、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计划投资、资金来源、试点区总投资及资金平衡分析、建设期限等。项目安排可以清单附表的方式列示。

05
实施期限及进度计划

5.1 总体实施计划。试点实施期限为3年。

5.2 工程进度计划。分年度计划安排实施。

5.3 年度投资资金安排。

06
土地利用类型调整方案

要重点做好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建设用地/林草地及其它地类调整方案。

0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措施。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协调、工作落实等举措。

7.2 资金保障措施。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资金筹措机制和措施,重点说明资金平衡情况。

7.3 项目监管措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后期管护等方面的监管措施等。

7.4 制度保障措施。制度建设、实施模式、机制建立等情况。

08
试点成效和风险分析

对试点实施后预计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腾退建设用地、优化空间布局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进行分析。对试点实施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09
其他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10
附件

10.1 标明项目区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同时标明拆旧区、建新区及新增耕地位置,以及村庄发展规划图、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10.2 村庄规划批复及规划图件。

10.3 项目区遥感(或航空)影像图(比例尺为1:2000 )。

10.4 有关部门意见。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环保、住建、交通、水利等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规划、政策衔接、项目安排等具体意见。

10.5 经90%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90%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签章同意的进行国土综合整治的意见书和初步拟定的权属调整方案;

10.6 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乡(镇)政府落实农户搬迁的方案;

10.7 评审论证意见。评审论证意见应对试点项目区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粮食产能有提高、农民利益不受损等进行说明,对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平衡测算、农民意愿等进行阐述。另外,因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结构,确需局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在论证意见中需明确调整的位置、数量、等级,确保项目区内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10.8 审批文件内容。是否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完成村庄规划;是否满足项目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条件;建新区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用地标准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实际,可行性是否经过专家论证;是否经90%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90%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合理、可行,资金保障是否充分。批准的内容:是否批准该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结论分为不批准和批准两类;批准的建新区数量、位置、面积及建新区占用地类构成情况。

6. 农村土地整治扶贫专项

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行特殊保护。完善土地复垦制度,盘活土地存量, 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毁损耕地的复垦责任。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完善农村土地整治办法。

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完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体系,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到位、质量到位。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管,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田现象,杜绝违规占用林地、湿地补充耕地。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票”等试点,推动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7. 农村扶贫土地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

通俗一点解释就是你们村庄的土地比较散乱,政府会发布相关政策规划起来。

1、针对永久基本农田

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方案并按已有规定办理,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调整方案应纳入村庄规划。整治区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2、针对腾退建设用地

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试点乡镇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自然资源部将对试点工作予以一定的计划指标支持。

另外,在此次整治过程中禁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8. 农村土地整治政策宣传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

第二十三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第三节 土地征收

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

9.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国务院公布《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通知》要求,要严肃查处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叫停,进行整顿、规范和限期整改;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超出试点范围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或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通知》指出,近年来,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同时,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系列亟需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通知》强调,要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扩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要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严禁侵害农民权益。

要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积极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建设,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基础性保障。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严禁以整治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通知》还对做好这项工作的保障措施予以规定。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地方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二是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三是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四是严格监督管理。要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程监管;要完善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要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和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完善发现问题和查处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五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清理,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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