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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科技创新扶贫(乡村科技创新)

2022-10-15 01:50:31助学扶贫2

1. 乡村科技创新

1、科技创新在农业发展中具有根本的推动作用。

新的世界性农业科技革命正在兴起。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许多国家纷纷采取增加投入、改革体制和组织重大科技行动等措施,加速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尤其是生物技术不断取得重大突破并迅速产业化,信息技术和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2、科学技术可以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科学技术使得越来越多的农业机械设备更加具有智能技术,可有效提高劳作效率,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降低生产成本,或通过科技提高乡镇企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如畜牧饲养业中,特别是养鸡业已进入工厂化连续生产的阶段,自动控制小气候的密闭鸡舍是畜牧机械的新发展。

3、科学技术可以促进养殖业的规模化。

实施优质高效畜牧水产科技行动,可以加速养殖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的进程。开展畜牧水产优良品种选育、饲料开发、生产设施设备研制、疫病综合防治等技术研究,加快畜牧水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建立健全畜禽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推动畜牧水产业全面发展,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4、高科技灌溉设备可以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针对我国水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和水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高效用水技术与设备,特别是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正在广泛使用,如自动化喷灌设备。

2. 乡村科技创新需要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大幅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和产品的商品率,提高整体效益,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

  第一,我国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农业科研、教育、推广机构和队伍,但是,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依然不足,农业科技发展相对缓慢,科研成果转化率低,严重制约着农业的发展。我国现代农业已经到了必须更加依靠科技的关键阶段。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就必须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第二,当前,世界各国正从不同角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展农业。高科技在世界农业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正在蓬勃兴起。一是以 "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为代表的高科技设备应用于农业生产,这将大大提高农业的生产水平。二是走上 "信息高速公路" 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于农业领域,使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将进入一个新阶段。三是以基因工程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应用于农业领域,将培育出更多产量更高、质量更优、适应性更强的新品种,使农业的自然生产越来越多地受到人类的直接控制。

  第三,我国农业的发展状况迫切需要开展对农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本出路在科技。农业科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是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因此,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必须尽快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

  农业科技创新是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是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长期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需要,是突破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是应对新一轮世界科技革命的需要。必须紧紧抓住世界科技革命方兴未艾的历史机遇,坚持科教兴农战略,把农业科技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幅度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推动农业科技跨越发展。

3. 乡村科技创新措施

(一)鼓励城市人才回流,大力发展县城产业

城市建设需要人才,乡村振兴更需要人才。乡村振兴关键要点在于乡村鼓励和支持人才返乡,做好新农人培养计划,激发新农人发展潜力,激励新农人大力推动乡村产业发展,促进乡村文化繁荣发展,汇聚乡村人气和活力。并且依靠乡村自身优势,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致富之路。县城产业作为城乡融合发展、农村人口回流的突破点,首先要发挥县城作为县域中乡村之首和县域经济发展龙头的作用,培育县城支柱产业,提高城乡建设特别是农村建设的预见性、科学性、准确性、有效性,在建设过程中尽量少走弯路。

(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健全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完善公共服务供给,健全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这是流动人口返乡的基本保障。城乡公共服务供给不均衡,是乡村人口流动的主要原因。城市优质的教育资源、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相较于农村先进和完善。农村家庭为了追逐优质的教育资源,在县城或周边城市提前购置房产,满足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和毕业后加入当地劳动力市场所需。此外城市投资带来的高收益,加剧了乡村年轻人外流的趋势。完善健全乡村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缩减与城市的差距,给乡村人口提供发展机会,从而实现乡村振兴。

(三)发展数字农业,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

当今时代数据信息化飞速发展,大数据在城市规划领域的应用已全面铺开,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行的大背景下,数字时代为乡村发展提供了许多新的机遇,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新的技术条件,为流动人口返乡创业、回归传统家庭提供了新的机能。

中国农业要探索创新发展道路,解决在传统模式下农业生产效率以及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低下的问题,应当科学规划乡村发展有效途径,提出可实施落地的科学策略。随着数据时代到来,数字农业结合了高科技农业技术和数字技术,乡村农业开启智慧农业新时代,引导农民在新时代下以科学高效的形式发展农业,农民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数字农业的出现大大提高了农业现代化水平和生产效率,帮助乡村实现共同富裕、农业现代化发展。

4. 乡村科技创新绘画

2020年4月2日1、马蹄浓露,鸡声淡月,寂历荒村路。

2、岁暮锄犁傍空室,呼儿登山收橡实。

3、野桥经雨断,涧水向田分。

4、乡村,是我们祖祖辈辈生长的地方;乡村,也是粮食的故乡;乡村,更是农民伯伯丰收时,绽开笑容的地方...

5. 科技创新引领乡村振兴Pdf

:推进改革创新,构建国家农业农村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研发部署,抢占农业科技创新战略制高点;统筹基地建设,形成农业科技国家战略力量;实施人才战略,建设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科技园区,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强化县域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决胜全面小康,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6. 科技 乡村

从什么角度来说吧,发展徽商好,但如果是我我会更偏向于在科技上班條萊垍頭

7. 乡村科技创新需要微生物技术

微生物是一大群小生物的总称,因其形体小而得名。投入少、收效快的微生物基因组研究,是当今世界基因组研究中的前沿领域。我国地理环境复杂,含有丰富的微生物资源,研究这些微生物,无论对于生物进化研究,还是特殊酶以及蛋白质的结构和功能研究都有重要意义。

微生物菌种资源是指可培养的有一定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细菌、真菌、病毒、细胞株及其相关信息。它是国家战略性生物资源之一,是农业、林业、工业、医学、医药和兽医微生物学研究、生物技术研究及微生物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支撑微生物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要科技基础条件,与国民食品、健康、生存环境及国家安全密切相关。

8. 乡村科技创新涉及的领域

答:农村发展特色产业必须注重农村特色产业的发展规律、市场分析、精品特色打造、经营主体孵化,才能实现农村特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特色产业重点是要把握其“特色”。比如自然与人文资源、乡村地域性特征等这些都决定着一个地方的农村产业的特色,因为产业属地特色的突出表现是乡村,根植于乡村资源与环境。在将乡村特色资源打造成乡村特色产业之后,其本身的经营业态也是独具特色的,有别于其他产业。不同的用户有着不同的需求,而农村特色产业的目标就是要满足特殊人群或者社会大众的功能化的需求,比如是单纯的文化体验,还是养生休闲等,都是具有鲜明的用户需求特色。

01、注重农村特色产业的发展规律

发展农村特色产业必须要与乡村资源创新相结合,与乡村农民利益及其全面发展相结合,与乡村社区发展相结合以及与壮大乡村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

在尊重以上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才能将产业打造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一县一特”的区域品牌。

02、注重农村特色产业的市场分析

这里指的是要分清不同市场的不同特点,确定服务对象,分析对象需求,把握需求发展态势,由此来组织产品的供给。

在此基础上,制定市场策略,要求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出面向市场的产品方案与市场运营方案。然后就要通过制造供求矛盾,创造需求大于供给,需求引领供给的发展态势来引导供给。

03、注重“精品特色”的打造

首先要由独特的自然、文化、产业等独特资源作为发展的基础,在产业创新、公共资源的配置、产品制造及服务方面做好特色的植入,创新特色产业、特色产品、创新特色服务,力求精品。

04、注重经营主体的孵化

一方面需要培育壮大一批乡村特色产业龙头企业,另一方面也要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普通农户等紧密合作。同时加强乡村特色产业人才培养,比如乡村能工巧匠、乡村传统工艺传承人、乡村特色产业创业创新带头人、致力于乡村特色产业的农技推广人才和实用专业人才等。

总之、农村特色产业发展与乡村资源环境处于友好状态,是生态友好型产业,每个地方的差异性造就了“特色”,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注重特色的挖掘和产品的打造,才能实现农村特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9. 乡村科技创新需要新能源技术

乡村振兴项目有:

1、农业数字化

鼓励将农业与数字化结合,加强农业科技创新。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鼓励“互联网+”农产品工程建设,提高农业工作效率,加快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动科技带动创新,创新引领发展。

2、生态循环农业

宣传资源保护理念,推动资源循环利用。支持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村能源综合建设的投资力度,推广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长江黄河等流域生态保护,寻找新的资源循环利用模式,鼓励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3、乡村旅游服务业

鼓励社会资本对乡村旅游热线的开发与投资,将文化与旅游相结合,突出乡村特色文化产业,鼓励资本对农家乐、民宿、采摘基地等投资建设,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乡村服务点,在资本进入的同时不要破坏乡村的原有风味,打造品质化乡旅服务。

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特色资源为依托,以地区优势为支持,打造一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将农业与物流结合,促进产业前延后伸、构建高度依存的全产业链,打造乡村产业集群。

5、现代农业产业园

鼓励开发特色农业农村资源,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开发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打造具有地区标志的特色农产品。培育新的农业品牌,支持建设规范化乡村生产车间,发展特色食品、制造、手工业和绿色建筑建材等乡村产业。

6、乡村新型服务

鼓励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如采摘钓一体化休闲体验农家乐、餐饮民宿等,同时推动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建设服务型农民合作社,打造物流点,保留原有特色的基础上改造传统商铺,服务当地居民的同时为旅游业增色添彩。

7、特色农产品网购

利用当地特色农产品,可以是吃的,可以是喝的,可以是玩的,也可以是观赏纪念的,最重要的是独特,吸引外地人的注意,引起其兴趣,同时也可结合一些营销,将农产品带火,从而提升乡村知名度。

8、智慧农村建设项目

将新时代的科技与农村结合,推动新时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结合,推动经营发展。将人工智能等技术化产品带入农村建设,打造完整产业链,提高农村生产效率,推进优质农产品网络销售,带动区域发展

10. 乡村科技创新需要哪几大基数

成都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四章 科技创新能力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七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目标)

本市按照国家、四川省的战略部署,聚集发展科技创新要素资源,改革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将成都建设成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能力突出、创新人才集聚、创新环境优越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跨越式发展,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紧扣发展,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源动力;坚持改革引领,以制度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坚持人才优先,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创造价值实现;坚持开放合作,构建科技创新共同体。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投资促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新经济发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资金投入)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强统筹管理、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八条〔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

本市着力推进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的建设。

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以成都科学城、东部新区未来科技城、新经济活力区、生命科学创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基地为重要承载区,围绕网络安全、生命科学、航天航空、轨道交通等领域,提升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辐射带动全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鼓励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开展体制机制、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统计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第九条(产业功能区)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依托产业功能区,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承载区。

本市在产业功能区建设具有研发设计、创新转化、场景营造、社区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科创空间,建立完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体系,吸引创新创业团队、企业、创投机构、孵化平台入驻,促进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科创空间建设,围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示范应用推广等开展项目合作。

第十条(重大创新平台)

本市着力推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

对标国家实验室建设天府实验室,支持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推动基础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发展。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其发展特点相适应的遴选机制、评价标准和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城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能交通、智慧能源等融合基础设施,搭建高能级创新平台、高标准公共平台等创新基础设施,建设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现代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二条(双创载体)

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发展,鼓励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转型为创新创业载体,为创新创业个人、团队和企业提供研发场地、设施以及创业辅导、市场推广等服务。在房产、土地、收入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用地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优先保障,预留发展空间,并统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对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和供应方式。用于建设研发平台、研发机构的用地,可以按商务用地管理。

在符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导向、地区规划控制以及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实行弹性调整。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十四条(参与主体)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五条(科技型企业)

支持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建立企业技术研发平台,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创新发展规划,自主开展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应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创新产品首购等方式,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所属国有企业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考核和评价内容。根据企业实际,分类确定年度研发投入比例。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为利润。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十七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建立综合推进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强科研能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一流学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有关规定,享有选人用人、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运作市场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成果转化,符合条件的可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资助,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科技服务机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中试孵化、检验检测、评价评估、展览展示、认证认可、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条(产学研合作)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协同创新,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创新验证平台,联合开展前沿科技、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本市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产业功能区企业对接平台,收集发布科技创新成果清单和技术创新需求清单,推动形成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对接合作机制。

第四章 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一条(基础研究)

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和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完善科学研究力量布局,实施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和基础工程,优化科学研究政策环境,提高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主战场,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突破。

第二十二条(技术创新)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对推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支撑作用,组织实施技术攻关项目,推动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攻关项目组织管理机制,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特点,分别采取竞争遴选、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对非共识类项目,允许承担主体在原有研究方向不变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监管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第二十四条(新经济培育)

本市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研发创造,实施研发成果转化应用,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

本市鼓励围绕前沿医学、人工智能、区块链、氢能等重点领域,推进前沿交叉研发平台建设,开展技术预测和基础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展前沿技术和未来产业。

第二十五条(场景供给和数据开放)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重要赛事活动搭建应用场景,面向社会发布技术创新需求清单,增加新技术新产品市场机会,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业态衍生发展和新模式融合创新。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有序推进公共数据开放,鼓励发展数据流通、挖掘、应用新业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第二十六条(开放合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综合政策优势,加强对内对外开放合作,增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辐射带动效应,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化的科技创新环境建设,推进建设“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科技转移中心,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组织和跨国企业在本市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在本市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赴境外建设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促进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七条(人才发展支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发展计划,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使用、流动机制,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条件和平台。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普惠性支持。按照有关规定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入学入园、户籍迁入等方面便利。

第二十八条(人才培养和引进)

本市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鼓励高等院校针对本市科技创新需要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开展定向人才培训,提升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政策,编制高层次紧缺人才目录,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吸引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向本市集聚。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

第二十九条(人才评价)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体现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第三十条(人才激励)

鼓励用人单位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资金安排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一条(人才流动)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任职,创业和任职经历可以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科研人员可以到科研事业单位兼职。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三十二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本市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以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为主渠道、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三十三条(股权融资)

支持境内外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在本市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开展投资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科技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市场化规律的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资产评估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债权融资)

鼓励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组织、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融资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建立科技企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五条(上市融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上市扶持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支持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形成的底层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支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设立科技创新专板,鼓励开展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发行可转债。

第三十六条(融资担保)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开发支持科技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对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贴。

第七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三十七条(社会氛围)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八条(包容审慎监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措施,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

第三十九条(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开放共享。

第四十条(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支持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标准化等市场化运营模式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快速查处和维权援助等工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第四十一条(科研诚信)

本市建立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科研信用信息、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推荐评比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四十二条(免责减责)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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