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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2-09-14 09:30:14公益资讯2

一、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自觉履行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全面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二、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积极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充分运用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切实规范诉前检察建议制发标准,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努力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实现公益诉讼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重大、典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诉前检察建议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采纳检察建议又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支持被侵权人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认真实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适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严惩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三、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明确工作要求,完善相关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所需的办案经费以及公益案件线索举报奖励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机制和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照诉前检察建议全面自查、依法履职、按时回复;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严格执行生效裁判。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专业化建设,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立案受理、公正审判。对于在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仍然存在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禁止令等行为保全措施;积极探索替代性修复等新的恢复性司法裁判方式,增强裁判效果。加大公益诉讼案件裁判执行力度,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五、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建立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各级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和办案协作机制。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证据标准、庭审程序、裁判执行、诉讼保全等问题建立沟通机制,形成指导性意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积极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收费服务保障机制;指导公证机构、律师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积极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联动办案等工作,推动跨区域系统化治理。六、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公益诉讼法律知识,增强宣传效果,切实提升公益诉讼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关注重视、关心支持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鼓励社会组织、公众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要加大司法公开、政务公开力度,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要及时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一、本市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充分认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遵循积极、稳妥、审慎的原则,可以围绕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法探索开展城市公共安全、金融秩序、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安全、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三、民事主体侵害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侵权行为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诺整改的,检察机关可以就民事责任的承担与侵权行为人进行磋商。经磋商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审判机关申请司法确认。经磋商未达成协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应当与行政机关沟通核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提交落实检察建议的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对逾期不回复的,或者对整改落实情况评估后,认为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及其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检察机关应当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水平,依法、精准监督,发挥检察建议在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促进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有关制定主体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调取证据材料,委托公证或者证据保全,以及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或者阻扰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约谈相关人员,依照本决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根据调查核实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可以指派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协助检察官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也可以委托、聘请其他专业机构、人员参与调查核实工作。六、检察机关应当提高公益诉讼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机构专门化建设,配强办案人员和技术调查人员,配齐办案装备,引入专业技术力量,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能力和办案质效。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取查阅行政执法卷宗、收集证据材料等调查核实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八、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工作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裁量标准、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对于行政执法和审计监督中发现存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能需要启动检察公益诉讼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同级检察机关。九、审判机关应当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审判专门化、专业化建设,优先组成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和完善专家辅助人等制度。依法审理检察机关围绕确认违法行为侵害公共利益、防范公共利益受损、推动受损公共利益修复等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推进惩罚性赔偿在相关领域公益诉讼的适用。十、审判机关对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执行。

  对需要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实施或者通知有关行政机关参与相关执行工作。

  对于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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