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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我想问下:公益事业怎么收费?

2024-03-13 06:43:59公益资讯1

一、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我想问下:公益事业怎么收费?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城市生活垃圾通常分为几大类

两类,可再生和不可再生

三、垃圾分类的好处和意义是什么?

垃圾分类的好处是减少土地侵蚀、提高经济价值、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变废为宝,有效利用资源;垃圾分类的意义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可以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等几方面的效益。

垃圾分类(英文名为:Garbage classification),一般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等几方面的效益。

垃圾在分类储存阶段属于公众的私有品,垃圾经公众分类投放后成为公众所在小区或社区的区域性准公共资源,垃圾分类搬运到垃圾集中点或转运站后成为没有排除性的公共资源。从国内外各城市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来看,大多都是根据垃圾的成分、产生量,结合本地垃圾的资源利用和处理方式等来进行分类的。

垃圾分类的好处:

1、减少土地侵蚀

生活垃圾中有些物质不易降解,使土地受到严重侵蚀。垃圾分类,去掉可以回收的、不易降解的物质,减少垃圾数量达60%以上。

2、提高经济价值。垃圾分类可以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降低处理成本。提高了废品回收利用比例,减少了原材料的需求。

3、减少环境污染

中国的垃圾处理多采用卫生填埋甚至简易填埋的方式,占用上万亩土地;并且虫蝇乱飞,污水四溢,臭气熏天,严重污染环境。

土壤中的废塑料会导致农作物减产;抛弃的废塑料被动物误食,导致动物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回收利用还可以减少危害。

4、变废为宝,有效利用资源

中国每年使用塑料快餐盒达40亿个,方便面碗5~7亿个,一次性筷子数十亿双,这些占生活垃圾的8~15%。1吨废塑料可回炼600公斤的柴油。回收1500吨废纸,可免于砍伐用于生产1200吨纸的林木。一吨易拉罐熔化后能结成一吨很好的铝块,可少采20吨铝矿。生活垃圾中有30%~40%可以回收利用,应珍惜这个小本大利的资源。 大家也可以利用易拉罐制作笔盒,既环保,又节约资源。

而且,垃圾中的其他物质也能转化为资源,如食品、草木和织物可以堆肥,生产有机肥料;垃圾焚烧可以发电、供热或制冷;砖瓦、灰土可以加工成建材等等。如果能充分挖掘回收生活垃圾中蕴含的资源潜力,仅北京每年就可获得11亿元的经济效益。可见,消费环节产生的垃圾如果及时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是解决垃圾问题的最好途径。

垃圾分类的意义: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可以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等几方面的效益。垃圾分类处理包括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等。

四、2011年4月,广州市颁布实施了《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3届1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2012年本市应当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系统。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管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

(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危险废物(分类后的有害垃圾)、餐饮垃圾的回收和处理,加强对危险废物、餐饮垃圾的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

(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内容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通过规划布局、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和动员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安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转运、终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术创新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报刊亭、地铁、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积极参与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条 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各宣传媒体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宣传计划并加以实施。

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包括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餐厨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包括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之外的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如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渣土类等生活垃圾。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电等。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由各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

收集容器实行设置责任人制度。设置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四)公共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有明显标志,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规定。

第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划和相关标准,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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