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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政策(义工有什么待遇)

2023-06-10 14:45:21公益资讯1

1. 义工政策

1.

完善管理服务功能。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街道和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赋予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相应职权及资源手段,按照职责任务配备工作力量,加强经费保障,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学习场所和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提高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能力。

2.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有效衔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3.

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4.

人事档案实行属地集中管理。

2. 义工有什么待遇

志愿者证的好处主要有三个,分别是:

1、志愿者证是志愿者身份的证明,可以通过志愿者证记录、查询参与的活动以及时长。

2、志愿者的服务保障,在志愿者服务期间提供10万元意外身故、残疾、医疗保险,并且还为每名志愿者配套实名的服装。

3、志愿者证可以用于金融支付或者是爱心回馈,比如日常的消费、乘坐地铁、公交和出租车都可以使用志愿者证,并且每消费一笔,合作银行至少捐赠10分钱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3. 国家对义工的政策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1、保障房优先安排: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2、城乡医疗

3、养老保障

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失独家庭应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温暖,省财政厅,省卫计委日前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城乡统一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同时,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4、再生育手术免费

(1). 不少家庭在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都有强烈的再生育意愿。这部分人群在接受宫内节育器取出、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服务时全部免费。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按规定给予住院分娩补助。

(2). 而为提高这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对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按规定予以医疗救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针对于在高龄失独之后,国家会对其相关的养老政策以及保障房问题进行优先安排。每月给予一定的保障金,具体保证金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来进行确定,不会让老人老无所依。政府会尽量对失独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进行保护。

4. 义工政策宣传

志愿者补贴,财政部、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补贴保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医务工作者每天补助300元,防疫相关人员每天200元。

关于社区工作人员及志愿者津贴,国家已经出台政策

后两类人员,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争取各地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为参与社区防控工作的专职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并为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补贴。

5. 义工官方网站

办理义工证的方法是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或者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通讯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即可。

义工证审核合格,注册机构会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志愿者证章。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而电子义工证必须是正式义工才能申请。

6. 义工条件

1、义工的申请条件:年龄在16岁以上,志愿从事义务工作,认可并遵守义工家园的一切规章制度者均可成为义工家园大家庭的成员。

2、认证资格:根据义工可提供时间和兴趣爱好的不同,义工家园的义工分为自由派和快乐派,具体内容和认证资格如下:(1)自由派义工 :每周抽出至少2个小时浏览义工论坛并回复您的信息,您不必参加任何一个功能组,会在需要您工作时在论坛中发出公告召集您参加,请根据您的可控制时间参加,活动前您必须按提示信息报名和服从管理组的分配。当时间可以持续宽裕时您可以申请加入快乐派。(2)快乐派义工 :每周可提供5小时以上的时间用于义工工作,您需要选择下列适合您的组别参加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您派定的工作。当您的工作无法达到您当组组别的标准时您可以申请转组或转入自由派。

3、年龄限制:除一些特别服务项目要求外,义工是没有年龄上限的。任何人不论年龄大小、只要具备参加义工的基本条件,皆可自愿参与不同层次及能力要求的义工服务。

义工应具备的条件:1、是自愿。即主观自觉选择,没有强制性。2、是不图物质报酬。即动机上不追求物质报酬,但不否定开展志愿服务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3、是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即服务的内容应是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和困难群体的利益,不是社会非困难群体的小团体利益;同时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能够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获得的服务(困难群体除外),一般不能作为志愿者服务的内容。

7. 义工是免费的吗

需要支付定金可以免费旅行

8. 义工加分 最新消息

目前来说,在深圳做义工不能提高社保积分,以前的政策是可以的。办理深圳积分入户的话,做义工如果可以开出有XIAO 证明的话是可以加分的。

东莞社保积分算法如下:

参加社保年限分值,申请人的父或母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年积1.5分(参保年限只限逐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

9. 义工补助标准

对于志愿者所发给的国家补贴适用的标准一般为每月一千元左右,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志愿者所享受的补贴数额应当适当增加。根据我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10. 义工要求

当志愿者需要的条件有:

1、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3、热爱基层劳动保障工作,身体健康。志愿者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奉献个人时间和行动的人员。

志愿者的标准是:

1、无偿,不计报酬;

2、与被帮助者处于平等、互相尊重的地位;

3、出发点是对社会的回报;

4、用生命去影响生命;

5、收获成长。

11. 义工政策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5号)

《志愿服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22日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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