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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志愿服务对象(尊重志愿服务对象是什么)

2023-06-05 23:48:14公益资讯1

1. 尊重志愿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5号)

《志愿服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22日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2. 尊重志愿服务对象是什么

做文明志愿者素质要求:

(一)文明志愿者必须有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一个乐观向上的人才能有正常的心态去帮助别人。才能体会到“送人瑰玫手留余香”的快乐。

(二)文明志愿者必须是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志愿者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心须诚实守信。否则无论对服务对象,对志愿者组织,对同伴都是一种不尊重。

(三)文明志愿者必须有大局观和团队精神。团队精神的核心是协同合作,最高境界是全体成员的向心力、凝聚力。 志愿者一般参加的都是有组织的公益活动,说话处事必须胸中有大局、心中有他人。意气用事,呈一时口舌之快,罔顾团队的人不是一个合格的志愿者。

(四)文明志愿者必须有包容和团结精神。志愿者应该善于聆听、善于勾通,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心胸豁达开阔,有协作意识和团结精神。

(五)文明志愿者必须尊重他人。志愿者走进一个志愿者的集体,就象一滴水汇入大海一样.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干涸,才能永远保持活力.在志愿者的集体中,任何人都需要尊重周围的同伴。象象对待自己的兄弟姐妹一样,以最亲近的平等的态度对待集体中的任何人。志愿者应该尊重组织尊重同伴, 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六)文明志愿者必须守时守纪。志愿者要积极地参加志愿者集体的活动,特别是不要迟到早退,更不应该随意缺席。有事还是要事先请假,让组织者有一个准备。绝不能因为一个浪费一个团队的宝贵时间。 在会议上或者在与人交谈中,不要随意地插话,随意地打断他人的发言和讲话,应该善于学会倾听他人的意见。

3. 尊重志愿者

尊敬志愿者朋友们,欢迎你们参加这个三月志愿者的活动,向大家表示感谢,希望大家注意,三月这个志愿者活动有更好的认识为活动圆满成功,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你们这些志愿者在平时的志愿者的工作上取得了很大成绩,希望你们这些志愿者在参加三月志愿者活动中能够有更好的成绩

4. 志愿服从

就是随机调剂,哪个专业都接受调配

5. 注重志愿服务

作为一名志愿者的基本要求:

1、热爱公益事业,希望为公益活动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2、严肃工作作风与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应征得负责人的同意并按时返回。未经同意离开的视为脱岗,造成后果的,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服从指挥,能听从组织和学校安排。志愿者不得擅自从事与支教无关的活动。

3、艰苦朴素,谦虚谨慎。不以任何形式增加服务单位和受援地的经济负担;不提出超出服务岗位必需及当地客观条件的物质要求。

4、不计较个人得失。严于律己,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服务对象的钱物;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和一切有悖于志愿者精神的活动。

5、按时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和项目,保证服务质量;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其它志愿服务活动。

6、洁身自爱,树立形象。不酗酒、不赌博、不斗殴,严肃工作和生活作风,维护志愿者形象;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群众和睦相处。

7、工作时间保持通讯畅通,遇到问题及时反馈。负责人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掌握每位志愿者的行踪。

8、强化安全、责任、保密意识,在工作中做到安全服务。服务期间要服从统一安排,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得到江河湖塘游泳,夜间不得单独外出。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冷静对待,谨慎行事,任何情况下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

作为一名志愿者需要注意什么:

1、端正态度。做志愿服务,落在“志愿”和“服务”两词。“志愿”说明咱是自愿参加这项活动的,不管它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我们都应该有一个积极的态度,没有人想接受一个充满负能量的人提供的服务。“服务”说明了志愿者和被服务对象间的关系,我们有义务去让对方满意,这是我们的责任。

2、注意安全。女生走出校园参加志愿服务要注意人身安全,有危险性的志愿服务活动,我们也要注意安全。注意自身的安全,同时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对自己负责,更要对别人负责。

3、懂得基本礼仪,如果是大型活动的志愿者,你事先肯定会接受培训的,但是如果是小型的,像常规的社区志愿服务,可能就没这么正规了,这时,我们就需要懂得一些基本的志愿服务礼仪,基本的礼仪能体现我们个人良好的素质。礼者敬人也。基本的站姿,坐姿,打招呼礼仪我们都应该晓得一些。

4、学会换位思考。志愿者最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对方需要什么,对方是什么来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此我们务必做好充分的准备,了解对方,服务时,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这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我们个人良好风貌的展现。

5、学会拒绝和变通。做什么事情总会遇到一些奇葩。这时我们要学会变通。如果她(他)问你一些刁钻的问题,或者你解决不了的问题,你要学会适时转嫁,学会向上一级求助。当对方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一定要学会委婉的拒绝。总之一定不要做自己拿不准的事情,如果事情做砸了,影响的可不就是你自己了。

作为一名志愿者怎样为社会服务:

1、传递爱心,传播文明。志愿者在把关怀带给社会的同时,也传递了爱心,传播了文明,这种“爱心”和“文明”从一个人身上传到另一个人身上,最终会汇聚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暖流;

2、建立和谐社会。志愿工作,提供了社交和互相帮助的机会,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及关怀,减低彼此间的疏远感,促进社会和谐。

3、促进社会进步。社会的进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志愿工作正是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服务社会的行列中来,对促进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有专家曾说过,志愿服务是政府工作有益的补充,我们可以看到现在从中央到地方越来越重视志愿服务工作,尤其是社区志愿服务,已经成为了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

6. 志愿者应该受到应有的尊重

义工(志愿者)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听从组织的领导。切记,工作之前要清楚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工作时要坚守岗位,做好自己的工作,不能擅离职守,要服从组织的安排,才能使各方面工作有秩序的进行。

  (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时刻记得自己不是一个人活动的,而是代表整个志愿组织的形象来工作的,所以要慎重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语、一举一动。个体对整体有反作用,个体会促进整体,也会损害整体的利益。

  (3)、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作为受志愿组织安排参加服务活动,除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存在上述关系外,从个人服务的角度讲,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一种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应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服务对象满意了,我们价值才得到了肯定。

  (4)、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要明白志愿者的工作要求,多看服务小册子,严格规范自己的各方面。

7. 尊重志愿者的句子

当一名志愿者首先自己的态度就要端正,如果态度不好就尽量别当志愿者。

1、要摆正心态:因为志愿者活动就是要为别人服务的,在服务的过程当中难免会发生冲突或者矛盾,所以首先志愿者的态度要好对待别人,说话时要心平气和,不能大声争吵,要拿出一个做志愿者的良好态度。

2、做事有耐心:当志愿者是肯定要做很多事情的,不管是重活还是脏活,都要把自己的责任扛起来,不能拈轻怕重,要主动把自己的份内事情完成好。

3、不要轻易放弃:当志愿者有时候会服务很长时间,比如半个月或者一个月,在这个中途会遇到很多的事情,当志愿者是不能够放弃的,除非有特殊情况,那么一定要鼓励自己坚持下去,不能半途而废,努力坚持到最后,完成了任务,就是一个值得尊敬的志愿者,在参与志愿者活动的同时也会增加自己的经验和阅历,能当志愿者参加活动,这也是自己的一笔宝贵财富。

8. 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

志 愿 服 务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招募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三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可以与志愿服务组织合作,由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境外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境内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境内志愿者到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在境内的有关事宜,适用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外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9. 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句子

他们都是平凡的人,来自各行各业的善之源志愿者们。

愿以无私付青春,造福千万献真心。成就莫属望笑脸,感动世间众微尘。

你们微笑着和我们站在一起;任凭漩涡暗礁布满人生之海;看浪花扑打着双肩;让生命之舟冲破悲哀。

心手相牵,没有翻不过的山;同舟共济,没有跨不过的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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