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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审计重点是什么(学生资助工作流程规范控制表)

2023-05-13 08:00:09公益资讯1

1. 学生资助工作流程规范控制表

(一)申请提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边民生活补助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刑满(刑拘)被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申请审核。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入户调查。经入户调查认定符合条件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有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申请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尽快将有关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书面说明理由。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有关材料或申请人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人员增加统计口径:新落户、迁入人口以户籍登记时间为准;居住时间农户自主申报,户主会讨论,村、小组核实。

第九条 人员减少统计口径:死亡人员由民政部门核实;户籍迁出人员由公安部门核实。

第十条 边民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如下:

(一)数据下发。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民武装部等部门提供截至本年度10月31日的相关基础数据,对不能纳入对象进行整理,并进行标记,下发到各村进行核实。

(二)数据核查。组织召开户主会,进行排查、核实,组织召开三委会研判,入户调查,进一步核准数据后报乡人民政府。

(三)数据公示。所有数据进行汇总后,公示到各村、组,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如有变动由村级提交“边民补助公示期间信息变动说明”,并对变动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四)农户签认。公示期间变动数据汇总后,分组召开户主会,由农户确认后签字捺手印。农户签认,如有变动由村级提交“农户签认期间信息变动说明”,并对变动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五)发放数据。汇总农户签认变动信息,形成年度边民补助核定表,以此为依据形成边民补助发放花名册。

 

2. 学生资助工作流程规范控制表怎么写

申请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诊断书、病史病历资料复印件、各种医疗报销凭证、医疗费用收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城乡低保五保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

2、审查。

村(居)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属实的,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社会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分别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对上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逐项审查,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签署审批意见;

4、审核备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审批的医疗救助对象情况汇总报市民政局审核备案;市财政局抽检审核,作为发放医疗救助金的依据。

申请注意事项:

1、在申请书的开头首先要明确的写出是向哪里申请,同时还要详细的叙述患者的情况,例如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自己的家庭住址等等这些地址都必须详细的进行叙述,这样政府才能够进行进一步的信息确认,一旦申请批准,也能够保证钱能够准确无误的到自己的手里。

2、农村大病救助申请的第二个步骤就是需要陈述自己的申请理由,这里面需要详细的叙述自己的病状以及家庭条件,而且情况一定要尽量的保证真实,最好是能够在申请书当中附上自己的病例的复印件,这样能够方便审核的人了解你的病情。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重点将向大病转移。纳入大病保障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扩展资料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和标准

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大病医疗救助形式:

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1、患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2、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3、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3. 学生资助工作的一般流程是

符合条件人员,可登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xahrss.xa.gov.cn/),选择“网上服务”下拉点击“进入大厅”中的“便民服务”项“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栏,按系统提示申报并上传相关资料。

(二)受理审批

  西安人才服务中心对于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复审,审核合格后发放社保补贴。

  六、申报资料

  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申报资料

  1.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扫描件

  3.毕业证扫描件

  4.经过初审、复审通过后的人员,需向我中心提交交通银行借记卡复印件1张(用于补贴返还,所提供借记卡与身份证须为同一人),并与身份证正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七、补贴终止

  已经申领社保补贴的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补贴: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

  (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享受社保补贴期满

  (四)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五)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八、注意事项

  (一)补贴期限按月计算,按年发放

  (二)个人在享受补贴期间将社保关系转出至用人单位参保的,如再次转入我中心不能再次享受(自主创业除外)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领取补贴或申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西安市就业服务中心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追回所领取补贴资金,取消其申报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其不守信用信息。

4.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同时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拼搏进取,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2020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院)助学金的各项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三档,一档22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4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遵循以下程序:

(一)名额分配。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山东省资助管理中心分配到我校的总名额和各学院(校区)本专科学生人数及经困难认定的人数进行分配,并统筹考虑学校政策、办学水平等因素,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二)自愿申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校区)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1)。

(三)学院(校区)初审。学院(校区)应成立由学院(校区)主要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组员的学院(校区)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本学院(校区)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校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学校(院)评审。学生工作部(处)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学院(校区)提出的推荐名单进行评审,并将结果报送学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校(院)公示。学校(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六)省级备案。学校(院)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院)在收到上级划拨资金后,将国家助学金分春季和秋季学期两次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九条  学校(院)和学院(校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山东省相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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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学生资助工作方法

需要你在你所在的社区或者街道开具证明,开具证明证明你的全家工资收入低于正常收入,达到了最低标准。(低保),这样的证明是单位出的,而且拿着单位的证明在社区,通过社区再交到办事处。递交自己的申请。等着有关部门进行批复只有你家的低保批下来以后。

二、申报资料

1.本人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需明确是所在地户籍);

3.导致贫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情证明、受灾情况证明等。

4.家庭收入证明。

以上就是学生办低保怎么办理的相关知识,如果学生困难,那么学生也可以在你们学校申请助学贷款,或者贫困生贷款等。

6. 学生资助工作流程规范控制表模板

激活银行卡的步骤: 持个人银行卡和本人身份证到开户行, 申请办理卡片激活; 根据柜台指示,设置密码; 之后签字确认就可以完成银行卡激活了。

总结:如果个人没时间去开户行激活,可以打银行卡后面的客服号码,按提示步骤操作,就可以正常激活,但是到柜台激活比较安全。

7. 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及管理办法

关于2021贫困补助发放时间,有好几种补助,具体当地政府规定。如建档立卡贫的困户补助的发放时间基本上都是在每年的11、12月的下旬,要是符合国家精准扶贫的建档立卡户贫困家庭学生按每生每学年5000元标准免除学费和书本费。

对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时间,一般是在6月中旬发一次,还有一次是在一月份发,具体的助学金到账时间各个学校是不同的,可以咨询下学校管理助学金发放的相关老师

8. 学生资助工作流程规范控制表格

填写申请表,然后自己开一张有村、乡或镇、县民政盖章的三级贫困证明,拿到学校去申请。贫困证明是最主要的依据

9. 学生资助工作流程图

一、申请条件

 0-14周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需要手术治疗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儿童。

注意事项:

1.申请条件中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第二天起算。患儿15周岁生日第二天0时起即为超龄;

2.年龄节点:以省红十字会收到合格申请资料时间为准;

3.已获得中国红基会“天使阳光”资助的患儿不可重复申请。

二、资助标准

1.家庭自负5千元(不含)至1万元(含)的先心病患儿,每人资助5千元;

2.家庭自负1万元(不含)至1.5万元(含)的先心病患儿,每人资助1万元;

3.家庭自负1.5万元(不含)至2万元(含)的先心病患儿,每人资助2万元;

4.家庭自负2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的先心病患儿,每人资助2万元;

5.家庭自负3万元以上的(不含3万元)的先心病患儿,每人资助3万元。

二、申报资料

1.申请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

2)申请患儿的户口薄本人页复印件;

3)申请患儿法定监护人的户口薄本人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患儿心脏超声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2.回执资料

1)填写完整的回执单原件;

2)受助患儿住院病案首页、手术记录;

3)以受助患儿姓名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4)受助患儿术后照片;

5)住院医疗单据。

三、申请流程

1.市(县)级红十字会/定点医院指导患儿监护人填写《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申请表》;

2.市(县)级红十字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填写《中国红基会彩票公益金项目申请登记表》于每月3日前提交至省红十字会;

3.省红十字会审核,汇总填写《中国红基会彩票公益金项目申请登记表》将电子版于每月5日前上报中国红基会,申请资料留存省红十字会;

4.中国红基会根据年度资金安排以申请先后顺序确定待评审名单,经省红十字会核实患儿情况后,提交评审委员会;

5.通过评审的患儿名单在中国红基会、甘肃省红十字会官网公示三天;

6.经公示无异议的患儿,中国红基会向省红十字会寄发《天使阳光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告知书》;

7.市(县)级红十字会/定点医院指导受助患儿监护人根据告知书要求准备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上报至省红十字会;

8.省红十字会审核,汇总填写《中国红基会彩票公益金项目拟资助患儿登记表》将电子版于每月5日前上报中国红基会,回执资料留存省红十字会;

9.中国红基会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分批次拨付资助款至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在收到资助款5个工作日内将其拨付至受助患儿账户;

10.资助款拨付完成15个工作日内,省红十字会对受助患儿电话回访并填写《中国红基会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患儿回访表》上报至中国红基会。

注意事项:

1、基金遵循户籍所在地申请原则,即患儿监护人向患儿户籍所在地的县级红十字会提交申请(如遇特殊情况,请与省红十字会联系咨询);

2、申请表及回执资料的提交须逐级审核,确保资料准确无误后提交至省红十字会审核,经审核不合格资料予以退回;

3、市(县)红十字会在接收申请表时,须明确告知患儿监护人,申请表的递交不代表可以获得资助,申请资料一经递交不予退回;

4、省红十字会不直接受理申请人的资助申请。

天使阳光救助流程图

10. 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不好意思我这边只知道黑龙江的。

根据《黑龙江省边民补助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边民补助资金(2018年度)发放相关问题说明》的要求,享受边民补贴必须符合如下五个条件:

(1)发放对象:在抵边自然村居住的农村居民。

(2)发放人数:各边境县应按照公安部门提供的2018年度一线边民人数进行补助发放。

(3)在抵边村拥有固定住所。

(4)在抵边村每年居住6个月以上(刷脸达到12次)的本村户籍人口。

(5)年满16周岁。

11. 学生资助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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