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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对象认定注意事项(资助对象是什么意思)

2023-05-03 03:20:06公益资讯1

1. 资助对象是什么意思

救助的职工分为三种类型: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指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户:

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等,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职工家庭。

2. 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怎么填

在填写贫困生的入库表和认定表的时候,表格里往往有一栏是,上学年受助金额是多少?那么对于表格里的这一栏,我们应该怎么填写呢?

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没上学年没有受助那就填0,如果上学年受助的金额为2000元,就填2000元;受助3000元就填3000元;受助4000元就填4000元,按照真实情况写就可以了。

3. 资助对象是什么?

按享受类别填写。

低保标准分为三类,因此低保申请复核表上的类别应该按享受的类别填写,看一下低保领取证上面有标注类别。

所以按享受类别填写。

4. 资助对象陈述理由

在申请学校助学金时,应该写出自己的具体理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经济困难:说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如果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劳动力证明等。

2. 学业优秀:可列举自己的学习成绩、奖学金等等,说明自己在学业上有一定的优势,有助于未来的发展。

3. 社会特殊情况:如果自己有身体残疾、家庭成员生病等影响学业和就业的特殊情况,也应该说明清楚,让负责审批的部门能够了解自己的实际情况。总之,申请学校助学金应该真实反映自己的情况和需求,要避免虚假陈述,同时应该准备好相关材料,让申请审批能够更好地进行。

5. 资助政策资助对象

2021年秋季贫困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500元。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脱贫户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边缘易致贫困户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凡符合条件学生从10月11日至10月15日到班主任处领取申请表并上交佐证资料。

6. 资助对象类别是什么

家庭收入低的困难生,类别填写为:家庭困难家庭成员患有残疾的,类别填写为:残疾你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填写就行了。看你的是申报哪一个资助项目,如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助学金、中职助学金、高校助学金,这些得受助标准和范围是不一样的。

7. 资助对象申请表

资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8. 资助对象认定有多少钱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一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六章 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9. 资助对象类别怎么填

建档立卡贫困户看病优惠政策有:

1、在镇村门诊看病,一般诊疗费全报。乡镇卫生院住院报销90%以上。

2、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年度报销额度比非贫困人口多20%。

3、在县域内定点医院住院,免交押金,先诊疗后付费。

4、省市县定点医院住院合规费用报销比例,较非贫困人口多10个百分点。

5、新农合住院基本报销每人每年最多能报13万元。

6、住院费用在新农合基本报销后进入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3000元。

7、门诊费用特困人员全额救助,低保对象救助50%。日常门诊救助每年最多1000元,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每年最多5000元。

8、 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住院费用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在年度限额内按比例救助。

10. 资助方是什么意思

主要填写资助方的企业名称或人员姓名,以及编号,编号可以是数字,也可以是字母。

11. 资助对象类型什么意思

1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2低保边缘户:城市中存在一部分人均收入比低保对象要求的人均收入稍高的群体 , 但是由于他们享受不到低保对象能够享受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 没有补差 , 得不到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救助 , 缺乏相关就业指导 , 所以他们的实际生活比低保户还要困难。这类人群通常被称作“低保边缘户” 。  

3临困户:为妥善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近日,济宁市政府出台《济宁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办法》。济宁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办法》规定,救助范围由原来的城乡低保对象、“绿卡”救助对象、五保对象、“三老”优抚对象和部分特殊困难居民扩大到所有城乡困难居民和户口不在本地的遭遇突发性生活困难的人户分离人员。救助类型包括因患危重疾病,因遭遇车祸、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因遭遇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故,因子女就学、支付学费等费用较高以及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多种类型。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城乡低保标准以及救助种类、被救助对象劳动能力和困难程度等因素制定,原则上救助总额按当地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家庭人口、需救助月份之积计算,一般不超过3000元。符合规定救助条件的家庭原则上每年享受一次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

4五保户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五保户”常见于我国的农村地区,这种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的一贯原则,是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不包括捡垃圾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捡垃圾者为有生活来源

(四)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五保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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