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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宣传月ppt(资助宣传月工作总结)

2023-03-23 17:10:09公益资讯1

1. 资助宣传月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九年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我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控辍保学措施。

一、积极宣传《九年义务教育法》,营造社会氛围。

每学年开学初(9月)为控辍宣传月,以年级组为单位召开家长座谈会,对家长进行《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宣传,明确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使孩子接受规定年限的教育是家长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阻止孩子接受教育是违法的行为。

二、控辍保学实施责任追究制。

在全校广泛开展"无辍学班""控辍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对在控辍保学工作中失误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教师个人,实施"控流"考核一票否决,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三、彻底改变教学观念,改革教学方法。

加强教育教学改革,运用新的教育理念,调动全体学生自觉、主动地参与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学生营造心灵的乐园,使每个学生都能找到自尊、自信的支点,建立起平等的师生关系。开展丰富多彩的各种活动,增强学校和班级的内吸力。向社会承诺"不因学校内部原因使学生辍学"。绝对禁止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按照学生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来评价学生的优劣。

四、关注"特困学生"

对于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实施"杂费减免制度",

(一)、对于极端困难的学生由家长写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和学生所在村委会证实,学校向上级请示申请"助学基金"

(二)、对没有得到"助学基金"的特困学生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给予适当的减免。

(三)、除此外在师生中广泛开展"一帮一""手拉手""结对子"的帮扶活动,用真诚的爱心消除贫困生、学困生的心理压力,资助他们完成学业。

五、规范教育行为、严格学籍管理。

建立辍学情况报告制度,班主任教师每一周向教导处报告学生的辍学状况,防止学生辍学。落实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休学的规定",贯彻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籍管理的严肃性。

六、深入细致的做好辍返工作。

建立辍学学生档案,对辍学学生采取家访、谈心等方式进行情感控辍,对辍学一年以内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可以插原班就读。广泛开展各种兴趣小组活动,使学生能劝的回、留的住。

七、加大对"控辍保学"的评估,保证教育方向。

学校对"控辍保学"实施等级评估,对在控辍保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教师实施一票否决,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八、开展控辍保学先进评比活动。

2. 资助宣传工作总结和内容

资助学生、困难学生资助一路艰辛,任重道远。总结还早了点,过程中注意一些细节可能比物资帮助更温馨。参加工作20来一直默默的用微薄之力帮助一些孤儿(女),特别困难家庭孩子。帮助他人快乐自己。帮助他人的同时,更要关心他们的内心感受。我与孩子拍照都会先询问"我们能一起合影留念吗?"发在自己的私人社交空间都要打码。

我一般分三步,一、调查阶段;二、实施阶段;三、回访阶段。

3. 资助宣传工作总结幼儿园

以“预防为主、防御和救助相结合”作为防灾减灾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街道关于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工作。现将防灾减灾工作总结如下:

  一、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开展了“防灾减灾日”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图片展示、咨询、发放资料等方式针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内容进行集中定点宣传。结合日常生活,通过专题讲座、社区广播、校园传媒、宣传栏、黑板报、宣传画等有效形式,宣传党和政府关于防灾减灾的重大政策措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切实提高广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灾害自救互救能力

  二、多次开展为受灾地区筹集善款活动

  落实办事处工作精神,积极行动配合,开展了“情系玉树,重建新家园”捐款活动、“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为舟曲灾民献爱心活动,“送温暖、献爱心”为青海贫困地区捐献冬衣活动,利用张贴通知,小广播、公益日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动员,社区居民和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献爱心捐助活动,全年共计捐款53045元,捐献各类衣物1113件。

  三、动员辖区相关社会单位开展防灾减灾专题活动。

  动员辖区中学、小学、幼儿园、物业通过组织防灾减灾演练、主题班会、板报宣传、观看防灾减灾影视作品等活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主题活动。

4. 资助宣传月工作总结怎么写

1.爱眼护眼始于心,科学用眼践于行。

2.睛彩世界,眼见为实。

3.爱护眼睛,你我同行。

4.让眼睛更明亮,让世界更精彩。

5.爱眼护眼,专业专注。

6.睛彩人生,珍“Eye”永恒。

7.擦亮心灵之窗,开阔全新眼界。

8.爱护眼睛,拥抱光明。

9.您的心灵窗户,我们为您呵护。

10.多一份关爱,多一份“睛”彩。

11.加强全民爱眼意识,提高民族健康素质。

12.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关心人们的眼睛。

13.视力1.5不等于没有视疲劳。

14.儿童斜、弱视,切莫错过6岁以前最佳矫治年龄。

15.孩子总眯眼,尽早去查眼。

16.任何水晶眼镜对眼睛都有害。

17.不合格眼镜已成公害。

18.爱眼爱生活,健康心相约。

19.珍爱视力,光明人生。

20.拥有好视力,生活更给力。

21.爱护眼睛,享受光明。

22.万里江山眼底收,大千世界目中明。

23.把梦想点亮,为光明导航。

24.窗“明”己“净,闪亮人生。

25.多给眼睛放短假,眼睛不会请长假。

26.爱眼护眼,预防近视。

27.把梦想点亮,为光明导航。

28.保护视力,从小做起。

29.爱护眼睛,你我同行。

30.爱护眼睛,让生命的阳光更精彩。

5. 资助宣传活动月总结

回顾年,餐饮部在酒店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其他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通过部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围绕酒店下达的经营目标任务,以及相关考核标准的要求,同时,部门以酒店开展 双创活动为契机,从促规范、讲质量、比素质、树形象做起,特别是在9月18日,酒店顺利通过星级评定委员会的验收, 四星,挂牌成功以来,部门的管理和经营收入都得到很大的提升。为实现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巩固 双创 的成果,为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措施,促进部门工作提高,现将全年部门所做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圆满完成年度经营指标

按酒店餐饮部的全年经营收入指标为1000万元。全年实际完成营业收入12845854元,其中职工餐厅收入为xxxx51元,客餐厅收入为9102836元,酒饮类收入为3181185元,香烟收入为251288元,其他收入为109194元,完成全年计划1000万的129%。

从今年的经营情况来看,今年比上年增加了6882041元。增长幅度为53%.其中客餐厅增加332201X元,增长幅度为36%.职工餐厅增加18369元,增长幅度为9%。

二、顺利作好日常各项接待

全年共接待客人14786桌,其中高档宴席2789桌,会议3573桌,宴席14506桌,零客7610桌,综合台面利用率为31%。与上年相比全年进餐量增加18741桌。

三、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1、部门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由部门经理、部门主管及各班组负责人组成的质量检查小组,对主管进行明确分工,各自负责几个小的班组的管理,班组既分工,又协作,由上而下,层层落实管理制度,要求一级对一级负责,实行有奖有罚,提高了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得部门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促进部门整体的工作协调和开展;

完善部门会议制度,按照酒店要求,部门坚持召开每日班前班后会、每周管理人员例会、每月经营分析及菜品研讨会等,及时地沟通部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合理处理,总结经验。

3、坚持部门培训制度,为了使培训收到预期的效果,首先明确了培训要具有 目的性、 实用性 、 时间性 的指导思想。其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了培训方案,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老带新的方式, 在服务进行中 一对一 的培训,在班前会上适时的进行新菜品、酒饮的学习和培训;班后会把当天服务中发现的案例进行分析,讲评。通过培训部门部分员工的服务技能得到很大的提高。

4、强化星级酒店的意识,自酒店开始创四星 以来,部门就要求所有员工,提高认识,以自己是一名高星级酒店的一员而自豪,在工作中努力在对客服务的技巧和意识上下功夫,以为客人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自我价值为服务宗旨。

四、发动大众实现全员营销

在部门内部,鼓励员工全员营销,个个都做营销员,通过清收帐款,会议接待等机会,随时与客人保持联系,加强联络,增加客源,部门部分员工拥有了自己的常客,可直接为客人订房间消费。对老客户给他们以宾至如归的感觉,给他们更多的个性化服务,部门对来店过生日的客人及时赠送了鲜花或蛋糕,合理推销餐饮以外的酒店项目。比如,客人用餐完毕后,介绍客人在康乐场所消费,帮客人预定客房等。扩大了酒店的收入渠道。发挥部门的窗口作用,利用宴席接待量大的优势,通过发放联系卡片,主动介绍和朋友等方式,推销部门的包房接待以及客房、会议室服务。很多员工已具备宣传酒店的能力。

部门全年还做了很多的工作,比如经常的组织员工活动,活跃员工业余生活;关心部门困难员工,集体捐助有难同事;员工拾金不昧等,但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足,更需要总结和分析,促进下步工作。

一、内部管理有待加强

1、本年度部门发生多起员工纠纷,上半年职工餐厅厨师与前厅员工发生了打斗事件,下半年管理人员与员工发生打架事件,员工与厨师发生矛盾等,这些给部门及酒店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部门的有序管理,事件发生后,酒店、部门并已做了相应的处理,并在部门针对以上事件进行了讨论和分析,要求员工相互尊重,相互宽容,避免类似问题发生,做到前车之鉴,后事之师。

2、部门物质管理需优化,比如餐厅的餐具、杯具器皿都出现破损仍然使用;部分设施设备使用不当,维护及时导致损坏无法使用;部分用品配备不齐将就使用;规格型号不一凑合使用;新旧物资混合使用等问题,使部门在服务接待中出现众多质量问题。针对此项问题,部门将在近期进行全面清查,及时补充、修复、完善。

3、部门内部衔接不清晰,在接待中,经常出现工作失误,特别是吧台的服务员,在联系客户、收银接待、上传下达方面出现误差,影响整体的餐饮接待。针对此项,部门严格要求,准备采用末尾淘汰,用合适的人来做适合事。

4、执行力有待强,部分管理人员办事效率不高,工作请示汇报不及时,工作协调不合理,导致部门很多工作处于被动局面。此问题要从小事开始,严格要求,循序渐进,逐步提高。

二、菜品开发不及时

酒店后厨没有自己的特色菜,或者说是拿手菜、 看家菜 ,菜品更新及时,不能适应外界客人的需求,厨师工艺不全面,协调配合不默契。导致部分宾客对酒店的菜品不满意。针对此项,要求厨师集思广意,用心钻研,通过品尝、考察、挖掘来推出新菜、特色菜、当家菜。并做到及时更新。以优质服务和美味的食品来吸引更多的宾客。

三、员工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员工业务素质不精,服务技能不熟,灵活性不强都直接影响了酒店的服务质量,特别是在客人多,标准高的接待中,更显部门员工能力的薄弱。这是制约我们提供优质服务的颈瓶。 员工素质不高不是我们的责任,但提高员工素质是我们的责任 ,在下工作中,只有通过培训逐步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四、酒店意识要加强

虽然酒店现在已经是挂了 四星 的高星级酒店,但是,员工没有达到 四星 级的员工,整体意识、服务意识、质量意识、团队意识、主人翁意识等未得到体现和发挥。正如有些客人的评价那样,酒店的硬件是一流的,但服务是要提高的。在下步 工作中从招聘入手,从入职培训开始,从部门情况介绍到正式上岗全过程上,来培养员工的酒店意识,让员工了解酒店行业,熟悉自己工作的酒店,在自己喜欢的酒店中工作。

以上是对部门全年的一个总结,在很多方面分析的不透,总结的深刻,但就上述的问题,部门将以合理的安排,有力的措施去改进,为下一年的更大丰收而准备。

6. 资助宣传月工作总结范文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四条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第二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报省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复通手术。

第二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九条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将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施术单位应负责治疗和治疗费用。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或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四条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十元以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是农村居民的,由乡(镇)、村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是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资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第四十二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第四十三条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四十七条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7. 资助宣传月工作总结报告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49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于2020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0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设施,并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全域旅游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进行动态调整。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公共文化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优化配置相关资源,推进公共文化与旅游、体育、科技、教育、金融等深度融合,增加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开展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现有基层公共服务资源,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经费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公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免费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统筹使用文化资源,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利用;制定服务规范、运行方式、经费使用、奖惩措施等管理制度;指导民间文艺团体和村(居)民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等。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以行业联盟、馆际合作等形式,推动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合作与交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通过互联互通、巡展巡讲巡演等服务形式,实现区域间公共文化服务共建共享。第七条 新建住宅区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规划条件中确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国家和本省地方标准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社区更新或者居民住宅区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改建、扩建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对没有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城镇老旧小区,以及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第八条 对社会力量兴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用地用房等支持。社会力量兴建、捐建、捐赠公共文化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留名纪念。第九条 大型公共文化设施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示;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依法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且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时间超过三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过渡性的公共文化设施。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共建共享原则,科学合理控制建设运营成本,避免重复建设、闲置浪费,提高公共文化设施利用率。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向社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所属文化、体育、科普设施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建设,根据公众文化需求及时增加、调整服务项目,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文化服务场馆的管理单位应当科学设定日均服务人数上限,适时采取人员限流措施,合理设置安全通道和应急场所,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开展紧急疏散等安全演练。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退)役军人、学生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或者优惠。第十三条 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参与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休息。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全民阅读,完善全民阅读设施,提供全民阅读服务,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提供阅读资源,推荐优秀读物,组织开展全民阅读相关推广活动。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盲人阅览室和盲人读物。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每年四月为本省全民阅读宣传月。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全民艺术普及,支持文化艺术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等活动,提高公民艺术素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采取赠送票券、免费专场或者低票价等方式提供惠民演出,鼓励和支持文艺表演团体开展艺术普及、戏曲传承活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艺术讲座、辅导、培训、展览和其他普及活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必要的避雨、遮阳等服务设施及无障碍设施,支持城乡居民自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建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需求反馈机制。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保护、传承、开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传统美德和人文精神。少数民族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保护、传承、开发等工作,鼓励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创建具有湖湘文化、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特色的文化服务品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挖掘、整理、利用湖湘文化、红色文化、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取得的收益,应当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研究开发和表彰奖励等活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活动不得妨碍其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实施全省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省级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构建资源共享、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与省级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对接,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信息共享平台、分布式数字资源库,利用数字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等项目建设,引导和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科学测算保障本行政区域常住人口公共文化产品、服务项目、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需要逐步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方式,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助、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措施,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资金依法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社会资金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服务提供、资金保障、队伍建设,推进均衡配置城乡公共文化资源;统筹推进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出版物补充更新机制,推动优质公共文化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为农村老年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通过项目和资金倾斜等方式,提升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鼓励通过捐资、援赠物品、共享文化资源、业务合作、人员培训等方式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将其所有的文化产品、文化设施委托公益性文化机构管理并用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和政府合作,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鼓励社会力量赞助公共文化活动。社会组织和企业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或者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参与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通过专业培训、招聘选拔、项目合作、兼职聘任等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专业人才、从业人员及乡土文化人才等队伍建设。加强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的人才队伍建设,对其在学习培训、职称评定、项目申报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从业人员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培训。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鼓励专业艺术院团、文化文艺协会、体育运动队、学校及有一定文化文艺专长的人员参与基层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成立登记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文化志愿者组织。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审计、财政、文化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文书生效后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防止资产流失。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作为对政府相关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制度和公民满意度测评制度,对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表彰奖励应当向基层、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同等对待经营性文化单位与公益性文化单位。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在规划条件中确定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内容的、未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依法予以核实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划条件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室)、博物馆、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艺术表演场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场所、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青年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城市书店(书吧)、公共阅报栏(屏)、影院、流动放映设施、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公共文化产品包括文艺作品、藏书藏品、出版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影视广播节目、数字文化产品、文化创意产品等。公共文化活动包括文艺创作、文艺演出、民间艺术传承、陈列展览、图书阅览、艺术普及、科教讲座、普法宣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影视广播节目播放等。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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