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益资讯 > 正文内容

扶贫资助话(扶贫资助政策内容)

2023-03-16 16:30:07公益资讯1

1. 扶贫资助政策内容

1、贫困户产业扶持补助

补助标准为4000元/户,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验收合格后兑现该项资金。

2、贫困户教育补助

①学前教育免收保教费;

②义务教育免除杂费、教科书、作业本,享受寄宿生补助,小学生每生每期500元、初中生每人每期625元,享受营养改善计划,4元/生/天;

③高中教育:发放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的学生可领取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④大学教育:每人每年可获得4000元补助(其中学费资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直到学业结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资助。

3、贫困户医疗补助金

①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医疗扶贫“十免四补助”;

②在区内住院治疗目前实行的是个人医疗费用“零支付”;

③2017年贫困户免收新农合费用。

4、贫困户民政低保补助

①重点低保保障标准为220元/人/月;

②一般兜底保障标准为120元/人/月。

5、贫困户建房补助

①危旧房改造补助:C级补助1.5万元/户,D级补助2.5万元/户;

②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自愿到朝天中心城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的,人均补助5万元;自愿在农村按统一规划自建的,人均补助2万元;

6、贫困户社保补助

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一般贫困人员每人每年补助60元;农村低保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2.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每人每年由7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3.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一般城乡居民的报销比例提高5%。

2. 扶贫补助政策

农业补贴项目如下:补贴范围,补账对象,补贴标准。

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对省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逐步剔除出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3. 扶贫资助政策内容有哪些

一、脱贫致富的基本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标准:严格按照“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和农民人均年纯收入2952元的国家现行农村扶贫标准认准。

贫困户评定的优先原则:按照“五必看”和“六优先”原则可以优先评定为贫困人口。五必看:一看房、二看粮、三看劳动力强不强、四看有没有读书郎、五看有无病人躺在床。六优先:有重病病人的、有重度残疾的、有因贫辍学的、无劳动能力的、无赡养(抚养)义务人的、无安全住房的。

二、扶贫措施

(一)教育扶贫

教育扶贫政策对象: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幼儿)。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免收保教费。所有幼儿园均不收取保教费,从2018年起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校服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高中阶段教育资助政策:免学费、免书费、免住宿费、免校服费,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

普通高校教育资助政策:①落实生源地贷款政策。本、专科办理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为每生每年12000元,还款期限最长14年。②落实在省内高校上学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免学费、免书费、免住宿费,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③落实在省外高校上学的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免学费、免书费、免住宿费。免费资金凭学校开具的相关发票据实报销。

(二)健康扶贫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花钱”:由财政全额负担,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重保障线: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

(三)房屋改造

危房改造对象的认定: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房屋危险性以县级住建部门组织评定或鉴定为准,经评定为C级和D级危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列为改造对象。

危房改造的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

(四)产业就业扶贫

职业技能培训:开展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家庭手工业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培训补贴。

(五)社保兜底脱贫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目前,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对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本人申请,当地经办机构可直接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办理手续次月起按月计发待遇。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每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六)扶贫小额贷款

5万以下,三年期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区建风险补偿金。

4. 1222扶贫资助政策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1.市直单位、驻青部队、驻青高校、国有企业、科研院所、省以上驻青单位所属公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青岛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青岛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2.各区(市)所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区(市)所属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按照《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鲁教民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已完成分类登记、为非营利性质的,或未完成分类登记、目前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上述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合理制定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当在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经园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二、依法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每月应根据儿童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当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2.校车服务费: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代收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床上用品费:幼儿园为新入园或在园幼儿代购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采购合同载明的实际进价收取。收费前,幼儿园应公示床上用品的采购合同和每项实际进价,供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2.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收取。

3.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三、明确幼儿园收、退费方式及资助政策

(一)幼儿园收、退费政策

1.幼儿园应当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儿童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

2.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因儿童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按保教费、住宿费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费。儿童在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不来园的,不退费。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幼儿园应当按暂时停园(班)的实际天数退费。伙食费按儿童当月未进餐的天数计退。

3.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根据幼儿园和儿童家长签订的包含收费退费办法的协议约定执行。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依法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一)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公办幼儿园每3年进行一次保教费定期成本调查或监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对公办幼儿园的成本调查或监审报告应当抄送同级财政、教育部门。

5. 扶贫资助政策内容怎么写

2021年,国家教育扶贫政策包含有营养午餐计划,劫免学费,杂费,生活补助

6. 扶贫教育资助标准

一、指导思想

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

认真,科学进行认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

落到实处。

二、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

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

享受养老补贴。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省实施意见

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省实施意见执行前已死亡的原

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三、认定依据

(一)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

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

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nanba.com.cn/uncategorized/139678.html